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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方案

 

巴东县野三关

车沟水库工程施工第一标段

 

水源保护方案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巴东县野三关车沟水库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四年三月

 

审定:

宋沛

 

审查:

孟庆元

编写:

黄金

 

巴东县野三关

车沟水库工程施工水源保护方案

第一章、总则

目的和依据

本预案编制目的:

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对巴东县野三关车沟水库工程上下游水源的保护,施工中不对水源造成污染,保证野三关集镇供水质量及饮水安全。

本预案编制依据:

《巴东县野三关车沟水库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施工现状。

第二章、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述

巴东县城居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东北部,距恩施市约100km,距宜昌市约113km。

野三关镇距离巴东县城47km,是巴东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巴东县域经济副中心,车沟水库位于野三关镇冉家村,距野三关镇约12km。

车沟水库所在河流为西流水的源头车沟,西流水位于巴东县野三关境内,是野三河支流支井河上游一支苦桃溪的源头。

车沟与洪大荒沟汇流后称西流水,西流水接纳张岩沟后始称苦桃溪。

苦桃溪河道全长14.3km,汇流面积59.4km2,河道坡度67.7‰。

野三河属于清江左岸一级支流,为巴东、建始两县的界河,发源于巴东县绿葱坡镇的天扇坪,于建始县花坪乡的野三口汇入清江,全长66km,落差1482.3m,流域总面积1158km2。

其中400m高程以上河道长39.1km,落差1295.3m,流域面积523.7km2。

水库坝址以上河道长度3.3km,河道平均比降136‰,坝址控制流域面积3.1km2。

本次还设计从西流水支流洪大荒沟通过渠道引水补充供水水源,洪大荒沟坝址以上流域面积2.5km2。

2、工程主要内容

车沟水库规模为小

(2)型,总库容99.5万m3,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供水的水库工程,属恩施州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主要由水库工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溢洪道、输水管)、补水工程(洪大荒沟拦河坝和洪大荒沟引水渠)及灌溉供水管线工程等组成。

第三章水源保护方案

1、上游水源保护方案

本次水源保护方案主要针对坝体上下游水源进保护,关键工作在于对原坝体上游野三关集镇供水水源进行保护,我部结合实际现场情况,确定采用DN1000mm砼承插管进行预埋,从水源头处即坝体堆积料场影响不到的位置开始引至原供水管进水口,方案如下图所示:

上游DN1000砼承插管布置图

 

2、下游水源及水土保护方案

因原河道周边要作为弃渣场,固需对此段河道进行疏通及治理,确保下游无水污染及减少水土流失对山林、耕地等损失。

第四章:

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我公司将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破坏。

一、环境保护的责任:

(1)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

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二、水源保护的内容: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三、水源保护措施

(一)水源保护目标及方案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的原则,达到以下环境保护目标:

(1)施工弃渣场:

所有施工弃渣严格按业主指定渣场和堆存方式弃存。

弃渣场统一规划,提前建设,设置排水、拦渣设施。

本施工区域弃渣场均在下游段,按前述施工方案先对原河道进行排水通道建设即浆砌块石河堤加钢筋砼盖板方保证水源不受弃渣影响。

(2)其他污水处理:

生活区域在生产营地建造施工、设备清洗、污水处理池,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再排放至排水通道。

(3)废油处理:

各废油产生点设置废油收集池或筒;对废油进行专门的回收处理,不随意排放。

(二)水源保护组织机构

 

2、环保及组织机构各级人员及各部门职责

(1)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级水源保护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及发包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经费投入,并指派一名副经理分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

4)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同时布置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2)安全副经理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分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指导施工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的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各种生产关系确保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效运作。

3)审定环境保护项目的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4)参加环保检查和会议,了解环保的各种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技术监督和指导。

2)组织编制年度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措施计划的具体落实。

3)参加环境保护大检查,深入了解环境保护技术管理情况,帮助解决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技术难题。

(4)安全文明监察部职责

1)在项目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制定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颁布后监督执行。

3)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执行考评和奖罚。

4)负责“三废”、噪音等环境污染项目指标的监测。

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和日常巡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6)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报表、管理文件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7)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8)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方面对外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5)工程技术部职责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措施。

2)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3)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培训和技术交底。

(6)施工管理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工程环境保护保障措施的组织与实施,在布置、检查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检查、布置环境保护工作。

2)处理好环境保护工作与生产进度的关系,对施工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整改与治理要有计划地实施,力求与生产同步。

3)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督促整改、治理和协调。

4)负责承担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能和职责。

(8)机电物资部职责

负责提供必要的环境保护物资、设备、施工机械、等,并协助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9)综合办公室职责

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环境保护大检查,负责对检查出的不合格的项目整改、治理进行监督。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办法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本标工程施工对环保方面的要求,项目部为确保环保管理目标的实现,将制定以下环保管理制度:

(1)检查、报告制度

(2)例会制度

2、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施工前环境规划

1)在施工总体布置规划经监理批准后方可施工,做到自建房屋建筑布局整齐、整洁、合理,采用建筑材料统一;水、电、气供给线路布置整齐;生活、生产区供电线路走线整齐、安全标志齐全、醒目;供水线路架设统一整齐。

在所有敷设的管闸阀处都设有醒目的“节约用水”标志。

2)加强进场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杜绝人为破坏环境的行为。

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集中处理;职工居住营地布局整齐,宿舍干净整洁;

3)进场施工机械和进场材料停放、堆存要集中整齐,施工车辆在施工完后都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建筑材料堆放有序,并挂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标志牌。

(2)工程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本标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开工时,项目部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保护、人群健康造成污染和影响的工程项目、污染源、工序、工艺进行预测评估,并做出治理措施和工程环保总体规划。

施工期间,结合当地群众的植树绿化活动,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直至工程结束退场。

(四)环境保护组织措施

1、加强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组织职工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等一系列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职工的环保教育,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做好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

2、制定并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1)制定严格的作业制度,规范施工人员作业行为,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避免有害物质或不良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2)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合理布置、安排施工的顺序、方法、手段和措施。

(3)做好施工区的全面规划,使全工区的建筑物、道路、生产、生活设施绿化区等达到整洁有序、协调、美观,形成一个整体的优良环境。

(4)在运输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运送垃圾或其它物质时,保持在运输中所经过的道路、桥梁的清洁,不受污染。

(5)所有施工区、生活区修建标准卫生设施。

在施工现场区配备足够数量的临时的并带有污物处理装置的卫生设施,以方便员工使用。

3、加强对施工周围林区的保护,保持当地生态环境

(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超越征地范围毁坏森林植被和花草树木,施工活动之外场地必须维持原状。

(2)严禁在林区焚烧垃圾或点明火,防止森林火灾。

(3)严禁猎杀国家和地方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鱼类。

(4)严禁在林区乱倒施工弃渣及垃圾。

4、加强对施工弃渣利用和堆放的管理

(1)弃渣场安排专人管理,统一指挥弃渣堆放,卸料及时推平。

(2)弃渣要分区、分层堆放,周转堆存料与永久弃渣分区堆放,并设置标志和隔离措施,防止周转存料受到污染。

5、防止饮用水污染及废水、废油治理的措施

6、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及粪便、垃圾的治理,保证人群健康

7、防止和控制噪音措施,尽量选用噪声和振动水平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设备,高噪音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降噪设备。

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8、防止和控制粉尘、废气、有害气体的大气污染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

9、地质环境、社会环境

(1)定期对施工区和生活区范围内的地质环境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隐患时及时采取监控、预警措施。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满足后溪河水利工程施工区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10、环保控制手段

(1)成立环保活动领导小组,制订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监督落实。

(2)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

(3)定期进行工地巡察,对于违反环保措施的人员记录在案,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严重违反行为或造成后果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环境保护的技术、管理措施

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2、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

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

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

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

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

严禁污水漫流。

3、施工区粉尘控制

(1)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

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

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5、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和第11.3.2条的规定。

7、生态环境保护

7.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7.2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

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8、水土保持

8.1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8.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9、环境清理

9.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其内容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9.2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

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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