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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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
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
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
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置、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
2.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4.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6.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
7.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8.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2.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
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
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2.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负责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
4.参加对由其购入(租赁)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参加由其购入(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本企业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气瓶除外)等施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负责对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
4.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5.负责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对施工生产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加由于施工生产设备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措施。
第二十七条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
1.对新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二十九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上贯彻落实。
2.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纳入计划。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专款专用。
4.负责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
贯彻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5.组织对项目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6.组织并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7.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8.参加特殊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
9.及时报告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6.组织并参加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7.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8.组织项目积极参加各项现场达标活动。
9.发生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组织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的验收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经理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人员;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4.负责组织项目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
6.负责项目安全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技术、资金、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三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企业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如果分包企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企业应视情节对分包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
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企业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出场并应要求给予总包企业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
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当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处。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意见。
4.当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并做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设计单位应就上述各方面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等大型起重设备、安全设施的搭设安装及拆卸等,均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四十四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备案。
2.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四十五条凡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合约关系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商(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其资质等级应与其所分包的工程要求相符。
各分包商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总包项目部制定的项目总体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制定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按总包单位分级审批制度审批。
第四十六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七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八条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第五十条一般工程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经理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十一条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向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每天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气候),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四条各类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临建和标牌等必须统一执行公司CI标准及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生活条件、安全防护用具等。
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必须张挂“五图一牌”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视标记。
第五十六条城市内的施工现场的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场地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为施工作业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
第五十七条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塔吊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放置,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设置标识牌。
第五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整,保证工完场清。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现场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高层建筑要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
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径不小于65mm,并应设加压泵和泵房。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生活办公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
各区域应设置导向牌,导向牌应牢固、美观。
第六十二条施工区域内禁止住人。
当施工现场暂设用房作为仓库使用时,应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出严格的规定。
施工区内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