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管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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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开标所需的设施设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供,不得使用第三方设备。
第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收投标人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现场退回投标人,告知退回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所投标段;
(2)投标人名称;
(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送达人和接收人双方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对出现以下不符合接受条件情形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识的;
(3)逾期送到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重新封装,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项规定重新检查并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开标活动入场人员的信息登记,核查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现场告知、如实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报现场监督部门核实后,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相关人员到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监管人员关闭开标室门禁,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停止接受场外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准时开标。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招标人评标代表)不得参加开标会,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不得随意简化程序。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纪律,开标纪律内容参照本规定附件1;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身份;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十四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密封情况,如实报告密封检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当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答复。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现场拆封投标文件唱标,拆封时必须保证密封封套完整性,唱标结束后及时将投标文件放回原封套,若发现投标文件混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现场监督人员,保留证据,做好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唱标人按顺序依次进行唱标,投标人报价部分应当唱两次,报价大小填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投标人唱标一览表中含义表述不清楚的,应如实唱标,记录人如实、完整记载。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主持人应当询问投标人对开标有无异议并当场答复,记录人详细如实记录开标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
第十八条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注意事项,告知原件归还程序、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现场监督人员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所有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安全地转入评标室。
第三章评标区管理
第二十条评标区包括进行评标区门禁内所有区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场地安排和评标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市场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任何移动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
移动通信工具等随身物品交由监督人员存入储存柜。
第二十二条评标区只允许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并履行登记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只安排2名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如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应当事先书面申请,报局分管市场管理科领导同意。
其他人员含本局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评标区,应当书面申请,报局分管市场管理科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管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均应佩戴相应的工作卡,工作卡由现场监管人员发放。
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管人员核对身份后,进入评标区,在评标休息室内等候,经现场监管人员引导后方可进入相应的评标室。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对外联系应当使用评标区对讲机。
专家的用餐在现场监管人员监督下接取。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评标开始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将密封打印的《评标专家抽取名单》送达评标区现场监管人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同现场监管人员一起查验密封情况,现场拆封并核对评标专家身份,不得提前拆封名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现场监管人员如发现到场评标专家与抽取名单不一致、评标专家因故未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需回避的,应及时依法补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管人员宣布评标纪律(评标纪律参照附件2);
(2)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项目特点,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标表格使用等。
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言论,不得对外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在各评标室之间相互串岗,不得参与评标专家讨论或干涉评标。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人作出必要说明的,应当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集中问题后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表述不一致、内容含义不明确的;
(2)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3)投标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澄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其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澄清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则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原件缺失,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者其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纪律,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评标。
不得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讨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标意见进行干预,无法定理由不得离开评标地点,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对本人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不得随意更改签名确认后的评分表,确需更改的应在更改处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九条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应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
(1)评标报告内容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3)评标报价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4)涂改处是否有评标专家本人签名;
(5)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投标人原件完整安全转出评标区,并在规定的地点组织退还投标人原件,投标人在现场核对原件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现场监管人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作好记录,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现场监管人员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并做好记录,考评结果每月上报,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现场监管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组织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或工作发生差错等原因,导致招标活动组织混乱、现场矛盾激化、引起质疑投诉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做好记录,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现场监管人员应依法履职,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开标区、评标区的设备使用管理和耗材采购,市场管理科按需领取,设备故障由市场管理科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和维修。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开标纪律
(1)与会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会议。
(2)保持会场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3)与会人员应固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
(4)会场内严禁吸烟、拍照和摄像。
(5)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严禁接听电话影响会场秩序。
(6)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不得随意喧哗,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开标会场;
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方可离开会场。
附件2
评标纪律
(1)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督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2)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向代理方探示授标意图,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
(4)评标现场全程有录音录像,各专家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导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开评标区),应事先征求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6)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
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
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