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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

战时则应征作战。

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

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

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

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科举制始创于隋朝。

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

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

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

地方上设有州、县学。

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

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

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

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

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

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

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

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

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

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

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

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

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均田令规定:

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

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

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

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

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

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

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

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

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

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

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

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

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

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

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

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

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

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

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

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

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

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

租庸调按丁征收。

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

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

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

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

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

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

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

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

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

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

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

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

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

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

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定为“十恶”。

对属于“十恶”的罪要严惩,而且大多不能减、赎,有些甚至遇大赦也不能免罪。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剥削,唐律对隐匿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以及不按期交纳租调服徭役者,规定了各种刑罚。

唐律还规定了贵族、官僚、平民、部曲以及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

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罪、赎罪以及用官抵罪。

平民如果冒犯贵族、官僚,要加等治罪。

主人可以任意殴打部曲甚至打死。

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回答者:

小二上茶-二级 

 

2006-3-1713:

25

正如上面的人所说。

pig0222-二级 

2006-3-1715:

44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

“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

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

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

尚书取联合办公制。

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

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

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

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

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

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

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

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

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

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

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

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

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

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

宗正寺职责未变;

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

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

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唐朝官员品级

正一品:

职官:

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天策上将

爵:

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

文散官:

开府仪同三司

武散官:

骠骑大将军

嗣王、郡王

勋:

国公

正二品:

尚书令(因李世民曾任此职,后来此职一直空置)、大行台尚书令

特进

辅国大将军

开国郡公

上柱国

从二品:

尚书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河南/太原府牧、大都督、大都护

开国县公

柱国

正三品:

侍中、中书令、吏部尚书、十六卫大将军、六部尚书、太子宾客、太常卿、太子詹事、中都督、上都护

金紫光禄大夫

冠军大将军、怀化大将军

上护军

从三品:

御史大夫、秘书监、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卿、左右散骑常侍、国子祭酒、殿中监、少府监、将作大匠、诸卫羽林千牛将军、下都督、上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大都护府副都护

银青光禄大夫

云麾将军、归德将军

开国侯

护军

正四品上:

黄门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吏部侍郎、太常少卿、中州刺史、军器监、上都护府副都护、上府折冲都尉

正议大夫

忠武将军

开国伯

上轻军都尉

正四品下:

尚书右丞、尚书中司侍郎、左右千牛卫/左右监门卫中郎将、亲勋翊卫羽林中郎将、下州刺史

通议大夫

壮武将军

从四品上:

秘书少监、、殿中少监、内侍、大都护府/亲王府长史

太中大夫

宣威将军

轻车都尉

从四品下:

国子司业、少府少监、将作少匠、京兆/河南/太原府少尹、上州别驾、大都督府/大都护府/亲王府司马、中府折冲都尉

中大夫

明威将军

正五品上:

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国子博士、给事中、中书舍人、都水使者、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奉先县令、亲勋翊卫羽林郎将、中都督/上都护府长史、亲王府典军

中散大夫

定远将军

开国子

上骑都尉

正五品下:

太子中舍人、内常侍、中都督/上都护府司马、中州别驾、下府折冲都尉

朝议大夫

宁远将军

视正五品:

萨宝

从五品上:

尚书左右司诸司郎中、秘书丞、著作郎、太子洗马、殿中丞、亲王府副典军、下都督府/上州长史、下州别驾

朝请大夫

游骑将军

开国男

骑都尉

从五品下:

大理正、太常丞、太史令、内给事、上牧监、下都督府/上州司马、驸马都尉、奉车都尉、宫苑总监、上府果毅都尉

朝散大夫

游击将军

正六品上:

太学博士、中州长史、亲勋翊卫校尉、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令、武库中尚署令、诸卫左右司阶、中府果毅都尉

朝议郎

昭武校尉

骁骑尉

正六品下:

千牛备身、备身左右、下州长史、中州司马、内谒者监、中牧监、上牧副监、上镇将

承议郎

昭武副尉

从六品上:

起居郎、起居舍人、尚书诸司员外郎、大理司直、国子助教、城门郎、符宝郎、通事舍人、秘书郎、著作佐郎、侍御医、诸卫羽林长史、两京市令、下州司马、左右监门校尉、亲勋翊卫旅帅、上县令

奉议郎

振威校尉

飞骑尉

从六品下:

侍御史、少府/将作/国子监丞、司农寺诸园苑监、下牧监、宫苑总监副监、互市监、中牧副监、下府果毅都尉

通直郎

振威副尉

正七品上:

四门博士、詹事司直、左右千牛卫长史、军器监丞、中县令、亲勋翊卫队正、亲勋翊卫副对正、中镇将

朝请郎

致果校尉

云骑尉

正七品下:

内寺伯、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诸卫左右中候、上府别将/司史、上镇副、下镇将、下牧副监

宣德郎

致果副尉

从七品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补阙、太常博士、太学助教、门下省录事、尚书都事、中书省主书、左右监门直长、都水监丞、中下县令、京县丞、中府别将/长史、中镇副、勋卫太子亲卫

朝散郎

翊麾校尉

武骑尉

从七品下:

太史局丞、御史台/少府/将作/国子监主簿、掖庭/宫闱局令、下县令、太庙诸陵署丞、司农寺诸园苑副监、、宫苑总监丞、公主家令、亲王府旅帅、下府别将/长史、下镇副、诸屯监、诸折冲府校尉

宣义郎

翊麾副尉

视从七品:

萨宝府祆正

正八品上:

监察御史、协律郎、翊卫、大医署医博士、军器监主簿、武库署丞、两京市署丞、上牧监丞、执乘亲事

给事郎

宣节校尉

正八品下:

奚官/内仆/内府局令、备身、尚药局司医、京兆/河南/太原诸县丞、太公庙丞、诸宫农圃监、互市监丞、司竹副监、司农寺诸园苑监丞、灵台郎、上戍主、诸卫左右司戈

征事郎

宣节副尉

从八品上:

左右拾遗、太医署针博士、四门助教、左右千牛卫录事参军、上县丞、中牧监丞、京县主簿、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丞、保章正、诸折冲府旅帅

承奉郎

御侮校尉

从八品下:

大理评事、律学博士、太医署丞、左右千牛卫诸曹参军、内谒者、都水监主簿、中书/门下/尚书都省/兵部/吏部/考功/礼部主事、中县丞、京县尉、诸屯监丞、上关令、上府兵曹、上挈壶正、中戍主、上戍副、诸率府左右司戈

承务郎

御侮副尉

正九品上:

校书郎、太祝、典客署掌客、岳渎令、诸津令、下牧监丞、中下县丞、中州博士、武库署监事

儒林郎

仁勇校尉

正九品下:

正字、奚官/内仆丞、内府局丞、太史局司辰、典厩署主乘、下县丞、下州博士、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尉、上牧监主簿、诸宫农圃监丞、中关令、亲王国尉、上关丞、诸卫左右执戟、中镇兵曹参军、下戍主、诸折冲队正

登仕郎

仁勇副尉

从九品上:

尚书/御史台/秘书省/殿中省主事、奉礼郎、律学助教、弘文馆校书、大史局司历、太医署医助教、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将作监录事、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宫苑总监主簿、上中县尉

文林郎

陪戎校尉

从九品下:

内侍省主事、国子监录事、崇文馆校书、书学博士、算学博士、门下典仪、太医署按摩/祝禁博士、太卜署卜博士、太医署针助教/医正、太卜署卜正、太史局监候、掖庭局宫教博士、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大理寺狱丞、中下州医博士、中下县尉、下关令、中关丞、诸卫羽林长上、诸津丞、诸折冲府队副、诸率府左右执戟

将仕郎

陪戎副尉

流外一等:

诸卫/都水监/羽林军录事、尚书/中书/门下省/御史台令史、太常寺谒者、司仪署诸典书、河渠署河堤谒者、太医署医针师、内侍省寺人

视流外一等:

萨宝府祓祝

流外二等:

太卜署卜助教、秘书/殿中/内侍省令史、城门/符宝/夕文馆令史、通事令史、尚书/门下/中书省/御史台书令史、太常寺祝史、宫苑总监录事、典客署典客、亲勋翊卫府录事、太史局漏刻博士、御史台殿中令史

流外三等:

城门/符宝书令史、秘书/殿中/内侍省、御史台书令史、、诸牧园苑监录事、诸仓监/诸关津录事、、诸卫羽林军府/太子詹事府令史、尚食局主食、、秘书/殿中/内侍省诸局书令史、内侍省内典引、尚药局太医署按摩祝禁师、太常寺赞引、太医署医工/针工、太卜署卜师诸计史、率更寺漏刻博士

流外四等:

、诸卫羽林军史、门下省主宝/主符、太医主药、门下/中书省传制、太医署按摩祝禁工、御史台监察史

视流外四等:

萨宝府率

流外五等:

大理寺司直平事史、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诸都护府史、太官署监膳史、良酝署掌酝、掌醢署主醢、诸典事、亲勋翊卫率府史、大理寺狱史

视流外五等:

萨宝府史

流外六等:

亲勋翊卫府史、诸仓关津府史、、太医署药园师、诸亭长

流外七等:

门下省主节、诸掌固、大史监历生、天文观生、诸仓关津史、诸仓计史

流外八等:

守宫署掌设

流外九等:

国子学/太公庙干、诸辇者

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

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散官,均可按官品占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职事官还可按品占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

另外,京官每年还有禄米,从正一品七百石到从九品递降到三十石,高级官员还有货币形式的俸禄。

唐朝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荀假”。

此外,还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假七天)、定省节(三年探望父母一次,共三十五天)、婚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间长短)、病假(最长不超百日,过百日则解职)。

官员身体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称致仕,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批准。

五品以上官员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获全俸。

唐代官员根据品级发放俸禄,以九品区分职级,作为发给俸禄的标准。

唐代官员有散官与职官之分。

散官是一种表示身份地位的等级称号,没有实际职掌,相当于我们今天机关里的局级、处级纪检监察员之类。

职官表示实际职守,有职有权。

各级官员的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而俸禄只依九品正从分为十八级。

领取的俸禄包括禄米、俸钱和职分田等。

以安史之乱为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实行年禄、月俸双轨制。

京官正一品每年给禄米700石,从一品600石,正九品40石,从九品30石。

月俸开始时称俸料,只给铜钱与食料。

唐玄宗开元年间,月俸又包括杂用、防阁和庶仆等内容。

防阁是一种卫士,相当于今天的警卫员,五品以上的官员才配有防阁;

庶仆是一般的佣人,配给六品以下的官员。

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但支付时往往付给谷帛等实物。

唐代官员的俸钱中不但有生活费,还包括办公费,总的趋势是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地方官的俸钱高出京官。

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的俸禄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大项。

一、禄米。

《新唐书食货志五》云: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外官无禄。

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

“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

”此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

若无粟则以盐代禄。

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

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

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

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

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

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

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

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

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

不过,《食货志五》说:

“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

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

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三、俸料。

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

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

一品防合96人;

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

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

《新唐书食货志五》说:

“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

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

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

官员请求致仕叫做“乞骸骨”。

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

反之,若精力充沛,体魄健壮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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