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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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交通部文件
交海发[2007]165号
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
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工作,保护水域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执法,打击沿海海域船舶的非法排污行为。
各有关港口应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配备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确保有足够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能力。
有关铅封具体要求见《铅封说明》(附件)。
主题词:
船舶污染规定通知
抄送:
徐祖远副部长,部科教司、水运司、体法司
【附件】: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
(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
(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立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禁止本管理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
第六条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第七条对船舶实施铅封前,船舶应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机舱管系布置图,并派员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做好铅封准备工作,使有关人员能迅速掌握情况。
第八条对船舶实施铅封中,船舶和海事执法人员应:
(一)核查图纸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二)核实拟铅封阀门的作用;
(三)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污水存在;
(四)确认拟铅封阀门已经关闭紧;
(五)停止一切与油污水有关的油类活动。
在实施铅封过程中,船舶轮机长应全程在场陪同,并确认铅封位置。
第九条对船舶铅封完毕后,海事执法人员应填写《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由船舶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一式两份,由船舶和实施铅封的海事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备查。
《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应在船上保存,直至铅封设施重新开封使用为止。
第十条船舶排污设备一经铅封后,船舶应对铅封的位置予以标识,并有责任使船员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始终保持铅封完好。
如果发现铅封有损坏现象,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自行启封,事后应尽快向实施铅封的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中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二条如因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原因发生污染事故,船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启封后的船舶,事后应重新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铅封,并在申请中注明启封原因。
第十四条适用本管理规定的船舶因故不再符合第三条规定时,应向实施铅封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启封。
启封前,船上的油污水应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并在《轮机日志》中记载启封的时间和船舶的位置。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铅封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启封或未做标记的船舶,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铅封说明
铅封使用的铅封钳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组织配备,铅封工具需要数量由各海事局与天津海事局联系。
铅袋应为由正规厂家生产的一次性产品,质量必须可靠,能保证铅封后的紧固。
铅封钳夹口两侧为可拆卸的圆柱型螺母,两螺母相对重合的表面分别为“MSA”标记和阿拉伯数字的钢印。
阿拉伯数字四位依次排列:
前两位为直属局代号;后两位代表分支局或直属海事处(具体编号见下表)。
铅封钳编号表
编号
直属局
编号
分支局/
直属海事处
01
辽宁
01
大连
02
营口
03
锦州
04
葫芦岛
05
丹东
06
庄河
02
河北
01
秦皇岛
02
唐山
03
黄骅
03
天津
01
新港
02
南疆
03
海河
04
北港
04
山东
01
济南
02
烟台
03
龙口
04
潍坊
05
滨州
06
东营
07
威海
08
日照
09
青岛
05
江苏
01
连云港
02
南京
03
扬州
04
江阴
05
张家港
06
南通
07
镇江
08
泰州
09
常州
10
常熟
11
太仓
06
上海
01
外高桥
02
宝山
03
吴淞
04
兰州路
05
董家渡
06
吴泾
07
金山
08
崇明
09
洋山
07
浙江
01
嘉兴
02
宁波
03
舟山
04
台州
05
温州
08
福建
01
福州
02
厦门
03
漳州
04
泉州
05
宁德
06
莆田
09
广东
01
广州
02
汕头
03
湛江
04
珠海
05
佛山
06
中山
07
江门
08
东莞
09
肇庆
10
云浮
11
惠州
12
青远
13
茂名
14
阳江
15
汕尾
16
潮州
17
揭阳
18
梅州
19
河源
20
韶关
10
深圳
01
大亚湾
02
盐田
03
蛇口
04
南山
05
宝安
11
广西
01
南宁
02
柳州
03
桂林
04
河池
05
梧州
06
防城港
07
贵港
08
钦州
09
北海
12
海南
01
海口
02
清谰
03
三亚
04
八所
05
洋浦
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
船舶情况
船名
船舶
种类
总吨/
主机功率
呼号
船籍港
泊位
船舶
所有人
船舶
经营人
航行区域
机舱设备情况
1、油水分离器□
2、油水分离器排放阀的位置□
3、可能排放油污水的管路阀门的位置□
4、油污水舱/柜容量□
5、油污水舱/柜存量□
6、相关管系内有无污油水□
铅封情况
1、船方是否提出铅封申请□
2、船方是否做好铅封准备□
3、铅封阀门名称□
4、铅封阀门是否关闭□
5、铅封装置是否紧固□
6、船方是否明确了注意事项□
说明
(启封原因)
签字
铅封人员签字
铅封钳编号
铅封日期
轮机长签字
船方公章
铅封日期
备注:
□—视具体情况填写,适用画×,不适用画-。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