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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自治区、地(州、市)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以及会展等重大活动。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指重大活动的发起单位。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指重大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以下简称:

主(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主(承)办单位指定的食品生产商或赞助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重大活动专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要求,确定全程监管或重点监管的监管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国家各部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我区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农业厅、畜牧厅等相关单位负责对本职能范围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必要时,应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部署等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鼓励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主(承)办单位、监管部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做好重大活动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主(承)办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主(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并于重大活动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主(承)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20个工作日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承)办单位名称、主(承)办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和提供食品品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四)指定或赞助食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五)指定或赞助食品(包括为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提供的饮用水、茶点、水果等)的相关情况;

(六)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食宿情况。

第十三条主(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如食品检验、住宿、用餐等)。

第十四条主(承)办单位应当督促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与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主(承)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和餐饮服务工作: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辅料采购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照资料完备;

(六)具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贮存设备(场所)及运输工具;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八)具备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供应能力(不得委托加工、外购散装熟食或者接受配送);

(九)能够达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主(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更换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章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及餐饮服务安全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承担责任,并与主(承)办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八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驻点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驻点监管人员提出的监管意见进行认真整改。

第十九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保障组织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食品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食品留样、各专间管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以及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

实施方案应于重大活动前报送具体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把好原料采购关,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以符合重大活动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所需食品品种清单及食谱,并于重大活动开始前报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定,不得擅自更改经审定的食品品种清单和食谱。

第二十三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确保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符合标准。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记录。

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标签(附件2)。

食品留样存放的冷藏柜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五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供应、使用下列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三)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品种清单及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工作方案。

国家各部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活动举办地的地、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监督检查。

事前监督检查包括资格审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内容:

(一)资格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主(承)办单位提供的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主要审查以下情况:

1.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是否是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3.是否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服务保障能力;

4.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指定或赞助食品供应商资质是否合法;

6.能否达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现场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2.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3.场所布局、专间设置和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填写评估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于检查结束后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附件3),送交主(承)办单位。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要求主(承)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品种清单、食谱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书面告知主(承)办单位。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工作方案。

监管(实施)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

重大活动监管工作总负责人、现场协调及联系人员、现场监管人员等。

(二)职责分工:

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工作任务:

明确监管方式、参与监管人数及具体人员、涉及的区域范围。

(四)准备工作:

明确实施监管前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节点。

(五)实施阶段工作:

实施监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人员安排:

现场监管人员的配备以及各监管岗位人员的安排。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职责分工,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式、信息报告形式、时限等。

(八)经费预算:

食品检测费、监管工作经费等。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工作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抄送主(承)办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与主(承)办单位、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召开协调会议,提出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对主(承)办单位和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与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进行抽查。

必要时,对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选派2名或2名以上熟悉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工作能力强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驻点监管工作,对食品原(辅)料及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传送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管,填写检查笔录和监管意见书(附件4)。

第三十三条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车辆、监管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程监管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一)现场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快速检测。

根据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品种清单、食谱,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辅料、菜品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如实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记录》(附件5)。

检出可疑阳性样品应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三)做好检查记录。

驻点监管人员每日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日志》(附件6),如实记录监管检查情况、快速检测情况以及问题处理情况等。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日汇总监管工作情况,并逐级上报。

(五)驻点监管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监管工作做出书面总结,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重点监管时,应对餐饮具清洗消毒、备餐及供餐、凉菜配制、裱花制作、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实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记录》。

当日监管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在当日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送派出单位。

由派出单位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重大活动对食品品种、质量和食品采购、贮存、运输等环节有特殊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应急小组成员、应急小组职责、应急小组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响应及善后总结等。

方案应于重大活动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必要时,主(承)办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主(承)办单位。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派出单位报告,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将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患者的救治。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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