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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主持专业标准和评估体系刍议Word文件下载.docx

由能否胜任工作引发出来的是对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不具备一定的能力就无法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不具备一定的素养就不能履践工作性质所要求的各种责任。

一个人的能力和素养对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强化、规范一个人在特定工作岗位中的特定能力和素养,可以显著改善一个人的工作状况。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一个人工作状况的评价,可以细化到其能力和素养方面进行考察。

3.工作行为。

不管是工作性质还是能力素养,最终必然落实在个人的工作行为中。

工作行为是否体现了工作性质,能力素养是否足以支持工作行为,工作行为是否能够满足工作任务,这是评价一个从业人员、一种工作行为的最直观的表征和标尺。

4.个人的整体表现。

任何工作的开展,任何目的的实现,都是由人来进行的。

一个人的言谈举止,包括工作内和工作外的,都直接决定或影响工作的进展和目的的实现,因此,对工作状态、工作绩效的考察评估实质上也是对人的评估。

以上各点,应该说也是播音员主持人评价中的重点所在。

播音主持工作专业标准的主要框架应包括:

1.性质与任务。

该部分规定播音主持的工作性质,解决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定位问题。

能否认同工作性质并贯彻执行,能否明晰工作任务并高效完成,是考察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状况的首要内容。

2.职责。

由性质和任务而来的是播音员主持人的职责,岗位的特殊性规定了职责的特殊性。

与性质和任务一样,职责解决的也是根本性的问题,是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的外化。

3.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播音员主持人从事专业工作的内在力量,可以从具体的播音主持工作行为中抽取出来加以观照和评价,它是内置的,决定了传播的效果;

又是表现的,反映了传播的状况。

因此,抓住了职业素养,就抓住了评价的关键。

职业素养是一个大概念,其中既包括具体的传播能力,也包括个人的综合素养。

4.形象。

不管是性质、任务、职责,还是综合素养,其承受者、发出者都是活生生的人。

无论是抽象为理念加以关照,还是分解为行为进行考察,最终都要凝结为一个整体,就是人的表现。

因而,播音员主持人的形象在评价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形象可以从声屏形象和生活形象两方面加以考察。

这样,从大的理念、规定,到具体的落实,再到所应具备的和表现出的能力、素养,最后是人的整体表现,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从中可以考察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情况。

对这些方面的正面提领,有助于播音主持工作的完善提高。

(二)专业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的结构设想,结合播音主持工作的基本特点,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和有关文件,我们试拟订以下专业标准:

凡是在中国大陆地区持有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在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从业人员,应学习并遵从以下标准:

第一章性质与任务

一、工作性质

广播电视是当今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媒之一,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播音主持工作是广播电视传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播音员主持人是党、政府、人民声音的直接传达者,是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直接实现者,是和人民群众交流的直接沟通者。

二、工作任务

首先,培养、建立、强化喉舌意识,代表党、政府和人民的声音。

其次,做党、政府与群众、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

一方面有力、高效地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另一方面全面、准确地反映老百姓的呼声,反映社会的动向。

第三,倾听群众心声,为大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代表和引领先进文化的方向。

第二章职责

一、遵守宪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自觉在工作中贯彻和传播法律,在需要的时候捍卫法律的尊严。

遵守宣传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二、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真实、客观的新闻准则。

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话语权力,导向正确,敬业爱岗,善于传播,有效传播。

三、自觉汲取、传播、建设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发展。

第三章职业素养

一、传播能力

1.语言规范。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要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示范作用。

汉语普通话节目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将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

除特殊需要外,在播音主持工作中一律使用普通话。

不模仿有地域特点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口音、语调、粗俗语言、俚语、行话,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语。

用词造句要遵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语序合理,修辞恰当,层次清楚。

避免滥用方言词语、文言词语、简称略语或生造词语。

在节目当中应避免使用粗话、黑话等不文明的用语。

含意淫邪、低俗的双关语或暗示也应避免出现。

2.语言表达。

播音员主持人应该具有较高的有声语言表达水平。

有声语言表达应该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力求在准确传达节目主旨的基础上为节目增色。

讲究语言的艺术性,力求表达形式与表达内容的一致性。

表达要通俗易懂、准确生动、富有内涵、朴素大方,具有较强的交流感、亲和力与感染力。

避免艰涩、易生歧义的语言和虚夸的表达。

播音主持风格应朴实、端庄、大方,不追求低俗的风格和极端个人化的表达方式,不哗众取宠。

在采访中,讲究言语礼节,尊重被采访人,不得随意戏弄对方,言辞不得有辱对方的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应该注意对于青少年的语言影响,积极主动地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节目当中应该避免不利于青少年正确学习和使用祖国语言的用语。

应该避免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用语。

3.整体调控。

坚持播出内容与播出形式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低级趣味。

拒绝可能被青少年模仿并对其造成身心伤害的内容和形式,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尊重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与受众、嘉宾平等交流和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彼此友善,营造和谐的传播氛围,赢得公众信赖。

言谈举止大方得体,活泼而不轻浮,亲和而不失礼仪,感情真挚而不煽情挑逗。

反对扭怩作态、矫揉造作,拒绝粗俗。

二、综合素养

1.定位准确。

明确工作性质,找准自我定位,出色完成任务。

(参见第一章)。

2.增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谦虚谨慎,追求德艺双馨。

拒绝有害于民族文化、社会公德的庸俗报道。

3.加强学习,加强修养,提高品位。

一是学习政治。

加强理论修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政治素质。

关心时事,了解世界上与社会中的热点、焦点、重点,对信息有较高的选择能力、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观点鲜明,立场正确。

二是把握正确的导向。

导向包括政治导向和价值导向。

播音员主持人在政治上要成熟,要具备较高的判别力;

价值取向上,要符合和代表先进文化,要葆有健康、积极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三是学习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要坚持不懈地提高文化素养,善于学习和补充相关专业知识。

不断提升审美能力和审美素养,培养高尚的审美趣味,自觉抵制格调低下、媚俗庸俗等不良风气。

四是修身自律,加强道德修养。

在对待金钱问题上、在生活作风上、在对待公众的态度方面要有正确的认识。

4.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发扬团队协作精神,自觉接受相关纪律约束和管理监督。

第四章形象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直接代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形象,言谈举止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应珍惜受众信任、树立健康形象,维护媒体公信力。

一、声屏形象

1.总体上,要树立良好的声屏形象,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等要与节目(栏目)定位相协调,真实自然、大方得体,亲切可感、避免媚俗。

2.有声语言方面,音色纯正,语音规范,语言自然、庄重、沉稳、大气,表达恰切、得体,把“创造有声语言的典范”作为努力方向。

3.形象设计要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时代潮流,不盲目模仿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境外形象,不片面追求怪异或“出位”。

4.少儿节目主持人的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要充分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展示积极、健康、向上的美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5.保持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的和谐统一,努力提高政治素养、文化内涵、语言能力、心理素质。

二、生活形象

1.严格约束日常行为。

在工作和生活中均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

自尊自爱,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

具备公众人物的自觉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较常人更为严格的监督。

  2.确立正确的公众人物观念。

尊重观众、听众,热情礼貌地对待观众、听众;

不以个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寻求利益,谋求优惠、照顾和方便;

在涉及个人的纠纷中,不以强调个人工作身份和个人知名度影响、干扰和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3.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4.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5.采访活动中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任何钱物。

  6.不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不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7.不私自参与未经本单位批准的节目制作、录音、录像、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8.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对专业标准的一些说明

1.鉴于专业标准具有极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本标准的拟定主要借鉴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同时,对其相关内容作了一些调整。

例如,明确把工作性质和任务写进标准之中,将其作为执行和考核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只作为背景和前提;

把职业素养作为标准的主干内容,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传播能力和综合素养。

在传播能力中,把其它文件中散论的有关具体规定提领为语言规范、语言表达、整体调控三个方面,使其更加明确;

把播音员主持人的日常表现和生活自律归之于生活形象,与声屏形象一起构成整体形象。

这些考虑和处理办法,都是为了使标准的科学性和理论性得到加强。

2.拟定的专业标准,只列出了主要的方向和指标。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广播、电视等不同媒介以及不同层次的媒体,可把专业标准作为考察内容和主要依据,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和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指标,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还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解释有关规定,形成丰富、细致的可操作细目和评估案例库。

二、播音主持工作的评估体系

有了专业标准,就可以对播音主持工作进行评估了。

评估应由具体评估部门,根据科学的评价原则,制订细致可行的评价细则,实施准确评价,进行有效奖惩,实现科学管理和监督。

(一)评估参与部门及其分工

1.标准制定部门

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播音主持工作专业评估标准出台,各台在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考评时,多以考评者的主观评价为主,缺乏客观明晰的标准。

我们认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主持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有着宽广和高端的平台,便于掌握国家宣传政策和全国播音主持实践状况,易于与各级媒体展开沟通与协作。

广电总局可授权该组织,根据播音主持实践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的精神,拟定行业规范和评估标准,在广泛征求不同媒介和各级媒体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后,下发各级媒体参照执行。

2.评估执行部门

当前,各级媒体对于播音主持工作都有自己的一些管理办法。

在专业人员选拔上,除少数媒体由具体频道/频率或栏目负责外,大部分媒体都由主管人事和业务的部门统一进行,并且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在评估和管理方面,实现途径和执行部门却多种多样,有些媒体虽然成立了播音主持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但是事实上却由总编室、节目制作中心或具体的频道/频率来实施管理,不利于管理的统一和专业化。

我们认为,各媒体应成立专门的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机构,如“播音主持管理委员会”等类似部门,由该机构负责播音主持专业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也可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主持委员会的各级分会协助施行。

这一专门机构,应本着公正的立场,从专业的角度对播音主持工作进行监控和评估;

本着负责的态度,向有关行政管理单位提交评估结果,提供建议;

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处理意见,并监督评估结果的执行及改进情况。

(二)评估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需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提高素质是最终目的的原则。

目前的一些播音主持专业评估,往往是为了给岗位设置、薪酬安排提供依据,或停留于发现问题的层面,重心不在提高上。

我们认为,评估是为了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查缺补漏,其最终目的是提高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不是片面批判或束缚。

2.坚持自我规范和外在监督并举的原则。

评估,是一种外在监督,要有助于营造一种播音员主持人自觉提高的氛围,因为起根本作用的,是自我反省、自我规范、自我提高。

3.坚持专业、规范、严格、稳定的原则。

首先要标准明确,有规可循。

单凭主观判断的评价,缺乏说服力;

其次要评价准确,有规必循;

最后要成熟稳定,不能变化无常,不能因事增减标准,从而形成稳定可靠、权威可信的评价体系。

4.坚持责任明晰、不枉不纵的原则。

播音主持是广播电视传播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播音主持工作在理论上与媒体、频道、节目的定位是一致的,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应厘清责任,既不模糊地诿过于集体,也不片面地归咎于个人。

5.把握好“门槛”和底线。

播音主持形态丰富多样,播音员主持人千差万别,专业标准也有诸多的“过渡地带”和“模糊空间”,关键是把握好“门槛”和底线。

我们已经反复阐明,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和制止不良现象,需要强调的是,提高的过程是无止境的,表现优良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当言行的影响却是即时性的,破坏力极强。

因此,“守住底线、逐渐进步”是一个比较现实也较易实现的目标。

我们不妨把“规定下限、正向开放”作为评价的现实取向和基本原则。

(三)评价细则

我们根据专业标准的主要内容,遵循评估原则,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细分出不同层次的表现形态:

1.政治立场方面

A:

立场鲜明,导向正确,贯彻有力。

B:

导向基本正确,立场不够鲜明,倾向性和力度不够。

C:

有较为明显的导向问题和态度问题。

D:

出现重大播出事故,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2.价值导向方面

坚持民族文化主体性,倡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弘扬主旋律。

基本符合民族文化心理,生活态度比较健康,能够关注社会影响。

体现拜金主义、机会主义,追求感官刺激和低层次享受,消极堕落,低俗媚俗。

格调低下,有损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现重大播出事故的。

3.语言规范方面

汉语普通话节目中,正确使用普通话,基本没有或极少有语音失误,用词造句符合语法规范。

语音基本标准,偶有语音失误,但不影响意义的表达。

语音不够标准,失误、错误较多,影响了意义的顺畅表达。

在普通话节目中,模仿港台腔,使用方言土语,夹杂不必要的外语,造成表意不明、语义含混、风格怪异的。

4.语言表达方面

思路清晰,表达顺畅。

临场反应敏捷,逻辑感强。

语言表达生动、形象,自然、得体。

思路基本清楚,表述比较清楚。

但是语言不够生动,或不够恰切。

思路基本清楚,但是表述不够清楚,内容层次不够明显。

语言缺乏变化与适时调整。

思维混乱,内容较杂乱,表述不清,调侃过多,反应迟钝。

5.形象塑造方面

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与节目(栏目)定位相协调,与个性特色定位相符合,与自身外形条件相符合,大方得体。

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与节目(栏目)定位基本协调,过于追求个性化,不够自然,稍显夸张。

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片面追求个性特色,与节目(栏目)定位不协调,杂乱、夸张。

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等方面辑怪猎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整体风格方面

能体现栏目特色,符合播音员主持人个性特点,个性鲜明且自然本色,富于吸引力和感染力。

与栏目定位基本协调,但缺乏创造的活力,个性不够鲜明,缺乏足够的感染力。

形式呆板、语言枯燥,缺乏特色,或盲目脱离传播目的,不顾自身特点,追求不自然的个性展现。

把“私语化”或蹩脚的模仿当作个性化,“为个性而个性”,沉醉于自我表现或“语言的狂欢”,扭怩作态、矫揉造作,格调低下的。

7.日常自律方面

有正确的公众人物观念,能自觉遵守各有关规定,不以个人工作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规定禁止的商业活动。

在工作和生活中均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愿意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较常人更为严格的监督。

能自觉遵守各有关规定,不以个人工作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规定禁止的商业活动。

在生活中放松要求,不能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对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较常人更为严格的监督有一定抵触情绪。

凭借个人知名度谋取利益,从事某些有关规定禁止的商业活动。

不愿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较常人更为严格的监督。

追求金钱及其它利益,腐化堕落,逃避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社会影响恶劣。

(四)评估过程

播音主持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可通过平时监控、受众反馈、定期抽评、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全方位、有重点的科学评估。

其中,平时监控可聘请或成立专门的监控小组,追踪节目,实现“全天候”的监听或审看,作好记录,建立日常档案;

受众反馈主要指受众通过各种方式对节目或播音员主持人的评价。

可以建立专门的受众反馈机制,鼓励受众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信件等渠道进行播音主持工作专项评价。

受众反馈经过筛选,可以作为参考指标之一;

定期抽评,可以在一定周期内(如一年两次)对播音员主持人已经播出的播音主持作品进行抽查或送审,由有关专家或部门领导组成考评小组,进行专业评价;

最后,根据播音员主持人的平时表现、受众反映、重点分析,结合其形象管理、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播音员主持人个人。

(五)具体奖罚

根据细则进行评估后,我们试拟订以下奖惩条例:

(一)经专业评估,认真执行并基本符合《专业标准》的从业者将具备以下资格:

1.有资格继续持有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2.有资格参加中广协会播音主持委员会组织或单位内的相关奖项的评奖活动。

(二)经专业评估,违反或达不到《专业标准》的从业者,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建议整改。

对于情节较轻者,向其发出《建议整改通知书》,列明其违规事实、存在问题并建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在跟踪整改情况之后,根据整改效果取消或加重处罚;

2.进行警告。

对于情节较重者,向其发出《警告书》,列明其违规情节、存在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要求试岗。

对于情节较重且整改不力、效果较差者,列明其存在问题及整改不力的事实,向人事部门通报其违规情况,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试岗状态,并在试岗结束后根据其表现进一步作出撤销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4.取消资格,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者,将其违规事实、认识态度、社会影响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取消其从业资格,吊销其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并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再次申请资格考试的资格。

(三)下列表现将予以奖励,可以优先晋级、获取奖励或荣誉称号,或根据各媒体的情况提高薪酬:

1.符合专业标准的A类表现,业务能力突出,在播音主持岗位上成绩显著者;

2.在本质岗位上努力传播先进文化,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社会反响良好,贡献突出者;

3.在国际交流中,对传播中国声音、中华文化及推广普通话有杰出贡献者;

4.在播音主持专业学术领域有重大贡献者。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播音主持专业标准,对播音主持工作进行评估,只是播音主持管理的一部分。

这里,我们尚未涉及资格管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行业监督、权益维护、培训学习等其他部分。

评估工作只有与这些措施和手段相结合,才能形成系统的播音主持工作管理体系,才能真正产生实效。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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