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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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各系对未按时返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学生不请假或未批准不到校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由学院安排或系自主安排,考查课程随堂进行考试。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八条考核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内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期末考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学院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免考、补考、缓考、禁考、旷考、重修补考、考试作弊。

(一)免考:

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免考政策和规定的,可办理免考手续。

(二)补考:

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期补考;

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补考。

(三)缓考:

学生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执行。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缓考课程的考试随同一年级学生的补考同堂、同卷进行。

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

(四)禁考:

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两周将禁考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公布禁考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登记成绩时,须注明“禁考”字样,禁考学生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补考,且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旷考: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期末考试旷考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学期补考旷考的学生只能参加重修补考。

对旷考的学生,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重修补考:

毕业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可先结业离校。

离校后两年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补考。

(七)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应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学生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签名,系部核准后交教务处,由班主任将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教务处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课程的规定:

(一)在一学年内,凡按教学计划下达的所有课程均为考核课程(含劳动技术课、军训)。

如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或实验),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三)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一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达到五门者。

(二)一学年内,有两门必修课程旷考者。

第十九条留级学生到所在系、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由所在系通知其家长。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按实际在校年限缴费。

留级学生留级后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如有未留级时已开设过,且该课程考试已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免考,其余课程必须参加考试。

所有课程均必须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各专业的教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在入学满一学期后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二)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跨科类转专业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其他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学生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报学籍科。

(二)学院在每年的3月份集中受理转专业事宜。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期间,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具体办理程序等事宜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规定》(内电信院教发[2016]5号)执行,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造成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而又未达到退学规定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有创业需求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学生休学一般以一次为限,休学时间从学生休学的所在学期算起。

因病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学生发生任何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满,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由学生所在系通知本人。

因特殊原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三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应征入伍的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被我院录取但未注册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在校生应征入伍,需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六章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学制为3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

高职高专学生修业年限为2~5年。

第三十九条修业年限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

休学时间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规定年限者,学院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达到六门以上(含六门)者;

(七)一学年内,累计旷考必修课课程门数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者;

(八)一学年内,考试作弊达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九)留级后,经考核成绩再次达到留级规定的;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十一)其它学院认为可予退学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按照上述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退学学生须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发出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通过参加重修考试等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在编写内容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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