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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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

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条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

文化市场股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

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⑴、设立申请书;

⑵、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⑶、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

⑷、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⑸、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⑹、场所(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产权或使用证明;

⑺、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

⑻、申办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⑼、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员名单及有关艺(技)术水平的证明,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2、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逐一审查完毕。

3、审查合格的演展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展(场所)许可证》;

审查合格的演展团体,发给《营业性演出(展览)许可证》。

4、申请人持《许可证》副本,到县工商行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民间交流演展活动

1、县外艺术表演(展览)团体(或个人)在本县境内举行演展活动,须于演展活动举行前三天,向文化局提供演展团体(或个人)所在地文化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

演展节目材料;

演展广告稿;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川省或内江市文化行政机关(按不同要求)开具的演展介绍信等。

经审查合格,由文化局向指定演出场所开出演展介绍信。

2、本县演展团体(或个人)在县内县外举办演展活动,凭本局颁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节目材料等,在本局办理到县内指定场所或出县演出介绍。

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申办程序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一、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指:

1、印刷经营活动(含各种报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封面等出版物印刷;

各类商标标识、彩色包装合(袋)、纸(铁)质包装用品、产品广告宣传等包装装潢印刷;

各式文件、资料、票证、图表等杂件印刷在内的排版、印刷、装订生产经营活动)。

2、复印、打印(影印)业经营活动。

3、图书、报刊杂志、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4、电脑软件,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图文及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复制、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事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控制要求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内容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

个人开办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3、组织章程(指设立印刷厂和电子出版物单位);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专业技术证明;

5、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按规定设立印刷单位必须的设施设备(清单)证明,设立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

7、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后,发给申请者《四川省新闻出版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新闻出版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

印刷业及电子出版物经营项目报内江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审批合格的,颁发《印刷许可证》、《电子出版物许可证》;

图书报刊和电脑打复印经营项目由县文化局审核。

合格的,颁发《图书期刊零售、出租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部门颁发的新闻出版经营项目许可证副本,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申办程序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指:

1、歌厅、舞厅、夜总会、迪吧、音乐酒(水)吧(咖啡屋)、卡拉OK厅(附设卡拉OK的茶座、餐厅)等;

2、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及其它游艺经营活动;

3、棋牌室(茶座),音乐旱冰场;

4、美术(含工艺品、艺术摄像摄影等)品经营;

5、各类文化艺术培训;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

7、图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8、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

文化中介经营活动等;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娱乐业各门类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规划要求范围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经营负责人姓名、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内容、场所地址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证明;

个人开办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联系方式;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有规定要求项目的资金验资证明;

5、歌舞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须由申请者提供场地平面图、装饰装修图、电器线路图等资料,取得文化、公安、安办、工商等部门联合办公选点,现场验收后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后,发给《四川省文化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文化市场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

30日内,逐一审核(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按程序报市文化局审批;

文物经营报省文物局审批)。

审核合格的分别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营业性电影队申办程序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从事营业性放映的16毫米的电影队。

二、申请成立16毫米电影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县电影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放映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放映专业人员不少4人。

其中,电影队队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熟练的放映技术,有从事电影放映工作经验丙年以上。

(四)、必须有一部以上的放映设备。

(五)、有必需的放映流动资金。

三、凡申办16毫米电影队的法人代表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盖章后,向我县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

即(隆昌县文化体育委员会文化办事业服)提出申办请求,事业股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四、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申办程序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考核办理

一、《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属专业文艺团体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文化局办理,属业余演员凭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证的书面材料向文化局申报。

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

3、本人简历。

4、法规及专业考核。

(1)、法规考核必须合格(九十分以上)。

(2)、专业考核九十分以上为一等演员,八十分以上为二等演员,七十分以上为三等演员,六十分以上为四等演员,拟定为一等、二等的演员经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组织复核发证。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考核并符合其它条件取得《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人员,在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期间,应一年一度接受文化局统一年审考核。

稽查执法程序

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1、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2、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或者现场封存证物或现场摄像、摄影、录音辅助取证)。

3、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或《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扣押的非法财物等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能私自占有占用或外传,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处理。

4、稽查人员稽查发现问题时,应按“紧急程序”(当场封闭现场、查扣物证,紧急控制违法事态,通报公安等执法机关限制当事人等)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违章行为,稽查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和处罚。

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同时向受处罚者发出《现场处罚通知书》。

处罚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

5、须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文化市场稽查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重要案件应立即向局长汇报)。

6、案件调查中应收集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检查笔录;

证人笔录;

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录声、录像、摄影材料;

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7、案件调查结束后,稽查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或移送(认定当事人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发出执法文书执行。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稽查队应将复议申请及有关案件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按复议程序进行。

8、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书》首先以“直接方式”送达当事人,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和送达人应签字;

如当事人拒收《处罚决定通知书》或拒不签字,按“留置送达”方式,请有关人到场,或由有关在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字盖章,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在,按“组织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处理。

9、罚款款项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和扣押物品应开具罚没和扣押物品清单。

10、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稽查队要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长签字批准后结案。

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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