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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知识五

征收制度

1、征收究竟是什么?

征收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强制性地取得其他主体的土地权利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我国的土地征收主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征收。

2、所谓的征用和征收是一回事吗?

不是。

国家或其职能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对私人或集体物品实施暂时的占有或使用,待事态处理完毕后将被征用对象予以归还,并对物品本身的损坏进行补偿。

与征收不同,征用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崔文星P183

3、我是一名专门处理征收类案件的律师,我想了解一下执政党关于征收制度有什么相关政策或文件吗?

自2004年9月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被正式提出。

自2004年至2010年,决策层连续七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

4、中国共产党2004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04年文件提出要加快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要求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5、中国共产党2005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05年文件对征收、征用作了区分,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以严格保护耕地。

6、中国共产党2006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06年文件依然极为重视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要求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7、中国共产党2007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07年文件要求强化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8、中国共产党2008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08年文件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9、中国共产党2009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09年文件更是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要求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尽快出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办法。

10、中国共产党2010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2010年文件则要求落实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安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1、国家为什么就有权力征收我们村的土地?

对于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剥夺”的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学界有“国家主权说”、“所有权所负义务说”等不同认识。

一般认为,国家土地征收权力的来源包括:

1)所有权负有的社会义务,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限制或剥夺个人的所有权;2)提供公共物品的财产需要,即根据相关经济原理,由于公共物品由政府来生产和供给要比市场更为节约和有效,且只有通过强制性的财产征收行为才能避免市场交易的种种弊端,因此,政府在供应公共产品时征收私人财产才是正当的。

12、土地征收就是行政征收吗?

不是。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种情况,狭义的行政征收和土地征收都具有强制性、法定性等特征,但两者在又有明显不同,与行政征收不同,土地征收是有偿的,也不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也使得行政征收的相对人具有不可预知性。

13、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吗还是国家授权的机构?

从权力来源上,征收是基于国家的主权而行使的,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征收与否只能由国家来决定。

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决定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征收土地。

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公共团体或私人也可行使征收权,但也都是本于国家的授权。

14、那什么样的组织才能代表“国家”来进行征地呢?

由于“国家”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概念,故征收权需要一定的组织来具体行使。

从各国来看,多将征收权的事实划分为征收目的核准、征收补偿确定、征收决定的执行三个阶段,并明确每一阶段的具体主体。

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具体审批和实施权限等实际上是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行使的。

15、那具体的政府是怎么分配征地权力的?

土地征收方案的拟定者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者是市县人民政府。

在征地补偿、安置发生争议和纠纷时,争议和纠纷的处理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

16、《土地管理法》第44条关于我国土地征收批准权人的相关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7、《土地管理法》第46条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实施权人的相关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8、中央政府在土地征收上的职责是什么?

在我国,中央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所负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统筹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关系,在宏观上保持重大用地关系协调,在微观上保持农地利用、保护和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利益均衡,实现经济发展和农地保护的“双赢”。

因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关注的是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目标,如耕地保有量、国家粮食安全、农民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等。

19、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上的职责是什么?

在我国,地方政府更看重于本地区局部的、短期的发展目标,如本地区工业的率先发展、城镇建设的加快、土地资产性收益的增加和政绩等。

20、我们地方政府征地很不合理,为什么中央不管呢?

虽然名义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代表国家实施征收行为,它们的利益从法理上将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直均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意志,其利益和权利义务在部分一致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冲突,在土地征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21、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什么和中央的大体政策会存在冲突呢?

国家为了稳定发展农业生产,专门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征收农地占用税,目的是保护基本农田。

在农业生产比较效益较为低下的情况下,若各个地区都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用地,将会实现全国社会利益最大化。

而对于各个地方政府而言,最好的选择是将耕地转化为非农用途,让其他地方政府承担保护农地而造成的比较成本,以实现本地效用的最大化。

随从长远来看,这样做会损害农民的长远利益甚至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但对本地区在整个国家获得的利益而言,则有明显的优势。

22、地方政府既是权力者,又是利益获得者,那么是否会导致他们为牟利而滥用权力?

有这样的可能。

在土地问题上,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管理城乡土地资源;其二是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这两种角色和职能非常容易混同,常常出现利用管理者职权谋求所有者利益的现象。

23、我们国家的征收纠纷都由利益所有的政府把关,是不是就难以解决了?

在征收权人的规定和设立上,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我国并未设立一个中立的机关专门负责裁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要么没有解决途径,要么交给政府裁决,难以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顺利进行。

24、征收土地是意味着政府拿钱来买我们的地吗,那是否应以得到我们的同意为前提?

并非如此。

征收是一种国家的强制性行为,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的行政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因此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交易,国家不是通过和被征收人协商后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其土地的所有权,而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不问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其财产所有权。

强制性是土地征收的根本属性,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不以所有人的意愿为转移,土地估价也不取决于所有者的要价。

25、土地是否意味着土地不再归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征收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而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灭。

实质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宪法修正案及之后的物权法等均对其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崔文星P182

26、《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土地征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7、《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为公共利益合法征收土地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8、村里的土地不就是耕地吗,还能转化为什么用途?

农地非农化指的是土地不再用于农业种植。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非农化主要有三种途径:

国家建设占用农地、乡村集体建设占用农地和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农地。

29、政府可以随意决定土地的用途而对其征收吗?

否。

在我国,公用征收必须遵循目的性原则,即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

30、政府以修铁路为由征收了我村的部分土地,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吗?

是。

整个社会全体成员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在各国法律上受到严格的限定,如公路、政府办公大楼、大学等。

——《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崔文星P185

31、政府对我们村的征收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我们如何知道是真是假?

缺乏征地目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是我国征地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公共利益概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实体法对其难以进行准确界定,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来弥补实体法规范的不足,防止政府的恣意。

但在我国,征收程序设计中却没有专门的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环节,也没有要求在征地公告中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作专门说明。

32、既然缺乏实际标准,那么政府的公共利益需要时如何认定的?

实践中,市县政府拟定报批征收方案的主要依据是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批征地方案时,以市县政府而非直接用地人为申请人,报批文件不要求确定具体的用地单位和使用目的,不要求对征地符合公益目的作专门说明,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忽视,进而造成公益目的滥化,各种用地都采用征收方式。

33、开发商的建设用地也和国家的公共建设用地一样,可以强制征收吗?

公益性建设用地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宪法》而进行的强制征收,具有强制性。

依据现行法律,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征收的方式获得。

——《征地纠纷的政治学分析》孙鹤汀P205

34、政府可以恣意对我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吗?

否,在我国,征收由于涉及对公民权利的剥夺,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如《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5、为什么政府就有权力征我村的地?

有何法律依据?

由于政府通过法律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征收农民的土地常常是政府借助行政权力对农民进行强制性剥夺,形成行政手段全面代替市场手段、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局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审批制度就是这一垄断的依据与体现。

——《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崔文星P155

36、政府征地是随意而为的吗?

没有任何对其的约束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7、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具体指的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土地征收的实质要件要合乎法律规定,如审批不越权限,补偿安置符合法律的要求等;二是指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合乎法律规定。

38、所谓的“正当程序”,是否也适用于征收领域呢?

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公正补偿,不得将私人财产征为公用。

”土地征收作为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影响极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9、政府在征收我村土地的时候涉及到部分耕地,也可以像其他土地一样被征收吗?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40、听说征地的审批需要“一书四方案”,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即征地报批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

否。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并依法严格遵行审批级别。

乡政府不具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

41、什么是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两者符合适当的比例。

42、比例原则在征收问题上是如何体现的?

具体而言,在土地征收中遵守“比例原则”,要求:

1)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必须能满足其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并且采用其他手段不足以实现这一目的;2)在征收行为有助于实现公益目的的前提下,政府也要选择危害最小的征收方式,尽量以能实现征收的公益目的为限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把对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3)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应将该征收行为将实现的具体“公益”(特定建设项目要实现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与将给相关农民集体与农民带来的侵害进行衡量,除非前者大于后者,征收行为才能实施,才具有合理性。

43、我们村有一部分人称“吃饭田”的保护区,它和其他农地有什么区别?

不能。

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

“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的征收只能由国务院来批准。

44、省级政府征收的20公顷地里包括一小部分基本农田,是符合权限的吗?

不是。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

45、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都可以由省级政府来批准征收吗?

并非如此。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35公顷以上的一般耕地在土地征收时也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

46、所谓“两公告一登记”是什么意思?

“两公告一登记”是政府征收土地必经的法定程序,对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有详细的规定。

4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必须向社会发出公告: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8、《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政府必须公告他们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我们这些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9、我想了解政府对我们村土地的补偿方案,应该怎么办?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50、我认为政府对我们村的征地是不合理的,法律上有对审批进行调查方面的规定吗?

在我国,征地程序中没有规定调查程序。

我国征收审批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文件,很少或基本不进行专门调查。

下级政府为获得批准,往往在申报时有意掩饰不利的情况,只强调有利的方面,导致征地审批结果很难保持客观公正。

51、政府征地对我的补偿不公,也是有效的吗?

征收补偿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否则不能产生效力。

52、征收补偿是怎么定义的?

只包括对于土地的补偿吗?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53、没有补偿,征收还有效力吗?

德国基本法规定,对财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且该法律必须规定补偿的形式和额度。

这一规定强调征收法律中补偿的不可缺性。

征收法律必须有补偿条款,才能有效存在和适用。

德国学者将这一条款称为“串联条款”(DieJunktimklausel),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取其“唇齿相依、唇亡齿寒”之意,称之为“唇齿条款”,形容征收与补偿的不可分性。

“唇齿条款”的功能在于强调“有征收必有补偿”,以保障人民的财产基本权利。

补偿被作为征收行为的许可要件之一。

如果一部法律在规定征收时并未同时规定补偿,就会因违反宪法“唇齿条款”而归于无效。

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唇齿条款”具有“警惕功能”(dieWarnfunktion)。

——《论公益征收的补偿原则——从德国法的发展解析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征收补偿条款》刘东亮

54、近年出台的《物权法》对于征收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征收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用益物权的补偿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土地征收物权制度体系。

55、《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6、《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土地被征收后用益物权的补偿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57、《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承包地被征收后用益物权的补偿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58、什么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的是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例如2009年出台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法定基数进行调整,有利于实现征地补偿标准的统一。

59、政府征了我的地,应该给我哪些补偿?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及安置补助三项费用,同时规定了劳动力安置和农转非制度。

(但目前的征地补偿多为单一的货币安置。

P209)——《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崔文星P190

1987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60、土地的补偿费是直接给我个人的吗?

否。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即相应的农村集体组织。

61、政府给的土地补偿费,到底是怎么算的?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2、我家尚未成熟的稻谷也是应该赔偿的吗?

包括。

青苗补偿费是对已栽种未收获的农产品的补偿,而地上附着物是对于农地里搭建的如大棚、灌溉系统等的补偿。

63、各地的青苗补偿费都是一样的吗?

否。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

64、我在城市郊区经营的菜地,是否就不属于集体土地而得不到赔偿?

否。

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5、我经过流转形式获得了对一块土地的承包权,后来被政府征收,我是否也应当获得补偿?

关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人是否为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等并无明确规定。

但一般认为,土地征收除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于消灭外,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也因征收而归于消灭。

因此被征收人还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

尤其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物权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6、《物权法》第132条关于对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的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67、我们家的房子在征地时被拆了,是不是应该得到补偿?

在我国,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通常是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起发生附随性征收,我国现行法没有像有的国家或地区那样赋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性地行使取回地上附着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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