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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这种政体的国家称为共和国。
问题6:
单一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最高统治权集中于一个或一组机关,因此单一制政府又称中央集权制政府。
问题7:
影子内阁
在西方国家中有一种形式,称为“影子内阁”,或称“预备内阁”、“在野内阁”。
它是指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议会反对党按照内阁的组织形式组成一个准备上台的执政班子。
20世纪初由英国保守党首创,后来形成宪法惯例。
影子内阁一般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指定本党有影响的议员组成,有的由反对党全体议员选举产生。
其任务是领导下议院中本党议员的一切活动。
问题8:
法国式半总统制政府
它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
“半总统制”一词首先是由法国政治家莫里斯·
迪米尔热在他的《政治制度与宪法》中使用的。
1958年6月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戴高乐为了求得政局的稳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扩大总统的权力,另一方面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使法国成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采用过总统制的国家有:
1919-1933年德国的魏玛共和国,当代的奥地利、法国、芬兰。
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里兰卡。
半总统制的特点是:
(1)半总统制政府体制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
从这一点看,这种政府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
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
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附属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
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其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并受到严格限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在总统掌握重要权力这一点上具有总统制的特点,但政府向议会负责这一点又具有议会制特点,所以称其为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政体。
问题9:
委员会制政府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政府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它是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
瑞士选择委员会制的政府制度体现了瑞士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贯穿了民治政府的理想,它是一种比较适合瑞士国情的制度,在西方国家政府制度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委员会制政府的特点是:
A、政府(即7人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
委员不得兼任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会实行4个党联合执政(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
B、采取合议制。
政府一切决定均由7人委员会合议决定。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所有命令不是以总统名义发布,而是以委员会全体名义发布。
7名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皆为行政各部部长。
委员会主席实际地位和其他委员相等。
一切重要政务均由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负责的原则。
委员会作决定时,至少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作出单独决定,必须经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均需联邦委员)研究决定。
C、不实行权力分立。
不设总统和总理。
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联邦议会两院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时选出另一名副主席。
实际上主席职务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
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对外作为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得行使联邦委员会的职权,无权任命官吏,无权否决议案,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的委员不是议员,但可以随时出席议会,参加讨论。
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并可将他们的政策随时提交议会讨论,但他们不能参加议会表决。
凡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或其他决定,他们不能要求议会复议,必须执行,并对议会负责。
他们的任期是固定的,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因他们提出的重要议案未被议会采纳而辞职,议会也不能投不信任票而促使他们提前解职。
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不负连带责任。
这种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的一个执行机构。
议会可以变更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
第一部分、英国行政制度
第一章、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了解对英国的社会发展影响极为深远的几种政治和行政制度的起源,如君主制度、政党制度和内阁制度等。
关于英国责任内阁制度的产生。
英国的全称及主要组成部分。
英国的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领土包括不列颠群岛绝大部分。
不列颠群岛中最大的岛屿是大不列颠岛,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三部分组成,通称为“英伦三岛”;
第二大岛屿为爱尔兰岛,分成爱尔兰共和国和北爱尔兰。
英国17世纪的主要政党及其特点。
辉格党和托利党。
1670年代开始出现的在阶级构成上的差别和政治立场的差别界线显得模糊。
“英国政治上的两个政党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分水岭不是阶级差别,而是思想、伦理价值观及家族和经济背景的差异。
”“两个政党都与民主无缘。
”是“寡头政治的一部分”。
开明君主专制
在中世纪末,欧洲产生了所谓的“开明君主专制”时代,不仅英国,还有法、奥等国,甚至当时的俄国也作了一定的改革。
这种改革力图削弱贵族,夺取地方权力而集于中央,同时也就意味着任用大批的官僚代替贵族。
国王依靠市民打击贵族,削弱了封建制,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
但君主专制并未维持太久,因为平民的力量已经成长起来。
虽然国王们允许的进步已到此为止,但平民的愿望却与国王们不同,他们“同时向皇权要求自由,向贵族要求平等,向僧侣要求人类理智的权利。
这么一来,革命爆发了。
”
19世纪英国政府职能改变的原因。
光荣革命之后在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专制国王变成了立宪君主,毕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远比当时其他国家优越的政治环境。
到18世纪60年代,英国率先开始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的结果是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国。
1696年估计全国550万人口中,农村人口410万,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1831年,全国从事农业的共96.1万户,包括地主、农场主、自耕农和雇工,还不到全国总户数的30%;
1850年左右,英国人口的一半已为城市人口。
一个工业国家面临着大量的传统农业国家从未遇到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从而导致政府职能的迅速扩张,其连锁反应是议会的公共立法骤增,及政府机构增加,官员人数上升。
“在1832年到1848年间,英国的政府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干涉作用。
到1858年,建立了16个委员会,分别调查贫民救济、公共健康和卫生、铁路和工厂制度、囚犯教育、矿山和移民等项事务。
这些委员会在调查后向议会和政府提出证词和数据,作为政府制订政策的参考依据,从而使济贫、公共卫生、铁路、工厂制度等均有立法控制。
”“到19世纪中期,英国不再是那种‘无为而治’的旧形象,它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干涉作用大大加强,......中央政府机构发展了起来。
”内政部、贸易部、济贫法部(后名地方政府部)、教育部、农业部、工程部、邮政部、殖民事务部、国防委员会、森林和土地收益部、工业部、关税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移民委员会等中央行政部门均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陆续成立。
中央政府文官的数量,从1797年的16267人到1871年53874人,净增两倍多。
英国内阁的来源。
英国的内阁,来源于十一世纪诺曼王朝威廉一世设立的咨议会。
此后的几百年,曾有常设咨议会、枢密院。
查理二世王政复辟时期,国王觉得枢密院人数太多,不便保守机密,于是,他只召集五六名重要大臣和在议会中有权势的人物聚集于密室商讨和决策国家政务,当时,就被称为内阁(Cabinet)。
此时的内阁,只是国王的咨询机构,有时也是政务的执行机构。
在威廉三世、安妮女王时期,内阁的作用变化不大。
到乔治一世在位期间,情况才有了明显转变。
十九世纪英国政党制度的发展。
1832年以前,所谓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只是一批议员和他们的私人圈子,议会中还有一批举足轻重的无党派议员。
选举时,由于有大量的衰败选区,大贵族可以相当便利地获得许多议席。
另外,当国王指定某人组阁时,此人可以利用国王的威望取得正统地位,可以利用国王的信任和把持政府财政的便利通过恩赐官职、封授爵位等贿赂手段争取一批议员,获得议会多数。
1832年至1886年的议会改革取消了衰败选区,将议席分配给了郡选区和城市选区,采用了秘密投票法,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资格均大大降低,这就使贿选的成本变得十分高昂,国王和少数土地贵族操纵选举变得不可能了。
原来土地贵族靠旧的血缘纽带和臣属关系对政治的控制终于被打破。
当选民队伍迅猛扩大,大贵族操纵甚或垄断选举越来越困难时,英国两大党的反应是整顿和发展政党组织,以政党力量而不再以个人力量夺取选举胜利。
从30年代起,两党分别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选民协会、选民登记社和政治俱乐部。
在伦敦,则有了“卡尔登俱乐部”和“改革俱乐部”,作为两党的中央总部。
到19世纪60年代,较为系统的两党全国性的政党组织便相继建立起来了。
第二章、行政环境:
英国议会简介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初步掌握英国议会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并了解英国议会的基本情况。
重点是英国议会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包括国王、上院(贵族院)、下院(众议院)三部分。
三位一体,共同组成英国的议会。
议会的主体下院在威斯敏斯特大厦。
英国下院的法定任期
英国下院的议员由普选产生,人数可由立法改变,目前为659名,任期为五年。
议席的地域分配如下:
英格兰529名,威尔士40名,苏格兰72名,北爱尔兰18名。
英国下院对政府的政策和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方式
英国下院对政府的政策和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其主要方式有质询、调查、批评等形式。
质询:
所有下院议员均有权向首相和各部大臣提出当面的口头质询或书面质询。
首相和大臣必须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答复。
调查:
下院有权对政府在立法、选举、违法嫌疑、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等方面进行调查。
英国下院议员选举制度中的单选区简单多数制
英国下院现行的选举制度是单选区简单多数制,即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下院议员选区,一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
获得该选区本次大选简单多数(即在若干个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但最后在下院的议席数不能反映各政党的真正的力量对比。
尤其对于小党,他们的选民分散于全国各地,而不是集中于某一些选区。
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可能有5%或10%的选民支持,如果用比例代表制,就可在下院得到几十个议席,但在选举中由于支持者不集中,形不成合力,可能在各个选区被各个击破,只能得到几个议席
英国下院议员单选区简单多数制改革的障碍。
从1910年起,就有人建议采用比例代表制,但是至今这一改革未能实行。
其原因是现行选举制度有利于大党,保守党和工党。
大党在获得议会多数席位后执政,往往就会阻挠选举制度的改革。
此外,英国人崇尚稳定而有效的政府。
在主流英国人看来,比例代表是阻碍形成稳定的一党政府的障碍。
相反,简单多数制通过扭曲选票与议席的比例关系,保证了得票领先的政党(绝大多数情况下即得票第一多的政党)直接分得下院的多数议席而成为执政党。
英国工党政府对上院改革的核心内容。
从1999年起,英国议会上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取消了世袭贵族的当然议员资格,一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
此项改革使上院向民主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被看成是近百年来最重要的宪法性改革。
第三章、英国国王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现代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的权力和作用。
本章的重点是英国国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本章思考题:
英国国王的名义权力
按照传统、惯例和各种宪法文件,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
有权任命内阁首相、政府大臣、高级法官、各属地总督;
有权统率军队、对外宣战或媾和;
有权加封贵族和颁授荣誉;
有权批准法律。
然而,这一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多半成为名义上的权力。
1、英王仍然是世袭的国家元首,但下任国王并非由国王任意指定,而是由不成文宪法予以严格的规定。
2、英王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英王与上院、下院组成议会,拥有立法权,法律须英王批准才能生效。
但现在立法权事实上完全属于下院。
现在,英王也不干预司法事务。
3、英王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如今也完全是个荣誉性的称号,实权在内阁,或者说在首相。
4、英王在宗教上仍是英国教会的首领。
但这一点对现代的政治生活的影响已至为微弱。
5、选任首相,在理论上属于国王自由裁决,但在实际上都是基于政党的安排。
6、加封贵族,并使之成为上院议员,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
《权利宣言》的主要条款
《权利宣言》要求:
(1)废除国王搁置法律的权力;
(2)不得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和不得招募军队;
(3)公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4)自由和经常选举的权利以及议会的自由辩论权。
《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主要规定
《1701年王位继承法》,主要是为了防止王位落入天主教徒手中。
这项法令将玛丽家族的后嗣中信仰新教的,列入继承人,并详细规定了继承顺序。
这是英国首次由议会用法令决定王位继承问题,使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
在君权神授观念尚未破除的时代,这是很大的进步。
英国国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某些学者认为,英王因为没有权力,似乎无用,其实却有某些不可替代的用处,即“无用之用”。
英王作为“国家元首”(HeadofState),不仅是英联邦统一的象征,而且由于她在政治上的中立性,无党派性,也是英国安定与连续性唯一的象征。
由于英王统而不治,国王就不会犯错误,这种不偏不倚、超然孤立的态度,可以取得结成不同政党的国民的普遍爱戴,而成为一个万众一心的光辉象征。
这正是一个国家元首的理想形象。
第四章、中央政府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英国中央政府的基本状况,掌握其中央政府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内阁的运行机制
英国的非内阁大臣
非内阁大臣一般只负责一个部门的行政事务,不参加内阁会议,只有在讨论到与他有关的问题时,才可能被邀请列席内阁会议
英国首相权力集中的原因
一方面,与政党政治有关,另一方面,是行政权普遍扩张的结果。
英国的议会党团
某一党当选为下院议员的党员团体。
英国中央政府主要机构包括哪些部门?
内阁、枢密院和中央各个部
英国内阁委员会
内阁通常要设立各种常设的或特别委员会,以协助内阁工作,并使某些问题得到更仔细的审查和研究。
委员会根据授予的权限,代表内阁处理解决某方面或某件事项,必要时,可以把问题提到内阁,由内阁最后决定。
内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主席人选等均由首相决定。
其成员可以是内阁大臣或非内阁大臣。
英国中央政府决策体制的变化
1、首相个人的权威上升,决策权增加;
2、首相利用内阁委员会进行决策;
3、首相象总统一样利用顾问进行决策;
4、内阁集体决策的机制正在削弱。
第五章、地方政府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英国地方政府的区划、职能和组织,了解地方自治的方式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职权划分
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时期的地方政府
英国历史上,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称为。
当时,地方政府有郡、百户区、村三级组织。
郡有国王任命的郡长。
百户区有国王任命的百户长。
村则由教会或庄园控制。
郡和百户区最主要的职能是司法审判。
郡法庭每年开庭两次。
百户区法庭每四周开庭一次。
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
英国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地方政府的职能为“环境的、保护的和对个人的”三类事务。
环境事务指市镇和乡村设施,如桥梁、公路、街道、公共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的管理。
保护事务指警务、消防等。
个人事务指教育、住房、居民卫生和福利事业等。
英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
地方议会的一元权力结构。
地方议会每年选举主席一人主持工作,并执行一些礼仪性和行政性的任务。
市议会主席称为市长,一些著名的城市则称为大市长。
地方议会任命各种议员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地方议会负责制定政策和确定原则,各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
英国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主要手段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最有力的控制方法是财政控制。
英国的中央一级每年要给地方政府一笔补助金,其数额约占地方政府总开支的50%-—60%,占中央政府总开支的25%左右。
这笔资金是以各部规划项目,财政部汇总预算,最后为下院批准.
中央政府对这笔补助金的支出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细则,而且在中央政府认为地方政府的活动不够有效的情况下,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
为了有效地监督地方的支出状况,中央有关各部任命了地区审计员,对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
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加强控制的原因
总的说来,英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始终在加强。
这主要是因为工党政府和保守党政府对中央集权都有浓厚的兴趣,他们都觉得只有严密地控制了地方政府,才能方便地执行党的政策。
如果地方政府权限较大,任何一届政府要想在短短几年的任期中,使党的政策大见成效,便很困难。
虽然由于两党抗衡,由于地方政府的抵制,中央集权并没有大幅度加强,但仍然在缓慢地增强,日积月累,成就也不小。
北爱尔兰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在北爱尔兰,由于恐怖活动和对立教派之间暴力冲突不断升级,英国政府于1972年对北爱尔兰实行直接统治,以恢复法律和秩序。
北爱地方政府被取缔了。
在英国内阁中,北爱尔兰事务大臣全权负责该地区的治理,负责那里的政治与宪法事务、法律与秩序、警察和刑事司法政策及社区关系。
1998年,在贝尔法斯特,多方谈判于4月结束,达成了“受难节协定”,授权就北爱尔兰协定进行全民公决。
1998年7月,实施整个协定并正式行使下放的行政权力的立法在威斯敏斯特议会获得通过。
1999年,该协定的几乎所有方面都付诸实施。
北爱尔兰新议会根据北爱尔兰法成立。
1998年7月,108名议员用比例代表制(可转让一票制)从现有的18个威斯敏斯特选区中选举产生,随后议会举行首次会议。
大伦敦市长直选与市议会选举
大伦敦由32个伦敦市镇和伦敦城组成,每一个单位都由一个是市政会负责该地区政府的所有事务。
80年代以前,大伦敦有自己的议会和市政府。
撒切尔夫人执政时被撤销。
1997年,工党政府提出建议,建立一个由民选的市长和单独选举产生的议会组成的大伦敦政府。
这个拟议的政府,将包括整个大伦敦,负责整个伦敦的事务。
2000年5月4日,大伦敦举行首次市长直选和市议会选举,经议会批准,新的大伦敦政府成立。
首次当选的大伦敦市长和议会在2000年7月30日就职工作。
新选出的议会由25名议员组成,其中14名议员各代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伦敦市镇所组成的选区,其余的11个席位按照得票多少在各党之间分配。
此类选举以后每四年将举行一次。
英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
英格兰的郡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地区规划,管理贸易、运输、道路、教育、公共图书馆等,负责就业和社会服务,任命消防、警察的管理人员。
区政府负责管理住房、用水、市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对教区实行宪法监督。
教区负责管理丧葬、体育等娱乐设备、公共厕所、街道照明、停车场、人行道等等。
第六章、文官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英国文官制度的基本状况
英国两次大的文官制度改革,包括改革的历史背景,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改革的实际效果等。
英国公务人员的分类
首先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务人员。
中央政府公务人员,包括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国有企业和军队人员
英国文官是指哪一类公务人员?
①文官指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不包括法官,也不包括军人(即使在国防部任职),不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②行政部门人员中排除政务官,即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首相、大臣、国务大臣、政务次官、政治秘书和专门委员会委员。
③不包括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称为自治机关工作人员,即议员委员会和他们雇用的一般工作人员。
《富尔顿报告》认为当时文官制度的主要弊病和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
《富尔顿报告》的批评主要集中于“通才”,其次是缺乏科学的人事管理。
报告所提的改革措施,也是重点强调专业化和引入某些管理方式。
如通过招聘、任用、培训(设立文官学院)等环节,吸收、培养和重用各种专业人才;
通过在政府各部门以及公私营部门之间的交流,增加文官的实际经验;
改造以往的等级结构,按职业划分类别,每一类中都形成上下贯通的层次,既适合专业化的要求,又可调动中下级文官的积极性等。
惠特利委员会
惠特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