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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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大政发[]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但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五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引进人才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
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为高端人才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的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项目负责人),且年龄在周岁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周岁以下的;
(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周岁以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在本市新市区、新区落户,其中在本市就读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职种的,亦可在本市主城区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经教育部主管部门认证后,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政策性审批落户
第九条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批准调入本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第十条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二条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三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以上;在新区落户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
(二)投靠人周岁以下或以上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周岁以上、双老人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周岁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十六条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的人员;
(四)连续年累计纳税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周岁以下、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
(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综合积分落户
第十八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个月以上,且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重点企业、乡村人口举家迁移、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投资纳税、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违反税法、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
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
申请人积满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二)相关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
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属本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述情形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就业社保缴费基数附加分的积分依据。
.在本市新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无共有产权人的;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职种与工作岗位一致的,可获得积分。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创业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实际经营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见义勇为行为和志愿者服务时限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导向指标中以农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参与积分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城乡分类均应为“乡中心区”或“村庄”。
(三)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
拟核准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本市居住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本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大连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
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
备注
基
础
指
标
一
年龄
.周岁以下积分;
.周岁以上周岁以下,每增长岁减分;
.周岁以上,每增长岁减分。
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市公安局
最高分值分
二
教育背景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积分;
.大专(高职)学历,积分;
.大学本科学历,积分;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积分;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积分。
学历、学位证明;教育部学历学位查询网站查询记录
市教育局
最高分值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三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级,积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级,积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级,积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级,积分。
大连市人社局的查询记录;职业资格证书
市人社局
最高分值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四
申领居住证年限
.在主城区申领《大连市居住证》并居住满年积分,满年积分,连续年以上的每增加年加分;
.在新市区申领《大连市居住证》并居住满年积分,满年积分,连续年以上的每增加年加分。
《大连市居住证》
市公安局
最高分值分
五
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落户在主城区,连续缴纳满年积分,满年积分,连续缴纳年以上的每增加年加分;
.落户在新市区,连续缴纳满年积分,满年积分,连续缴纳年以上的每增加年加分。
大连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市人社局
最高分值分
基
础
指
标
六
房屋情况
.在主城区购房的,拥有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平方M以上,非住宅建筑面积平方M以上的;拥有存量房住宅建筑面积平方M以上,非住宅建筑面积平方M以上的,积分,每增加平方M加分;
.在新市区购房的,拥有住宅建筑面积平方M以上,非住宅建筑面积平方M以上的,积分,每增加平方M加分;
.房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积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取得年限每增加年,主城区加分、新市区加分。
大连市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市国土房屋局
最高分值分
导
向
指
标
七
落户区域
.落户新市区积分;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工作地由主城区迁往新市区并落户的,工作年限每增加年加分。
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大连市居住证》、劳动合同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最高分值分
八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
属本市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落户主城区的积分。
市人社局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目录
市人社局
最高分值分
九
重点企业
.用人单位系在大连市注册的大中型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符合大连市产业发展方向,年纳税额万元以上,并实际经营年以上;
.用人单位在本市连续年年纳税额均达到万元以上;
.用人单位最近连续个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级。
在以上用人单位工作满年积分,每增加年加分。
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注册资金证明;纳税凭证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最高分值分
十
乡村人口举家迁移
申请人居住在乡村地区整户迁入的,积分。
户口簿
市公安局
最高分值分
十一
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申请人在本市环卫及养老领域就业满年积分,连续工作满年开始积分。
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相关部门认证
市民政局
市城建局
最高分值分
附
加
分
指
标
十二
投资纳税
申请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落户主城区的,最近连续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万元以上,每纳税万元积分;落户新市区的,最近连续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万元以上,每纳税万元积分。
税务局纳税凭证;工商局注册资金证明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最高分值分
十三
就业社保缴费基数
申请人最近连续年累计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拟落户区域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倍的,积分;高于倍、低于倍的,积分;等于或高于倍的,积分。
人社局社保缴费明细及个人所得税证明
市人社局
市地税局
最高分值分
十四
创业人才
企业经营年积分,连续经营年以上的,每年积分。
企业经营相关手续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最高分值分
十五
社会服务
.无偿献血,每献血次积分;
.进行志愿者服务,每服务小时积分。
《无偿献血证》;相关数据平台查询服务记录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最高分值分
十六
见义勇为
获得“大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的,积分;记三等功的,积分;获得嘉奖的,积分。
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市公安局
最高分值分
扣
减
分
指
标
十七
受行政处罚
申请人近年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减分。
市公安局
十八
违反税法
申请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减分。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十九
不执行法院判决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减分。
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