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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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保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需公示、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评标方法
第六条【评标方法种类】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适用范围】除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小型工程鼓励采用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第八条【评标方法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细则)。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评标基准价】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招标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多种评标基准价的设定方式,开标时,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其中一种作为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错误纠正】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建、保密与公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
第十四条【异地抽取】招标人可进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
异地专家不便自行前往评标或者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负责统一接送,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指定专家的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招标人需要采用直接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要求,其数量应当不少于实际评标需要数量的3倍。
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问题处理原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章初步评审
第十八条【预审或后审】除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资格预审外,其它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均应采用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办法另行规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资格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初步评审内容和程序】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实质响应性评审,列出投标文件在实质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全部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二)清标,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各投标文件中清单报价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以及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等;
(三)修正、澄清,就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四)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重大偏差情形之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采用资格预审,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二)采用资格预审,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等)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符,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的;
(三)采用资格预审,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
(四)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重大偏差情形之二】评标委员会通过清标工作发现投标报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三)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定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预备费、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费率、计算基础不一致或未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细微偏差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成本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评审警戒线,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
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五条【低价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最低投标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和否决的结果】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五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详细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三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打分制和合格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评标细则中对技术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超过20%,其中评委的自由裁量分值权重应当不超过5%,对资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超过10%。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定是否合格。
审定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审定不合格的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第一节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九条 【技术标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三十条 【暗标评审程序】评审采用打分制法的,其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的形式,暗标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技术标暗标部分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暗标部分封面上;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电子评标系统进行暗标编号;
(二)评委对技术标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审完成后,由评委代宣布技术标暗标部分与投标人对应的编号。
第三十一条【暗标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部分的编制、密封要求。
投标人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其他评标方法对技术标要求】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技术方案(规范)、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专业工程(如有)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评审意见。
第二节资信标评审
第三十三条【资信标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评审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资信要求】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评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二)尚未采用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奖项加分,所获奖项应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
奖项、施工业绩不得有地域、行业特指。
(三)设置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一般应当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以及竣工验收证明、官网公示信息作为评审依据;
(四)招标人不得设置局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施工业绩的要求;
(五)联合体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六)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认定的有效期一般是从工程招标的上一年度起向前追溯3年内,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延长至5年内,奖项以证书落款时间计算,类似工程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计算。
第三节 商务标评审
第三十五条 【清单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选取方式对清单子项进行评审,选取方式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或者按子项特点有条件的选取方式,各级监管机构也可以统一规定选取方式。
采取随机抽取子项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先由工程造价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子项,再由全体评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项进行评审。
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所评审的子项不少于全部子项数的100%。
第三十六条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并按附件相应方法评标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章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八条【评标报告内容】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九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至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通过详细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或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四十二条【定标】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通过票决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电子评标
第四十三条 【电子评标系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
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电子评标系统法律定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
作为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的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四十五条【电子评标系统否决投标情形】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项目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或者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第八章异议和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七条【复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在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复议】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评标结果等提出异议且可能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招标人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
复议结论与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的,由复议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重新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人定标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重审】评标结果确定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其他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评标细则】附件《评标细则》为本办法组成部分,一并在全省统一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工程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
其规模上下浮动范围应当在30%以内。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附件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
附件三:
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附件四:
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细则
附件五:
评标和定标分离的定标办法评标细则
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一、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
二、评标程序
综合评估法应遵循先评技术标、再评资信标、后评商务标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排出名次。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市可按照本办法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评审要求,细化评审因素和标准,明确评标细则。
四、技术标(≤10分)
(一)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等);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3、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7、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工程进度计划表;
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0、其他技术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技术标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法和打分制法。
1、合格制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审定技术标是否合格。
2、打分制法:
评标委员会采取独立评审打分的方式,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进行打分,并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技术标合格标准分值确定是否合格。
采用打分制法的,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标评审要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概述: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标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和管理经验;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1)材料样品。
3、说明
(1)当采用打分制法时,招标人应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评分分值,其中评审要点8至11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
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分以内。
(2)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得分,应为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总分值的70%。
(3)对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提倡采用暗标方式。
(三)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应控制在2分以内。
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
项目负责人答辩时应随机编号,以笔答形式书面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且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答辩为零分。
五、资信标(≤20分)
(一)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2、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获得奖项情况;
4、社会信誉、经营状况。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负责人;
2、项目技术负责人;
3、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主要包括:
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员、机械(设备)管理员、资料员等。
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三)投标人业绩(≤1分)
可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