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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文

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住址。

___号:

,___: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住址。

___号:

,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3333元(暂定,从xx年7月16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6日原告XXX与被告XXXXXX达成《借款协议书》。

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1年,从xx年4月16日至xx年4月16日。

期间利息按年利率20%计息,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支付利息3333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全部借款义务。

被告仅支付3个月利息后便不再付息。

原告多次催收要求被告按约履行付息义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鉴于被告多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XXXX___

具状人:

XXXX年XXX月XXX日

民间借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其格式和规范和一般民事起诉状类似,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民事起诉状)2.原告(应注明原告姓名,出生年月,住址,___),被告(应注明项同原告部分)3.诉讼请求(诉求应明确,应注明主张的内容,比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4.事实及理由(该部分写明出借的事实及借款约定的主要内容即可,要求简明扼要)5.具状人(由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手印)6.日期(年月日,日期可以在立案时填写)

.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

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___作出的(20xx)邻水___1978号民事___,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___1978号民事___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

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

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___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

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

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

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贷。

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___

上诉人:

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xx年五月三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汉族,1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___号:

440、、。

电话:

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汉族,19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___(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___(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___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___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

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___应当予以确认、、、”。

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

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

合法吗?

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

20xx年3月6日),、、(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并且从“20xx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

从、、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在借条上签名!

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

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书写借条的事实。

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

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_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___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xx〕297号)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第二十九条规定: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②上海市高级_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___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xx】第18号)第二条规定:

“、、、、、、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_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___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

“、、、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

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___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___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

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___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可是从一审___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___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

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20xx、、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

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___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___》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_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___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___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

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

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

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

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部分账款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

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

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___

附:

本诉状副本一式份,每份页;

补充证据一式份,每份页。

上诉人:

年月日

供参考

离婚债务起诉书范文

原告:

刘××,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

被告:

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月××日生下儿子李君。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___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做家务、照料老人、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

原告:

×××

X年X月X日

韦喜律师为您解答:

一、原告起诉的条件

当你下定决心起诉后,起诉还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___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___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不会受理。

对此,按照《最高_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___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担保,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相应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断,并根据具体的分析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就这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

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诉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起诉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实践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选择,但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本文不做讨论)

三、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与被告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诉?

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___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___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___管辖。

最高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_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___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___管辖。

《最高___关于适用若干问题___》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___辖区的,各该___都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___管辖。

《最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

比如约定“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履行地___即xx市xx区___管辖”,

债权人在起诉时,还需关注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借贷争议金额过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进行一审,对此,债权人要给予必要的注意。

综上,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起诉的法院,有时候可供选择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债权人进行抉择。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如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准备起诉材料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1、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___;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和具体,不同被告可考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罚息应当列明是暂计算的数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

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作为出借人将钱借给李四,王五为这笔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六以自己的房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还本金xxxx元,利息xxx元,违约金xxxx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xxx标准计算,暂计算到xx年1月8日,一直计算到借款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元;

3、请求法院判令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对被告马六用于抵押的xxxx房屋拥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备注:

起诉时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虑将李四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事实和理由部分律师建议不要长篇大论,以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为基本要求,在起诉状中尤其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自认。

关于事实和理由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第二,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应保持一致,并针对诉讼请求陈述相关事实。

例如:

(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

(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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