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铺出租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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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铺出租合同范本
北京市商铺出租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北京项目单元商铺,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
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根据实际需要可接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拆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免租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
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装修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费用
4.1租金条款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第年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具体如下: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
4.2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但不含空调超时使用费、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大厦物业管理机构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
甲方按租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由方承担。
4.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并不包括乙方依法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项及其它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电话网络配备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申请电话和网络,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自行缴付。
五、付款方式
租金应按(月/季度/年)支付,乙方应提前日即应付款月的号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
首期租金于年月日之前支付。
六、币种和帐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帐户资料支付本租约项下,所有的到期款项。
所有付款以(人民币/美金)计算,以支付。
七、租赁保证金条款(“押付”条款)
7.1自本租约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相当于个月的租金)。
7.2在乙方全部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并且乙方交还所租房间并交清所欠的一切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及电话等费用)甲方应于乙方退房之日三天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甲方的义务
8.1甲方应保证是有权合法出租该单元的唯一业主。
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8.2甲方应在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8.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相关产权文件。
8.4本租约有效期内,若甲方将该单元出售予第三方,第三方将继续享有和承担甲方在本租约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8.5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内可将其承租区域转租、转借予第三方。
九、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根据本《租约》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9.2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且在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后的个工作日内开始进场装修,乙方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
9.3乙方自行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
9.4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9.5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改的物业所有管理规定。
十、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自租约签定之日起,在本租约有效期内,如租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租约中任何规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纠正,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违约行为仍不能得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并终止本租约;如租约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数额相当于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乙方有下列情况发生时,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在本《租约》有效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②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用途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在甲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
③乙方未在租赁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内进场装修和开业经营。
④乙方逾期十天未付租金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租金即视为违约,合同自然终结。
并以保证金的3‰为单位,按天赔付甲方滞纳金。
十一、租约终止
11.1租赁期限届满;
11.2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确实不能履行义务的;
11.3该承租单元被查封或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使用,并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甲方归还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11.4乙方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包括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迁出租赁房屋后,如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装饰、装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在迁出租赁房屋后的三日内未处理,均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11.5如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收取两倍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须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十二、附则
12.1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义务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暴乱、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
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租约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迟延不得视作对本租约的违约。
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③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12.2争议的解决
①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租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租约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双方诉讼开始之日,乙方人员必须停止经营并撤出经营场所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条只限于由于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等费用而引起的诉讼)。
12.3本租约的修改和变更或对其附件的修改和变更只可通过双方或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2.4可分性
本租约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2.5完整协议
本租约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租约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租约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等。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12.6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租约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①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作于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②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的通知,视为于投邮日(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③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公认的快递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5)天送达;
④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视作于发送日后第一
(1)个营业日送达。
12.7通讯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任何一方均应依本条规定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改通讯地址。
12.8附件
本租约的附件构成本租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双方具有同等拘束力。
12.9生效日
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12.10文本数量及效力
本租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1甲方附加:
乙方在付款月付款日后十五天,仍未支付甲方应付租金,则视为乙方的自行退租,合同终结。
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视为乙方租赁房屋内的一切物品财产为放弃,甲方有权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理。
12.12乙方附加: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一年,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递增点为5%,甲方在乙方同意续租的情况下,不得将物业租赁给第三方。
十三、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
日期:
丙方: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附件
一、甲方帐户资料银行名称: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二、甲方应提供文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签约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购房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