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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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对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产生重大分歧时,由业务协调小组全体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进行集体决策,必要时由主任会计师决定。
8、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事主任会计师)处理。
9、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
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10、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
一是,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事主任会计师)批准;
二是,通过外部程序,由事务所派出适当的人员与客户管理层勾通,说明情况。
必要时应与事务所法律顾问勾通。
11、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12、业务承接人员对客户档案的查阅,应按内部管理程序执行。
二、工作委派
工作委派是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成败的基础,也是检验一个事务所实力的标志。
1、项目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由于专业力量不足,需所内其他部门协助或聘请外部专家参加的项目,应报分管所长批准。
2、一人不得单独执业。
项目小组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考虑:
独立性、工作经验、执业敏感和专业判断能力、专业搭配、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因素。
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调度和搭配项目小组的组成人员。
项目组成人员必须坚持:
行政上―――下级服从上级,统一行动听指挥;
专业上――坚持原则,服从真理。
但项目小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维护和树立个人和项目小组的执业形象。
对外可以讨论但不得争论,对内应坚持原则,但项目小组成员要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统一领导。
执业人员之间不得在客户面前争论问题。
3、实行定期轮换制,项目负责人执行同一客户审计,最长不超过3年。
4、同一客户的业务保持与提供咨询等增值服务,应分别不同人员执行。
5、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及继任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不得涉及商务问题。
6、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调换。
特殊情况下,项目负责人的调换,需经分管所长批准。
其它项目组成人员调换,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分管主任会计师。
三、执业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执业过程中的培训、咨询,是高质量完成各项鉴证、报务工作的重要保障。
事务所应该形成一套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高效的培训机制、良好的交流咨询管道及研讨氛围。
1、事务所质量管理机构分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是代表事务所执行质量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考核,重大业务问题的研究,全所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
其组成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会计师、各部门负责人、在事务所工作10年以上且有一定业务专长的注册会计师、外聘专家组成。
各业务部室是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专业技术、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业务执行结果的复核和稽查。
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是本所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监督、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2、各级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应及时询问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业务主管人员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形式给予回复。
各级审计人员都可以向外部寻求技术支持,但作为执行的依据时,应经过必要的内部讨论并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
被咨询人员应将询问的过程、处理的依据、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以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的工作轨迹。
3、事务所实行单个项目、业务部门和事务所三级培训机制。
一般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应传达到项目组每一倍成员。
项目经理应就审计风险、审计重点向项目组成员进行讲解,并明确应关注事项。
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审计方案,报分管所长审核后,项目经理就项目背景、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的勾通汇报、审计风险、审计重点等,对全体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
各业务部门,应就当年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等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事务所,每年就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全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或专题培训。
对跨部门的规模较大的项目,由分管所长组织培训。
4、鼓励各级审计人员开展必要的学术讨论,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
研究和讨论问题没有人员级别的区分,结果应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或准则。
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或准则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以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为依据。
5、鼓励各级审计人员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
对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首先,要在项目小组内部求得统一,项目经理应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项目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讨论,由项目经理统一意见并执行;
二是,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咨询,由项目经理传达并执行;
三是,对部门负责人咨询意见仍有分歧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主任会计师咨询,由部门负责人向下传达执行;
四是,对副主任会计师咨询意见还有分歧的,应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按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执行。
五,对专家委员会意见仍有分歧的,主任会计师组织集体的讨论或通过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
各级审计人员对事务所的最终决定有分歧的,可以向行业协会、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它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等咨询,以寻求支持。
在分歧事项未解决前,质量控制复核人不能签字,不能出具业务报告。
对争议的提出、讨论、解决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四、监督各检查
各级质量控制人员都应对前道的所有程序做必要的监督。
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应做一些现场的指导。
复核项目工作计划、评估项目风险,审查前道项目程序和结论。
全面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各级质控人员都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在面上进行指导的义务。
1、行政监督制度
审计日记制度,各级审计人员都应坚持审计日记制度,将每天的工作内容、处理的重大问题及依据、请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集中记载于审计日记。
审计日记应保存于工作底稿中,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
项目周报制度,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经理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部门负责人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
项目实行分组的,项目分组组长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项目经理(主审)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项目经理(主审)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
部门月报制度,部门负责人每月应以文件形式向分管所长报告本部门各个项目的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分管所长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
审计总结,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就项目的背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已调整、未调整)、审计意见、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
审计总结应保存于工作底稿,关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
2、项目跟进监督
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追踪项目进程,了解项目进度、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查检业务程序的执行,保证项目的按时完成。
3、外部监督
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对执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对投诉和指控,统一由办公室受理,由主任会计师指定专门人员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投诉或指控人员,如确有问题还应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对投诉和指控的受理、调查等相关人员必须为投诉和指控人员保密。
4、合伙人监督
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对制度缺陷、错误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并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执行偏差及时纠正,并检查整改效果。
质量管理委员每年应抽取所有项目经理至少一分执业报告进行检查,形成查检报告,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其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公司股东会报告上一年度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确有报告可能存在不当、程序遗漏或职业道德缺陷等问题,各级监督人员都应及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如有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五、复核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
我所执业质量实行三级和四级相结合的内部复核制度。
其流程为: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所长。
1、复核的范围
(1)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
(3)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
(4)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
(5)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存在偏差;
(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7)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
(9)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
部门负责人应当全面复核执业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但不能减轻其复核责任。
2、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
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总会计师审核批准,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可以报分管所长审核批准。
3、业务报告的复核程序
(l)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总会计师审核后送分管所长审批签发。
各级复核人员逐一在报告审批表上签字。
(2)专业归口。
各部门按专业胜任原则从事的非部门归口业务,除按程序操作外,还应由专业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
(3)办公室接到经分管所长签发同意的报告书后,根据时间先后并照顾轻重缓急,安排打印(初稿),打印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校对并签字,然后交项目负责人作最后校对签字,再由办公室对文字把关后盖事务所公章。
4、复核记录
(1)所有复核内容都应记录于工作底稿,执业人员整改的过程也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2)在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的前提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记录上明确签署“同意出具报告”的字样。
六、各级执业人员的职责
执业人员克尽责守,履行既定工作程序是质量保障的灵魂。
执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同时,事务所鼓励全体人员尽可能地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1、项目助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项目经理的分工,按照项目计划搜集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2)核实、计算有关资料和数据,确保各种数字与相关资料之间衔接与统一;
(3)按照分工的项目,根据既定的工作目标和程序要求,逐项验证(包括查核、监盘、函证等),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的重大事项,提出验证意见;
(4)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工作底稿、审计日记。
如实反映项目助理人员的工作轨迹和工作结果并签名,然后交项目负责人审核。
(5)帮助项目经理整理工作底稿、装订并发送文件。
对下列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负责:
(1)未能认真执行项目经理交办的执业程序,未能正确理解项目工作指导意见;
(2)未能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底稿记录、审计日记不规范、不全面、不真实;
(3)对客户会计记录中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有意隐瞒或工作疏忽而未能充分提示;
(4)对无法判断的业务问题,未请示项目负责人而作出的错误结论。
2、项目经理的职责:
(1)详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项目工作计划;
(2)正确判断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判定项目助理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正确理解项目工作指导意见,是否按计划进行工作;
了解项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需要,适时修改项目工作计划;
(4)解答项目助理人员提出的疑问,解决助理人员之间专业的分歧,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应向有关人员咨询;
(5)编制、审查、复核每一份工作底稿,确保各种项目数据、资料之间的勾稽和街接,写明复核意见并签名;
(6)核对审计证据是否齐全,核实查对章程、合同等有关资料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真实,相互之间是否衔接和统一;
(7)审核处理意见和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
(8)编制审计日记,记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9)编制总结报告,提出意见类型,起草执业报告书,完成工作底稿归档的全部准备工作,送各质控人员复审。
(10)整理工作底稿并及时归档。
项目负责人对下列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负责:
(1)对项目助理人员重要程序、步骤、数字未进行详细复核,对底稿中错记、漏记事项未予纠正;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助理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
(3)对无法判断的问题未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作出错误的判断;
(4)会计帐项调整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不正确、不全面;
(5)未按规范要求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报告和执业报告书等,审计日记、总结报告和执业报告书等的编写不规范或意见表达不恰当;
(6)对支撑执业报告意见的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未予复核、纠正。
3、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代表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2)指定项目经理并正确配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
(3)复核并批准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
(4)解答项目小组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应对重大项目进行适当的跟进;
(5)检查项目负责人的复核意见;
(6)检查业务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7)审核工作底稿、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计证据支撑审计结论的充分性;
(8)审核执业报告内容、文字、数字是否正确。
(9)检查项目经理审计日记,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加强跟进,现场指导。
(10)编制部门工作周报,及时反映部门各项审计工作状况。
若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由分管所长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工作,以保证各级复核制度的执行。
部门负责人对下列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负责:
(1)未能认真审查项目审计方案、工作计划,对方案、计划中的遗漏、错误未能及时纠正;
(2)对项目经理的请示,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错误:
(3)未能严格审核总结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调整,对不正确的处理意见没有纠正:
(4)未能认真审核相关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证据不能够充分支持工作结论或存在不一致;
(5)未能及时审核处理项目经理的审计日记,或处理不当、或没有及时跟进;
(6)未能及时、完整编制部门工作周报,或报告不全面不完整。
4、总会计师的职责:
(1)复审部门负责人对执业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发合格的执业报告。
对不合格、不完善的报告退回承办部门并批示补充完善意见;
(2)组织制订各项业务程序,并负责贯彻落实。
(3)及时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业务文件,并组织实施。
(4)定期检查业务质量。
总会计师对下列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负责:
(1)未能认真复核审计报告,对报告中的遗漏、错误未能及时纠正;
(2)对部门、项目经理的请示,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错误;
(3)对质量管理程序设计迟缓或程序不全面,对未设计执业程序,无章可循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4)对未及时组织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
对不及时传达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对倾向性、代表性的质量问题不总结、不教育而产生的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
5、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1)制定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所执业质量负责;
(2)制定对全体人员的后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人的执业素养;
(3)制定并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的措施,对管理风险、道德风险、执业风险负责;
(4)组织对全所执业质量检查,及时纠正执业质量问题;
(5)及时解答部门、执业人员提出的问题,处理执业人员之间的业务争议。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的对事务所的质量问题负全责。
八、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