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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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完
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
一、社区安全与治安当前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区治安当前的现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区建设发展程度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特别是社区治安状况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如何搞好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社区治安环境也就必然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但我国当前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现状却不容乐观。
1.依托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尚没有形成较为独立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所构成要素涉及到社会治安的方方面面,与社会治安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包括在内。
同时,该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理论与社会治安内在需求之间的有效结合。
从公安机关工作任务来看,它的子体系构成基本上包括社会面巡逻防控体系、社区治安防控体系、重点部位(场所、行业)防范体系、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体系、农村治安防控体系等体系,这些子体系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其内容、构建理论等方面主要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体系自身的独立性不强。
也就是说,社区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不仅离不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而且又要有符合自身体系发展的一套理论和实践。
2.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的实践很大程度上是社区警务有关业务工作的具体化
社区警务是警察与社区公众有机结合,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其基本内涵是警察立足于社区,以提供全方位警情服务为先导,改善与密切警民关系,实现警民携手、并肩合作,治理社区治安问题为目的;强调以防为主的原则,注重社区预防、控制违法犯罪机制建设,警察经常与公众共同寻找、分析和解决滋生违法犯罪的各种隐患或环境。
从这方面看,社区警务的大部分业务与社区治安防控有关。
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把社区警务运行中的社区力量整合、社区治安宣传、社区帮教、社区监改管理、社区安全防范等业务工作等同于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这实际上就是社区警务有关业务工作的具体化。
(二)社区治安当前存在的问题
1.对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工作主体认识模糊
现在有些人简单的认为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只是公安等少数负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职能部门的职责,大多数部门和大多数工作人员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系不大,对党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缺乏齐抓共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甚至将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出现的社区社会治安管理问题推向社区,推卸责任。
广大社区群众对治安防控也是缺乏认知,相当一部分人对防范的投入意识,参与、支持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很差。
齐抓共管,社区全体成员参与的氛围还未形成。
2.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
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存在诸多缺陷。
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权、利不够一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没有在工作体制和机制中得到完全落实和充分体现,社会稳定管理“错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
3.各种防控力量之间衔接配合不力,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在运行中往往缺乏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导致各种防控力量运转的摩擦力加大,形成内耗,从而削弱整体防控能力。
同时,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机制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种防控力量都有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但内部自行监督、考核缺乏力度。
4.社区社会治安自我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在社区社会治安自我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金短缺、社区治安管理工作运行困难。
社区资金的不足使社区工作的运行受到严重制约。
由于许多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对社区工作资金投入偏低,导致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素质难以提高,社区工作难以扩展,工作质量难以提高。
二是部分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淡薄。
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不但难以推进社区治安的治理,对社区的长远发展也有不利影响。
三是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低。
目前,在大多数社区职业化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队伍尚未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还很低。
二、社区治安防控面临的新形势
(一)信息化:
社区治安防控的范围须由社会向虚拟空间拓展
在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下,社区治安防控的范围不得不向虚拟空间拓展。
因为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不少针对社区和社区居民的违法犯罪开始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
2007年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的十大案例,其中包括了传播淫秽物品案、“裸聊”敲诈案、网络招嫖卖淫案、网络赌博案、网络诈骗案等,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社区治安问题。
实际上,作为违法犯罪的一种形式,相当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能以信息网络的方式实施,不仅如此,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还出现了网上结成犯罪团伙的现象,如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尊龙名社”案件,该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就是通过互联网发帖,并用QQ、MSN等聊天工具或者同学朋友的介绍,引诱未成年人加入,团伙成员“网上勾连,网下犯罪”。
应对信息化给社区治安防控带来的新问题,目前我国的专门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
例如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各个网站、论坛上面都投放了“虚拟警察”,设置了“首都网络报警服务站”各地也纷纷成立了“网警”,这些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网上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面对浩瀚的网络信息资源,采取无线通讯手段的现代交流方式等,这些信息化的典型方式决定了对于网络形式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仅仅依靠专门机关的工作是不可能完全应付过来的,而信息网络犯罪潜在的受害者更多的是社区中退休的老人,这些人抵御网络犯罪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受害,因此,社区治安防控不能仅仅局限于现实中的违法犯罪防控,在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方面也应该有所作为。
社区治安防控在虚拟空间的主要拓展方向,应该是如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等虚拟空间中形成治安防控力量,以应对信息化对社区治安防控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二)城市化:
社区治安防控的对象出现多元化趋势
根据相关研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可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线,1978年以前为曲折发展阶段,1978年以后为改革发展阶段。
这两个阶段城市化速度是截然不同的,1949年到1978年的29年间,我国城市化水平从10.6%上升到17.9%,年平均增长0.25%。
1978年到2000年的22年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由17.92%上升到36.22%,年平均增长0.83%,是曲折阶段的3倍多。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社区治安防控的对象出现了多元化趋势。
第一,城市的流动人口剧增,使得社区治安防控的对象由过去的单一的本地常住人口向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共管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户籍制度逐步宽松,使得城市人口开始激增。
尤其是2002年以后,流动人口的规模发展更是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每年保持较大的增长数量,处于高位增长期,二是每年增长的数量相差不大,呈现平稳增长的特点。
城市中流动人口的增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城市的一系列管理问题带来了压力,社区治安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
这其中固然有城市管理体制的问题,不少城市在治安管理的力量配备、经费支持等方面仍然是以常住人口数量为根据制定的,这在流动人口已经在城市呈现相当数量增长的情况下就会使得社区治安防控显得滞后和被动。
此外也有流动人口在城市经济生活水平不高的原因,经济上的压力和心理上的落差迫使他们会铤而走险,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这样的形势下,社区治安防控就不能墨守只管理常住居民的旧有思想,而应该适时调整治安防控的主体对象,将常住人口外的其他人群也纳入社区治安防控的视野。
第二、城市的界限不断扩张,城市中心地域与城乡结合地域交错,使得社区治安防控因地域的不同特点而产生不同的防控要求。
城市化进程中难免出现不平衡的情况。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现象及其地域特点,使得这部分区域也成为社区治安防控的研究对象。
而这部分地区,因为或被城市化成熟地区所包围,或处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在行政管理能力和容量上显然不能与成熟地区相比;另外,由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地方财政、开发商、村民三方围绕着土地拆迁补偿的利益博弈,在这一博弈过程没有形成让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之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因为失去耕地,又没有获得新的谋生技能,使得这些地区的“瓦片经济”极为发达。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经成为流动人口,城市低收入人口的聚居区,由于收入不高,使得这些地区的治安问题,尤其是财产性治安问题极为突出。
因此,城市社区治安防控也必然随着这些地区的不同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三、城市发展带来经济结构转变,社区居民的职业结构多元,使得社区治安防控必须讲求多元的举措。
城市化过程中,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城市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调整,从而使城市居民的职业结构相应发生变化,逐渐出现了数量相当可观的“社会人”,这些人在工作上没有隶属关系,不受任何用人单位管束,因此流动性较高。
这给城市社区治安防控带来一定困难。
由于不受用人单位管束,在发动其从事社区活动时,完全凭个人喜好决定,在对这些人进行治安知识宣传之时,也容易因其灵活性的工作而找不到其本人。
所有这些被动和不利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针对城市发展出现的居民职业结构变化的现实,特别是“社会人”这一群体的出现,需要社区治安防控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建立起来后社区治安防控的新需求。
(三)规范化:
社区治安防控建设需向社会化体制化方向发展
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开展,必然要有限制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使的场合,例如保安对进入小区人员查验证件、治安志愿者对正在实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扭送行为等。
由于之前规范管理做的不到位,使得治安联防队员的不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一度突出,以致公安部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队伍进行专项清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
对于已有的治安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进行清退。
事实上,我国之所以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能够存在,原因就在于我国警察的数量与人口比例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警察又承担着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警察同样的任务,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要比他们承担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手不足必然影响到警察职能的发挥,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的聘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一问题的弥补。
在取消了治安联防队员之后,面对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的治安管理任务,应该如何应对,有些地方采取了公安机关雇用专职保安的做法。
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即使聘请保安也不能保证不出现保安限制甚至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形,而且其在本质上与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专门机关利用群众力量进行治安管理的形式。
应对这种规范化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并作出了积极回应。
例如,在保安服务业出现后,经过实践的摸索,有些地方的立法机关陆续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如云南、辽宁、广西、湖南等地,都制定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统一的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中详细规定了保安员的从业资格、准入资格、保安公司的资质、保安员的行为规范、保安员的职权权限等。
这些规定使得保安员在素质上有了保证,在追究责任时有据可查,在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对该条例的贯彻执行,势必会使得保安服务业更为规范,避免出现侵害他人身,财产权益事件的发生。
不过在规范化的要求下,一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还是无法全部解决保安服务业的规范管理问题。
在社区治安防控中,由于大量的治安辅助行为存在,对这部分行为的规范有着现实的紧迫性。
纵观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最治安辅助行为所作的授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权、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规定的盘查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制止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权。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