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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警少将为正军职警官和副军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少将还是武警副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2、武警警衔——校官 

(5)武警大校为正师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大校还是武警副军职警官和副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6)武警上校为武警副师职警官和正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7)武警中校为武警副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此外,它还是武警正团职警官和正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8)武警少校为武警正营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此外,它还是

武警士官警衔(肩章)

武警副团职警官和副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3、武警警衔——尉官 

(9)武警上尉肩章 

(10)武警中尉肩章 

(11)武警少尉肩章 

说明:

武警警官软肩章 

 武警警官软肩章在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或作训服时佩带,其军衔标识与硬肩章相同,只是底版采用软材料,星徽用金黄色、横杠用红色人造丝机织而成。

武警警官软肩章具有佩带方便、轻便美观、标识清晰、利于隐蔽、无碍活动等特点。

此外,由于软肩章上没有金属件,因此便于背扛携带物资,非常适合军官在训练和作战时佩带。

4、武警警衔——文职干部、学员、士官、礼仪

武警文职干部肩章

(12)武警文职干部技术三级肩章 

(13)武警文职干部肩章 

 武警部队中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及体育事业的干部一般为文职。

文职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可达60岁,职务由办事员(排级)到正局级(正师职),但在肩章上不作区分。

文职干部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戴。

(14)武警警衔——学员 

 武警学员肩章为在警校学习的学员所佩带。

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带。

 凡武警院校毕业初到部队的学员均需有一年实习期,实习期间不授予警衔,仍佩带警校学员肩章 

(15)武警警衔——士官 

(16)武警警衔——武警士兵礼仪肩章 

 礼仪肩章是担负天安门国旗护卫、外宾车队护卫等重大礼仪任务的武警士兵佩带的一种特殊肩章。

武警士兵礼仪肩章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二等五级。

(17)武警礼仪士兵 

(18)武警礼仪士兵护卫国宾车队

武警警衔-军官军衔、武警警官警衔与民警警衔的区别

我国三衔(军衔、武警警衔、警衔)肩章式样对比图

解放军陆军军衔

武警警衔

警衔(民警)

军衔(陆军肩章)

武警警衔(肩章)

警衔(民警肩章)

武警警衔与军衔相同,武警警衔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1988年12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第二十二號令發布)”。

民警警衔不是军衔,“警衔”是目前人民警察警衔的规范提法。

它与与武警警衔是有根本区别的。

武警警衔属于“军衔”范畴,民警警衔则不受军衔制度调整。

调整民警警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军官军衔、武警警官警衔与民警警衔的主要区别如下表:

军官军衔、 

武警警官警衔与民警警衔对照表

项目

解放军军衔

武警警衔 

民警警衔 

名称

军官军衔

武警警官警衔

警衔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概念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

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实行军(警)衔制的目的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

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实行警官警衔制度。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实行警衔制度。

授予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最高衔批准权 

中央军委主席

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

国务院总理 

种类和级别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

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

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武警在“警衔”前冠以“武警”,警官警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上将、中將、少將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上尉、中尉、少尉 

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术”。

人民警察警衔不分类,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

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

(四)警司:

(五)警员:

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军(警)官军(警)衔编制级别(行政)

军衔高的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

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一)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

上将;

(二)正大军区职:

上将、中将;

(三)副大军区职:

中将、少将;

(四)正军职:

少将、中将;

(五)副军职:

少将、大校;

(六)正师职:

大校、少将;

(七)副师职(正旅职):

上校、大校;

(八)正团职(副旅职):

上校、中校;

(九)副团职:

中校、少校;

(十)正营职:

少校、中校;

(十一)副营职:

上尉、少校;

(十二)正连职:

上尉、中尉;

(十三)副连职:

中尉、上尉;

(十四)排职:

少尉、中尉。

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武警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正大军区职):

上将将至中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副大军区职):

中将至少将;

(三)正军职:

(四)副军职:

(五)正师职:

(六)副师职(正旅职):

(七)正团职(副旅职):

(八)副团职:

(九)正营职:

(十)副营职:

(十一)正连职:

(十二)副连职:

(十三)排职: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

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

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

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

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

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

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

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

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

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专业技术军(警)官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校至少尉

专业技术警官专业技术警官:

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中校至少尉。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军(警)衔的首次授予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土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与军衔相同。

警衔的首次授予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的 

批准权限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 

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晋级的期限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

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级的期限: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警)衔的晋级

除“以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

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

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警衔的晋级: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授予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军(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

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

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

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

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

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其他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 

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 

度。

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

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

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士兵军(警)衔制度

(一)义务兵 

1、列兵(第一年) 

2、上等兵(第二年) 

(二)士官

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 

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

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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