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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人

2、春节送温暖慰问品

劳模、院士、困难职工、后勤保卫、校区管委办、校工会委员、老领导、对口支援干部等。

350元/人/次

3、会员生日蛋糕卡

300元/人/年

4、六必访

(1)会员结婚、生育采购慰问品,可用工会经费报销500元;

(2)会员患病住院慰问金,可用工会经费支付500元/人/次;

会员大病住院慰问金,可用工会经费支付1500元/人/次;

以上情况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

单位探望病人时可另购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

(3)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金,可用工会经费支付500元;

(4)职工献血慰问金,可用工会经费支付1000元;

(5)会员退休离岗,以座谈会等形式欢送并采购纪念品,可用工会经费报销500元;

(6)会员生病、家中变故等,单位需上门探望慰问的,可用工会经费采购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

四、帮困

1、帮困基金、银发基金申请标准按照《基金条例》执行;

2、特殊帮困:

(1)当年获得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大病理赔的会员,工会经费对应配套大病慰问金一次;

(2)会员去世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单位探望家属时可另购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

(3)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经工会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工会经费给予1000元—5000元的慰问金补助。

五、福利

1、电影观摩券

2、疗休养

在编职工参加暑期组织的疗休养按5000元/人标准补贴,非在编工会会员按总价的1/3标准补贴。

参与疗休养人员必须工作满五年以上,并且原则上4年之内不重复安排,会员参与比例不超过15%。

依照沪教委人[2017]88号文件精神,门票等需自理。

3、其他临时性福利。

六、酬金发放标准

开展各类培训班、讲座等,支付讲课人员酬金。

两小时内算一次,常规性讲座、培训等活动建议以一次计。

酬金最高标准如下:

1、本校人员

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400元/次;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300元/次;

讲师250元/次;

助教及学生150元/次;

非本专业指导老师200元/次。

2、校外人员

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元/次;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400元/次;

讲师300元/次;

国家级、省部级传承人(有效证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正高级或副高级;

其他(如琴师、钢伴、演出指导、化妆师等)根据实际情况150-200元/次。

3、特殊人才或特殊技艺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经工会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七、餐费标准

1、郊游、游园及其他集体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

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餐费标准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

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100元。

报销时必须附参加人员名单及费用清单。

2、校工会、部门工会组织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

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100元,不得发放现金。

3、工会其它工作需要开支误餐费,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八、文体活动设奖、置装

1、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奖项设置

(1)设置奖项的,以物质奖励形式,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

(2)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所有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2、节日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3、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所需服装

(1)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

(2)校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比赛需购置服装,可每三年购置人均不超1000元。

九、教工小家建设经费资助

1、校工会支持部门工会小家建设,部门工会在场地落实前提下,将计划、预算、方案通过OA向校工会提出申请,校工会审核批复后落实经费。

2、购置价值超过1000元的资产,必须纳入校工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十、工会理论研究经费

1、原则上对立项研究课题资助5000元—10000元,重点项目酌情增加。

2、获得上海市教育工会课题研究立项的项目将按照教育工会通知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3、工会理论研究立项经费使用规定:

60%可用于交通费、购置办公用品、书报资料费、资料文印费、调研误餐费等开支(其中误餐费不得超出10%)

结题评审通过后,立项经费的4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励费。

十一、劳模创新工作室经费

1、校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挂牌,校工会给予10000元经费资助。

2、获得上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挂牌并获得经费资助的,校工会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3、劳模创新工作室工作经费使用规定

40%可用于劳务费、人员酬金;

20%可用于交通费开支;

40%可用于购置40%可用于购置设备设施、办公用品、书报资料、资料文印。

4、购置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材,必须纳入校工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十二、个人获得上级荣誉奖励,集体获奖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校工会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十三、社团工作经费

1、日常工作经费

根据社团参加人数情况,50人(以实际经常性参加活动的人数统计)以下社团每年下拨10000元日常工作经费;

50人到100人每年下拨20000元;

100人以上每年下拨10000-30000元日常工作经费。

日常工作经费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支出项目由社团自主管理,每年初向工会财务提交年度预算计划。

对于较为完善的两级社团,将根据二级组织设置情况,追加日常工作经费5000-20000元,用于扶持部门工会社团建设。

2、专项工作经费

社团组织开展或承办全校性活动、开展本社团内特色活动、参加交流或上级比赛等,向校工会提交活动计划和预算,经校工会研究决定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支持。

3、比赛奖励

社团组织开展的全校性教职工文体比赛、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比赛获得奖项,给予相应奖励,标准参照第一、二条执行。

4、社团开展日常培训、各类讲座等支付指导老师酬金标准,参照第六条执行。

十四、本规定经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文件调整及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将及时予以修订并公布。

十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同工[2018]26号文废止。

工会经费计提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预决算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

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是指人民政府和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从财政预算的公用经费或部门业务费节余中拨补,财政差额拨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从职工福利费(基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拨补。

(五)事业收入。

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福建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举办的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可以按照参加培训人员的10%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不超过300元的奖金或奖品。

(二)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奖励标准(奖金或奖品,下同):

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

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含纪念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800元。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需统一着装,可为参加人员(含领队,下同)购买服装(含鞋帽,下同),每次每人不超过8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500元。

基层工会组队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举办单位要求购买服装,每次每人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集训,如有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含活动用食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按同级财政或本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不可报销差旅补贴);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本单位行政规定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晚上举办活动的按每晚不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

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

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天每人300元以内。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总额中;

如需统一着装,购买服装费用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并计算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退休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请经费补助,但要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人均20元以内。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

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其家属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

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

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计划单列市财政如有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相关规定和经费保障,地方工会征得当地相关部门同意,可执行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应按照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16号)执行,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

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

(五)送温暖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

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及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标准。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费用由行政承担。

(四)其他业务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二次,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奖金或奖品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包括:

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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