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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宝典57

标识、上锁挂签;

1、开关箱部分开关无标示,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设备控制盘按钮及指示装置应标注指示及说明,原有英文说明的,应翻译成中文后标注,或在明显位置标明中英文对照表。

”的规定;

2、4、变压器旁电源开关箱内控制抽油机电源开关无标识(共3个开关,2个无标识),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四)设备厂房或控制室开关应有标签标注控制对象”的规定。

3、配电柜未悬挂“有电危险”警告标志。

不符合SY6444-2000《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第5.6.11条:

“配电箱、开头箱中导线进出线应设在箱体底面,露天使用应有防水保护,并悬挂‘有电危险’标志”要求。

4、压力表检验日期过期,不符合《吐哈油田公司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四)“压力管道所属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和液位计及其二次仪表均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其检定周期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执行,一般为12个月”的规定。

5、氧气瓶充装氮气,另一个气瓶无法辨识充装气体种类,均无防震胶圈、压力表,不符合《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4.3.1规定“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和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

6、防爆配电柜一个备用开关处于使用状态,标识不明确。

不符合《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3.0.13条“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标识清晰;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

7、发电机房未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等规定,在现场悬挂相关警告标识。

8、计量分离器调节阀压力表视窗模糊看不清读数(6块);违反了CB\T1226-2010《一般压力表》第5.11条“仪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瑕疵、划伤、接头螺纹应无明显毛刺和损伤:

标度、标识等应清晰、正确和完整。

”之规定。

9、动火作业现场所用的氧气瓶、乙炔瓶严重脱色,不符合《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4.1.3条规定。

10、胜南3号平台井场内进行管线防腐处理动火作业(用液化气瓶点火加热),现场无作业票、监护人及任何记录,无施工项目目视化管理牌;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关于规范承包商现场作业HSE目视化管理牌的通知》“目视化管理牌须立于作业现场明显位置”之规定,也不符合《吐哈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的,禁止动火”之规定。

防爆;

1、车辆未关闭防火帽。

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油气厂、站、库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的规定。

仪表;

1、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开机无显示,不符合《吐哈油田公司气体检测仪安全管理规定》

(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查内容“2、打开电源,显示正常,零点漂移在规定范围内,在清洁场所处于工作状态时无报警;”的要求

2、英1102站没有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的检查记录,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气体检测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基层单位应定期对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查和自检

(一)固定式气体检测仪:

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自检系统试验,并保留记录之规定。

3、施工现场一氩气瓶压力表无检验标签,不符合Q/SYLLGL033—2010《压力表使用管理》第5.1.5条“生产及辅助生产车间提领的压力表产品,须经计量部进行首次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之规定

接地及配电:

1、配电柜接地线连接到底座螺丝上,没有固定的接地桩。

不符合《油气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Y/T0060-2010)第5.2.6条“在设备、容器和管道的适当位置上设置专用的接地连接端头即金属接地板或接地螺栓作为防静电接地的连接点。

接地端头与接地支线之间应使用螺栓紧固连接”的规定。

2、空压机房配电箱接地缠绕在接地桩上,用胶带固定。

不符合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1条: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以及《油气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Y/T0060-2010)第5.2.6条“在设备、容器和管道的适当位置上设置专用的接地连接端头即金属接地板或接地螺栓作为防静电接地的连接点。

接地端头与接地支线之间应使用螺栓紧固连接”的规定。

3、两台加药泵接地串连在一起后再接地,不符合(GB50169-2006)《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3.5“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的规定。

4、厨房电源进线穿线过金属孔洞处无防护,存在漏电风险。

属《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附件6公司在工作现场、生产、生活驻地、重点查处的违章行为二:

违章指挥行为37:

野营房未能按规定进行接地保护,未装漏电保护器,进线与野营房接触部位没有隔离套管”。

5、电缆穿路面处无防护,不符合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影响:

应防止外部机械性损伤带来的影响”和第5.6.30条: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之要求。

6、保护接地线使用单芯、单色线接地,违反了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4.5.13条“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应采用统一标志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电源线和工作零线”之规定。

7、临时用电电缆在地面敷设,违反了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4.3.4条“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之规定。

8、临时用电零线缠绕在接线桩上,没有可靠固定,违反了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4.4.5条“所有分配电箱和开关箱都应使用插头或接线端子排引出电源”之规定。

9、配电箱门缝接电缆,违反了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4.4.11条“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进线口和出线口应在箱下方,不得在箱体的上方和门缝处接入电缆”之规定。

10、车辆接地桩埋深不够,只有10厘米。

不符合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3.1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无规定时,不应小于0.6m”之规定。

11、维修工棚两具配电箱没有做到一机一闸;违反了SH3505-1999《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9.1.14条:

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之规定;

12、多处配电箱存在两根电缆共用一根穿线管的现象。

不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7.1.3“……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13、加热炉配电箱缺少地线。

不符合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1条: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14、卸油泵配电柜落地安装,下部未封闭,柜坑内有动物爬行痕迹;不符合《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12部分:

采油作业》附录A第83条“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小动物进入箱内”之规定。

15、洗澡间(金属野营房)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总电源开关坏(现场试验测试按钮,开关不动作),不符合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之规定。

按照第7.9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分析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对已发现的有故障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立即更换”之要求,监督人员要求值班人员暂停使用相关电器,并报采油厂立即整改。

16、单相用电锅炉,作业电缆为两芯线,违反了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4.3.3条“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芯线。

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之规定。

17、洗车泵电源开关、插座固定在易燃木板上,不符合GB16895-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22.1条“电气设备不应引起邻近的物料火灾危险”,第422.2条“固定式设备的表面温度可能引起邻近物料火灾危险时,设备应:

安装在能够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上或物料中间”。

18、刨床停用,未断开开关箱电源开关,且开关箱未上锁,不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3.2.3.3条: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之规定。

19、电动混凝土路面切缝机(额定电压为380V),应使用三相四线制接法,现场只接了三相动力线,保护零线未接。

不符合JGJ46-2012《施工临时用电规范》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的规定。

20、手持电动工具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为30mA。

不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9.6.1“手持式电动工具:

......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规定。

消防:

1、灭火器压力低在红线区,违反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2.2.1条第6款“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之规定;

2、一只35公斤干粉灭火器喷管卡箍松脱。

属《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附件6公司在工作现场、生产、生活驻地、重点查处的违章行为三:

违章操作行为33:

消防器材老化、缺少配件,不能正常使用”。

3、干粉灭火器维修时间是2012年4月,属过期使用。

不符合(DB65/T2204-2005)《灭火器检查与维修》“4.3.a)1211、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两年”的规定。

4、灭火器无检验合格证。

不符合《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65/T2204—2005)4.3.2条“除应报废的灭火器外,灭火器距出厂的时间已达到以下规定期限时,即使未曾使用过也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a)1211、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两年”的规定。

5、灭火器无周期检查卡。

不符合(DB65/T2201-2005)《灭火器检查与维修》4.2.1“灭火器配置后用户要进行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环境恶劣时,应对灭火器进行更频繁的检查。

”的规定。

6、二氧化碳灭火器检查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

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每月对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填写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的规定

7、马56站灭火器没有防晒措施。

不符合DB65/T2204-2005《灭火器检查与维修》4.2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和潮湿环境之规定。

8、废料区没有配备灭火器。

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2条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每半月检查一次”之规定。

动火:

1、在打磨焊口动火作业中,一名作业人员不戴护目镜,违反了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12.1.16条“当清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头部应避开焊渣飞溅方向”之规定;

2、未办动火作业票私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二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工作前安全分析为基础,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安全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否则,不得进行作业”之规定;

3、氧气瓶距动火作业地点距离小于10米,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之规定;

4、氧气瓶卧放使用,违反了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4.3.5条“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之规定;

5、发电机配电箱内开关不带漏电保护,违反了SY6516-2010《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第4.1.8条“焊接电源应有良好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设置漏电自动保护装置,接地线或接零线应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连接牢靠,应有放松措施”之规定;

6、电焊机电源接线柱裸露,违反了SY6516-2010《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第4.1.5条“焊接电源接线柱、极板和接线端应有完好的隔离防护装置”之规定;

7、接地线老化断裂严重,违反了SY6516-2010《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第4.1.8条“焊接电源应有良好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设置漏电自动保护装置,接地线或接零线应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连接牢靠,应有放松措施”之规定。

8、电焊机电源线开裂导线裸露,违反了SY6516-2010《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第4.1.8条“焊接电源应有良好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设置漏电自动保护装置,接地线或接零线应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连接牢靠,应有放松措施”之规定;

9、一名作业人员使用圆盘式打磨机切割钢筋,并且打磨机没有护罩,违反了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0.2条“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及QSY1124.4-2007《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4部分:

油田建设》5.6.3.2.9条“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达到下列要求:

c)各部防护罩应齐全牢靠,电器保护装置可靠”之规定;

10、现场乙炔瓶横卧在车上,不符合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4.2.1.3条“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

11、工房气瓶储存间氮气瓶储存没有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4.4.7条规定;

12、2、工房气瓶储存间两具氮气瓶实为氧气瓶涂色改装,不符合《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4.1.1规定;

13、发电机水箱风扇固定不牢靠,发电机仪表盘用胶布固定,违反了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4.3.6条之规定;

14、电焊机动力电源线少接一根零线,违反了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4.3.3之规定;

15、临时配电箱没有编号、责任人标识且有油手套等杂物,违反了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3.1.10条之规定;

16、氧气瓶卧放使用,违反了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4.3.5条“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之规定;

17、一台在用电焊机电缆线老化。

不符合SY6516-2010《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5.1“一般要求:

5.1.7检查主要内容:

C):

焊机电缆是否老化,能否继续使用。

”的要求。

18、电焊机穿越车辆通过路面的临时电缆埋地深度不足,现场埋地深度约5CM。

不符合《吐哈油田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或穿管保护”之规定。

19、工房内在用氧气瓶、乙炔瓶胶管龟裂。

不符合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3“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5107的要求:

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的规定。

作业票:

1、安全许可作业票危害识别栏中,没有确认“旋转设备”“产生火花/静电”项,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拟申请的作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危害程度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等,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之规定;

2、动火作业票作业单位监护人没有签字确认,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如需气体检测,检测人和确认人也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之规定;

3、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记录施工队负责人没有签字确认,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之规定。

4、、无法提供高处作业许可票,违反了《吐哈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未办理作业许可票,严禁进行高处作业”之规定;

5、中油油建施工的“清洗高压分离器滤芯”作业的安全作业许可票和管线打开作业票,批准栏主管部门未签字,安全控制措施栏及确认栏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均未确认签字。

不符合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业前,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现场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应到工作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之规定。

6、未办动火作业票私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二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工作前安全分析为基础,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安全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否则,不得进行作业”之规定;

7、配酸站4月24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票,未填写有效截止日期,关闭时间4月24日19时,现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未拆除。

《吐哈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职责:

(五)监督作业人员,根据临时用电票审批人的指令和用电的书面要求连接和送电,并在用电结束后,监督作业人员及时断开或拆除电源,不留隐患;”

8、现场没有动火人员安全培训和交底记录,违反了《吐哈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9、现场进行了吊装作业和动火作业两项作业,没有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违反了《吐哈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10、动火作业票作业单位监护人没有签字确认,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如需气体检测,检测人和确认人也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之规定;

11、动土作业许可票中“HSE作业计划书”一栏勾选为“是”,不能提供相应的HSE作业计划书;“准备工作检查”一栏未进行确认勾选。

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二)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五)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之规定。

12、现场无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措施”之规定。

13、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记录施工队负责人没有签字确认,违反了《吐哈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之规定。

14、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及HSE作业计划书》多处修改,违反了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4.4.3条“安全作业许可只限所批准的时间段和地点有效,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应进行作业,安全作业许可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程序变更”的规定;

15、玉东1#干化池抽水作业已完工,临时用电作业票未关闭。

不符合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线路拆除后,应恢复电力设施原状,生产单位应指派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专业人员签字关闭临时用电许可票”之规定。

16、当天施工安全日志未填写,不符合公司《关于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通知》“加强施工过程监督。

甲方、乙方共同监督,特殊高危作业监护人员必须盯在现场,不允许脱岗、离岗,要求各承包商认真做好工作日志”之规定和公司《关于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日志”的通知》要求。

17、神泉3#轻烃装置检修现场发现新疆天逸普光在阀门保养作业中《安全作业许可票》危害识别栏未进行打钩确认,不符合《吐哈油田公司安全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拟申请的作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危害程度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等”之规定。

18、作业单位现场监护人与作业票上的监护人不相符。

违反《吐哈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作业区域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之规定。

动土:

1、在架空线路下采用机械进行挖掘作业,违反《吐哈油田分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

2、在玉东201-9井管沟开挖动土作业现场发现履带距工作面边缘小于1米,不符合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5.2.9条“挖掘机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

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履带式挖掘机的履带与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米,轮胎式挖掘机的轮胎与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米”之规定。

高空:

1、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出现组织带撕裂;违反了GB6095-2009《安全带》第5.2.3.2条第三款“不应出现组织带撕裂、开线、金属件碎裂、连接器开启,绳断、模拟人滑脱、缓冲器(绳)断等现象”之规定;

2、现场无监护人员,违反了《吐哈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方可作业。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监护人员监护,并填写监护记录,生产工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之规定。

3、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工作台没有防护栏杆,不符合《吐哈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之规定。

4、现场正在使用的一脚手架,立杆底部没有设置垫板,且倾斜严重,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1条规定。

5、脚手架工作面没有护栏,违反了《吐哈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之规定;

6、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没有铺满,违反了《吐哈油田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作业层脚手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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