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操作规程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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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操作规程正式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固定资产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昆仑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科学高效配置资源,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试行)》、《关于规范投资及资产业务财务核算相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是根据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优化配置资源;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和促进本行业务发展。

第三条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范围界定、管理职责、资产管理、资产核算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

第五条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本行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构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机具、其他机具设备五类。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营业办公用房、附属用房、招待用房、福利用房、教育用房、职工宿舍、简易用房、其他用房和构筑物。

(2)电子设备包括主机及服务器、微型计算机、附属设备、自助类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等。

(3)运输工具包括运钞车、小汽车、面包车、大中型客车、越野车和其他运输工具等。

(4)办公设备及用具。

(5)其他机具设备包括安全保卫设备、机电设备、专用设备、通讯设备、运营机具和其他设备等。

各类固定资产明细以总行下发固定资产目录为准。

第三章固定资产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本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为投资计划管理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价值核算部门、资产监督检查部门。

(一)渠道建设部是本行投资计划管理部门。

负责全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管理,组织或承办全行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行固定资产投资各类管理事项。

(二)行长办公室、渠道建设部、运营管理部是分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负责本条线所辖资产的采购计划收集上报;负责所辖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负责所辖资产的权属管理,办理和确认固定资产产权;负责所辖资产的验收领用、维修保养、租赁、调拨、盘点、处置及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1、行长办公室:

负责房屋及构筑物、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用具、其他机具设备中安全保卫设备和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2、渠道建设部:

负责电子设备、其他机具设备中机电设备、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和新设网点建设中除运输工具和运营机具外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3、运营管理部:

负责其他机具设备中运营机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部是本行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中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管理,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牵头组织全行资产的检查和清查工作。

(四)内控合规部是本行固定资产的的监督检查管理部门。

负责对分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清查等合规性进行规范和监督;对其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统一采购并分配分行入账的固定资产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确定分行实物管理部门。

若存在争议,界定不清的,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予以界定该项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要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资产使用保管和资产检查工作,配合分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九条固定资产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

(二)新增资产能够促进业务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改善营业环境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固定资产取得要纳入全行投资计划管理。

各使用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要依据实际使用需求,按照投资计划上报要求,向渠道建设部报送本条线固定资产需求计划。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列入投资计划并取得总行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建、融资租入、赔偿、债务重组、置换、受赠和盘盈等。

各单位取得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本行授权权限进行,资产的采购依照总、分行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超授权配置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取得的其他规定具体依照本行投资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实施的管理,内容涵盖验收转资、产权登记、入库领用、维修保养、租赁、调拨、清查盘点等环节。

第十四条本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资产的产权登记和权属证书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本行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由实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内控合规部等共同进行。

(一)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填写《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购置交接验收证明书》(附表1)一式三联,一联为实物管理部门留存联,据以登记《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附表2);一联为计划财务部记账联;一联为使用部门留存联,据以登记本部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簿》(附表3)。

(二)实物管理部门发出固定资产时必须同时发出该项资产固定资产标签,督促使用部门进行贴标。

固定资产标签由计划财务部的资产管理岗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本行自行购建的房屋类固定资产项目按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和流程执行;外购的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工作比照购置合同和相关的验收程序实施。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做好实物验收确认手续,做好实物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调拨实行统一调配、逐级审批的工作流程。

由实物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据固定资产余缺状况,填制《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资产调拨交接单》(附表4),对各部门、各支行的资产适时进行调拨和转移,尽可能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同时,要及时办理实物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第十八条实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认真履行相关职能,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严格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租赁用途和期限,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确定租金水平。

对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按相关流程和权限办理。

租入房屋类固定资产的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第十九条实物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维修、保养制度。

资产使用部门应保管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损坏或影响使用时及时提出维修申请;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对使用部门的维修申请提出鉴定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修复,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条本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由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每次盘点清查前,要下发盘点清查通知,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内控部门等成立盘点清查工作小组,要求各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先进行自查,盘点清查结束要形成盘点清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行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小组要依据实际盘点结果填制《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表》(附表5),将固定资产的实物信息与账务信息、使用部门的资产使用状况相核对,内容包括核对账、卡、实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修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的固定资产等。

如有盘盈或盘亏现象,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毁的由责任人赔偿,自然损毁的按相关要求做报废处理,填制《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专项说明》(附表6),按照相关授权权限报批后,由计划财务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节固定资产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固定资产要纳入“中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AMIS系统)统一管理。

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部门辅助管理台账,记录固定资产分部门、分类别明细核算信息,反映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折旧计提等详细信息。

每一项固定资产在“中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应一条资产编码,记录资产明细信息。

第二十三条分行计划财务部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中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和维护,要重视资产系统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处理各类固定资产业务事项并定期与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对账。

第五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注销和转让,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第二十五条处置程序

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和处置方案,计划财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按照授权权限报总行或分行有权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实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资产的处置工作,资产使用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内控合规部负责法律审查意见书的出具,处理资产处置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监督出售转让的全过程。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需予调整的,应说明原因,重新报批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操作,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对拟转让产权的处置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财政部和总行的相关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备案制度。

(二)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察中介机构的资质、规模、专业特长、信誉和业绩,采用招标(竞标)方式,选择资质佳、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定期考核评议,督促其认真履行义务。

(三)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实物管理、处置变现和账务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指导,及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

第二十七条处置方式

(一)报废。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按权限申请报废处理:

1.已按规定年限提足折旧,且不能继续使用。

2.虽未提足折旧但已损坏无维修价值的,以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

3.虽能维修使用,但维修费用超过新购同等资产支出的。

(二)出售。

应坚持公开处置原则。

对于不具备拍卖条件的资产,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竞价,或参照采购流程征集交易对象,以确保成交价格最优。

(三)置换。

以置换形式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

第二十八条实物管理部门在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后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按权限向总行有关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按照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和价值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对固定资产转资、增减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分类见本规程“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成本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等,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成本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1.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所有固定资产均要计提折旧。

2.本行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在其使用寿命内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按本办法有关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的类别、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

(二)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改良支出。

处于改扩建等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改良支出达到该项资产历史成本50%以上、且使该项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当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装修。

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低于该项资产历史成本50%的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应当资本化增加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维修费用。

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局部损坏,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修理时发生的支出,如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经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本次及下次两次改良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维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减值

1、本行应当至少于每年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按照总行授权权限要求,经过授权审批后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2、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3、资产减值测试可结合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一并进行,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要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表》上注明。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少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是该固定资产进入转让或注销产权状态;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三)因出售、报废或毁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四)房屋类固定资产在处置时,与之关联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无形资产”科目中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须一并转销。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一)盘盈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1)产权清晰且归本行所有。

(2)无债权债务纠纷。

(3)具有使用价值。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三)盘亏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后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固定资产净值冲减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转资

(一)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完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由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人员,依据《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购置交接验收证明表》验收日期,将资产数据录入“中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生固定资产编号并生成固定资产标签。

(二)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人员依据《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购置交接验收证明表》及相关合同等资料,出具《昆仑银行转资明细表》(附表7)。

(三)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人员审核《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购置交接验收证明表》、《昆仑银行转资明细表》等相关单据后,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冲减该项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辅助信息,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四)固定资产转资核算时必须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时,需提供该项资产投资计划、原始发票、合同、《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在建工程入账审批表》等;办理对外付款手续时,需办理“昆仑银行西安分行付款或费用报销审批单”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行应做好固定资产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各类风险,避免固定资产损失。

第三十七条本行应建立固定资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全行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按照本规程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登记记录并留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接受上级或同级内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纪律条例。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参照《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确定以总行统一规定金额为准,若总行单位价值金额调整,本操作规程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金额随同调整。

第四十一条若分行部门职责调整,本规程所确定部门管理职责随同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原《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1: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购置交接验收证明书》附表2: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

附表3: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簿》

附表4: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资产调拨交接单》

附表5: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表》

附表6: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专项说明》

附表7:

《昆仑银行转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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