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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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政策研究及任务分解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总体分析
董事会办公室经过对《管理办法》的认真讨论、仔细研究,起草了本报告。
工作过程中发现,其他省市的城市供水用水办法或条例多为2010年前出台,且经多次修订。
辽宁的《管理办法》的出台较晚,此文件是辽宁省政府第一次出台关于城市供水用水方面的文件,也为辽宁省内各市、县制定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提供依据,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
《管理办法》的适时出台为集团重新修订《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推进下一阶段的水成本核算工作和为集团水务事业创造有利法律环境提供了政策保障。
同时,《管理办法》的实行将一定程度上打破原有格局,要求供水企业深化服务理念、增强精细化管控能力及实行更为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举措。
从内容与相关性角度来看,《管理办法》从总则、编制规划、水质管理、水务工程建设、水务设备设施管理与维护、水价形成机制、供水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管理办法》全文共23条,其中与水务集团直接相关或需要水务集团贯彻执行的9条;与水务集团间接相关或需要水务集团研究和关注的6条。
二、《管理办法》中与水务集团直接相关的条款分析
《管理办法》中与水务集团直接相关的条款9条,分别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条款原文用黑体字标识,需重点关注部分用下划线标识)。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
现状:
1.集团对水源、水厂、二次加压泵站的水质都有相关检测制度。
但各单位、各部门执行的规范程度各不相同。
2.检测档案在集团层面缺少可遵循的管理制度。
3.水质检测设备设施不完善。
企业对策:
1.对照国家相关规范,梳理和修改现有检测制度、完善检测设施、完整检测范围、建立检测档案、形成日报告制度。
2.新建水质监测归档制度,用户水质咨询办法,提升集团服务品质,打造金牌服务理念。
责任部门:
水质管理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与。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现状:
1.集团目前缺少详细的供水工程验收标准。
现行《给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够详细。
2.随着时代发展,施工材料,施工工艺都在不断提高,集团的有关制度,标准,没有及时顺应时代发展。
3.工程档案管理相对粗放,特别是基层的档案管理约束不够,借阅管理不规范。
企业对策:
1.水务集团应尽快制定规范、详实、全面、细化的各类工程验收标准,完善各类工程验收机制,并严格管理工程档案,建立上下统一、程序严谨的档案管理机制。
2.对应各类工程收集新型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掌握相关信息动态,制定供水工程材料设备准入制度。
3.积极与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确定水务集团参与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工作成为水务工程验收的必经环节。
4.《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仅规定“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并未规定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议增加相应条款表述,既有利于集团对水务工程的验收管理,也与省里文件保持一致。
责任部门:
工程管理部合同法规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现状:
1.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并没有文件明确必须由集团承建,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等过程缺乏集团的参与和监督,对集团后续工作造成很多影响。
2.目前二次加压泵站的接收费不能覆盖集团对其管理维护的费用。
企业对策:
1.条例只提到将符合条件的泵房移交给供水企业,却没有提出运行管理费用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立即与物价部门沟通,确定泵站运行费用的来源。
2.本条中标明是鼓励但非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议集团在未来修订《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时能够增加例如“交由供水企业或具有专业资质的二次供水公司实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类似的表述。
3.集团应谨慎设定二次加压验收和接收标准,合理设立接收“门槛”,同时集团总部与基层单位要上下联动,防止管控缺口。
4.适时制定沈阳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
财务资产部、合同法规部、生产技术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1日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
现状:
1.目前划分管理范围是以单元水门为节点,如修改为结算表为节点,将大幅增加集团维修、维护、管理等多方面成本。
同时对集团延伸服务、水管家服务的范围也有重大影响。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中明确指出,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
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
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企业对策:
1.集团应充分测算服务范围变化造成的影响,积极作出预判,并将此部分产生成本加入下一阶段水成本核算当中。
2.营业系统各个驻区单位提前制定服务升级方案,提早做准备。
3.此条款改变了以往的维修范围,集团有关部门应立即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顺利实施。
责任部门:
财务资产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1日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可继续使用,检测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
现状:
1.现针对不同用水户已经进行细分。
水表强制更换工作也按照计划进行。
2.对于水表损坏责任方的鉴别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追缴用户应缴纳水费工作更加困难。
企业对策:
1.根据沈阳市用户类别及智慧水务的要求,明确各类用户允许安装的水表类别,积极推广远传表、智能表。
2.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鉴定水表损坏责任方的具体办法。
3.制定及时换表办法,提高换表及时率。
4.本条规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但《沈阳市供水用水条例》中规定“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建议修订《沈阳市供水用水条例》时细化相应条款。
责任部门:
营销管理部、计量部、合同法规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阶梯数量、阶梯水量、水价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
现状:
1.城市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的房屋建设年代不同,供水设备设施工工艺不同,计算出的成本也不尽相同。
2.沈阳已经执行居民阶梯水价。
3.非居民用户类型相对复杂,推行定额、分档工作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
企业对策:
1.根据“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及“以水表为节点”的管理规定,集团应重新制定水成本监测的范围,重新核算水成本。
2.新的水费收取中应考虑全面启动阶梯水价、定额累进加价的取费方式。
3.收费增加的同时需要考虑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集团要实现收费和服务工作的标准双提升。
4.尽快与物价部门沟通,明确成本监审的办法及加价水费的收取办法。
5.与节水主管部门联系,参与用水计划的制定。
责任部门:
营销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合同法规部、客户服务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制水材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卫生标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四)安装的结算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计量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周期检测、维修和更换;(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六)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七)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九)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制式的收费凭证;(十)按照城市供水、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企业对策:
此条对供水单位提出了各方面要求,水务集团各职能部门应该认真对照各条款,重新完善和提升现有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遵照要求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提升服务质量。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水质管理部、客户服务部、营销管理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1日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供水设施完好率及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管网漏损。
”
现状:
1.水务集团关于巡线查看供水设施的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工程现场的跟踪不到位问题突出,常出现其他施工单位已经将集团管线损坏但巡线人员不能第一时间掌握情况。
2.市街地下管网巡查巡检工作存在后知后觉情况,往往小漏水演变成应急抢险工作。
企业对策:
1.集团应充分调研,测算,重新定义巡线工作重要性,并建章建制,罚责明确,提高管理强度、效率。
2.巡线力量需加强,后备人员不足对巡线工作有很大影响。
3.制定老旧管网改造计划和新建管网质量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漏水,同时制定提高维修及时率的考核办法。
4.明确降差的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三、《管理办法》中与水务集团间接相关的条款分析
《管理办法》中与水务集团间接相关的条款6条,分别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条款原文用黑体字标识,需重点关注部分用下划线标识)。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企业对策:
1.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划、计划工作。
2.集团需要摸清底数,建立更为完善的动态资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夯实财务管理,形成详尽的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责任部门:
财务资产部、生产技术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1日
第七条:
市、县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
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现状:
1.目前沈阳市供水水源相对单一,水源供水无备用管线。
2.集团各水厂的水源地具备一定备用供水能力。
企业对策:
1.集团相关部门向市政府请示建设备用水源的有关工作。
2.制定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的办法。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
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因城市建设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应当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现状:
1.目前对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全部由集团承担,包括警示标志的设立。
2.市、县政府如规划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集团存在管网管理底数不清,资料不全的问题。
企业对策:
1.制定加强水源保护的管理办法,加大相关宣传力度。
2.水务集团应加强管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普查及管理,完整管网档案。
新建、改建等管网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3.制定有关赔偿办法。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合同法规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现状:
现行《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有相关处罚性条款,但语言描述或随着城市供水环境、条件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企业对策:
1.对设备设施损坏造成水务集团损失的,集团应采取建立规范的价格标准或采用第三方评价机制,避免遇到问题后对方扯皮、赖账。
2.《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中的处罚内容应进一步细化、完善。
责任部门:
工程管理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1日
第十七条:
“市政消防用水设施应当加装计量器具,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消防设施实行专用,除用于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以外,不得擅自使用。
”
现状:
1.市政消防用水设施目前没有加装计量器具,无法掌握、评估具体用水量。
2.园林、绿化等用水部门同样存在不能计算用水量的问题。
3.2018年3月21日,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
企业对策:
1.水务集团应当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新建和已有消防用水计量器的安装办法。
2.建议《沈阳市供水用水条例》增设消防、园林、绿化等方面用水条款。
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1日
第二十条:
“非供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三)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六)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企业对策:
《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违约性条款与相应惩罚金额,这给予了各城市根据自身情况的自由度和裁量权,水务集团应当根据《管理办法》重新考量《沈阳市供水用水条例》中惩罚性措施,并对已存在的惩罚性措施重新根据现行实际量化,同时对《沈阳市供水用水条例》加以修订。
同时积极与市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联系。
责任部门:
合同法规部
完成时限: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