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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者,按《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没有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可以消除的;

(五)违法建设工程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第十二条临街临路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施工标志牌、设置安全防护网、佩戴安全帽、砌筑1.8——2.5米高的围墙隔离施工区与外界。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擅自修建临时建筑,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处500以上500元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到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临街临路施工建设确需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须报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批准,获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并交纳按《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黔城城通〔1994〕092号)和《台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台府办发〔2015〕号)计收占道费、卫生费后,在执法人员的指定下占道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施工的,可先没收其作业工具,令其立即停工,到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申请补办手续后,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一切建设工程竣工后5天内,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好施工现场。

逾期不清理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是指:

(1)城市道路:

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场地、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

果皮箱、垃圾筒(池)、标志牌、宣传栏等);

(2)城市排水设施:

排水沟、污水处理设施、下水道口、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3)城市桥涵:

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为保证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正常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市政公用工程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的,需报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按照《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黔城城通〔1994〕092号)缴纳相关费用和各项手续后,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方可操作。

违者,令其立即恢复原状或停工补办手续,如有损坏的按照设施造价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因紧急维修供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违者,可先没收其作业工具,令其立即停工或限期恢复原貌,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属通讯、电力、供水等单位的检查井盖破损,经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将围挡和警示桩设置后,并于6小时内更换完毕,否则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在5个工作日未进行更换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由该单位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黔城城通〔1994〕092号)文件精神,设置我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损坏城市设施应收取的费用标准:

一、占用设施:

1、道路:

一等路段:

苗疆东大道路段(大灯塔至翁你东路入口)、苗疆西大道(大灯塔至梅影综合体售楼部)萃文路(老大桥至丁字路口)、文昌东路路段(丁字口至一小门口)、文昌西路路段(丁字路口至台拱镇医院门口)、兴隆巷、登台巷;

秀眉大道(城东垃圾中转站至秀眉广场至国土局),一般占道0.40元/日㎡,经营占道2.00元/日㎡。

二等路段:

军民路、文昌西路(台拱镇医院至城西110变电站);

文昌东路(一小至城东垃圾中转站),清江路,民族北街等路段。

一般占道0.30元/日㎡,经营占道2.00元/日㎡。

机动车上人行道:

轻车30元/次、重车70元/次。

2、其他部分:

(1)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

0.12元/m³

,按施工用水总量计。

(2)占用设施设立广告:

按广告牌面积计算,15.00元/㎡/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首次设置周期按半年计,到期必须更换。

(3)横幅:

公益性15元/幅·

14天;

商业性30元/幅·

14天,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4)占排水沟:

0.30元/㎡日,指占排水沟顶面堆物、作业。

二、挖掘及损坏设施

根据施工方计划挖掘面积计算恢复费用的保证金,并缴纳占道费和卫生处置费。

待工程完工,恢复原状后,退还其保证金。

因工程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按设施造价或合同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机关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商店、居民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无乱设摊点、包秩序)。

未达标或不执行规定的,督促实施,并按《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以100~200元罚款、个人2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路段有以下行为的:

1、在一、二等路段临街门外、窗外、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乱堆、焚烧物品的。

2、在上述路段烧烟煤、在临街门外建炉灶、放置潲水桶、垃圾桶。

3、在上述路段乱搭遮阳棚、雨棚的。

4、在上述路段禁止安装空调机附机,确需安装的或已安装好的,需对其外观进行美容装饰后方可安装;

在街道背面安装空调机附机的,离地面不得低于2米。

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

(1)必须取得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发放的临时占道许可证;

(2)经营早餐的摊点必须在上午9:

30前收摊、夜市必须在早上6:

00时前收摊,并将摊位处及周围内清扫干净。

违者,取消其摊位资格,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供水、消防等各类设施和空中走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必须在建设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方能施工架线。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交通、通信、邮政、电力、供水、消防等各类设施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临街店面装修、改造一律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向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违者,可先没收其作业工具,责令立即停工。

并按《台江县城区临店面装修管理规定》(台府办发〔2015〕9号)补办各项手续。

第二十八条一切户外广告、宣传横幅、标语、路牌、画廊的设置,均需向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设置。

违者,除强制拆除外,并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在限期整改后及时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可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农贸归市、摊贩规区、座商归店”的经营秩序开展经营。

违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城市管理规定进行;

(二)有固定商店又将货物摆出店面的;

(三)流动商贩在一等路段兜售货物的;

(四)单位及商店门前摆放的花草,出现枯萎或不整洁的;

(五)店堂店招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各种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敞放或临街圈养禽畜,在城区中拉狗、牛行走,未采取处置动物粪便措施的。

违反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可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限期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的,对散放的小型动物(狗、鸡、鸭、鹅等)可立即捕杀,对未采取处置动物粪便措施行为的个人,并处其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划分:

1、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内各主要道路的上述指标。

2、台拱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巷、居民院落、巷道的秩序和坏境卫生、园林绿化。

3、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及公路沿线,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4、城区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5、报刊亭、商店、摊点、护栏广告的卫生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6、公建房住宅小区空地、楼道由楼长负责。

7、商品房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

8、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9、建设施工场所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于上午7时—8时和下午19时——20时到指定地点倾倒,其余时间不准乱倒。

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垃圾,应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查验后,方可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果皮箱内倾倒其它垃圾,违者,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令其将果皮箱内所有垃圾清理干净,送到垃圾中转站内。

第三十四条门面必须设置垃圾桶,临时摊点必须设置垃圾桶(箱)及污水筒,不准摆放在显眼处,并保持摊位及四周1米范围内的卫生。

收摊后必须搞好所属范围的清洁卫生。

违者,取缔其摊位资格,并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可出具暂扣清单,暂扣其经营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保持整洁、卫生、无污水、无乱贴乱画、无定期消毒;

(二)便池(坑)内保持流水冲洗;

(三)设备损坏无维修,排水不畅的;

违反其中一条以上的,按《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次处以公厕产权单位或经营人100元,两次以上者,除处以公厕产权单位或经营人500元罚款外,责令其更换公厕管理员。

第三十六条城内严禁噪音污染,发生有以下行为者,由环保部门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1、除执行紧急公务的特种车外,其它车辆不许鸣高音喇叭:

2、经营电声器材的商店、广告宣传等,音量必须控制在90分贝以下;

3、建筑施工噪音;

4、夜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夜间(22:

00——6:

00)不得扰民,必须控制在50分贝(A)以下:

第三十七条城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按《台江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除责令其清扫鞭炮垃圾外,并罚款5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垃圾收集、处理实行有偿服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主动积极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拖欠、妨碍、阻挠。

违者,《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详见《台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台府办发〔2015〕号)

第四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

(一)属县财政核发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含退休职工)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代收;

(二)城市居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台江县自来水公司代收;

(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小区等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其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公司代收;

(四)洗车点、修车场(点)、客车、货车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交通局代收;

私家车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交警大队代收;

(五)占道摊点及商业促销点的垃圾处理费,由批准经营机关代收;

(六)建筑工地的工程处置管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和工地车辆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住建局代收;

(七)城市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由台拱派出所按年度代收;

(八)社区内无用水门面,由社区按年收取;

(九)未在以上代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直接征收。

第四十一条一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先到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并缴纳环境卫生保证金和垃圾处置费及处置管理费。

违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质检等有关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一)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件到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建设垃圾处置责任书。

(二)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费标准向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缴交费用和环境卫生保证金(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后,经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退还,不合格的视其完成情况按比例扣除)。

收费标准:

按《台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台府办发〔2015〕号)

1、建筑垃圾(含其他施工渣土)处置费:

2.00元/每吨或300元/㎡;

2、扩建、维修、装饰、供水、供电、电信等工程处理费按占地面积收取;

(1)合同工期内:

每日0.20元/㎡,

(2)合同工期外:

每日0.50元/㎡,

3.新建建筑工程处置管理费按合同工期收取;

(1)建筑面积在500㎡以下的:

100元/月

(1)建筑面积在500~1000㎡的:

150元/月

(2)建筑面积在1000~2000㎡的:

200元/月

(3)建筑面积在2000㎡的:

300元/月

4.拆迁工程处置及管理费:

0.5元/日㎡(拆迁物的建筑面积)

5.建筑垃圾代运费:

50元/吨(一般的江淮双排座车1.5吨)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将有害废弃物和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随意倾倒有害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的;

(三)损坏或擅自拆除或设立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按《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O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O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树木及绿化公共花草管理权属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紧急、特殊情况除外,但也必须于24小时内告知园林绿化站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生产或建设确需砍伐、移动、修剪城内树木的,必须向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预交保证金后,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

违者,按《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有城市公共绿化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牲畜;

(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

(七)其他损害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全部清理干净,按《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并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城市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公共绿化地等)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宣传品等。

违者,强制清除,并《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燃气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资质管理和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安监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凡在本县境内生产、蕴藏、输配、规模使用、销售燃气及器具、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能办理其它手续、证照,一切手续、证照齐全,在主管部门制定的地点,方可操作、经营。

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擅自进行燃气经营的,由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根据《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黔府发〔1996〕4号)第三十五条视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否则,取消经营权,没收其所有商品。

第四十九条与燃气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住建、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检查,并及时改正不安全的燃气保管、使用方法。

第五十条在燃气存放处,必须设置有效的消防设备及隔离体。

违者,按《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令其补齐,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禁止一切车辆乱停乱放。

一律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非赶集日:

在7:

00~19:

00时内,城区内所有未划停车线的路段禁止停车(除出租车外)。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台江县城区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台府办发〔2015〕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在前款规定的时间范围、路段一律不许货车装卸货物。

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城内通行的公交车必须在公交站台停靠,违者,处以2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摩托车、自行车、手推车必须停放在车行道以外。

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营运板车、三轮车一律停放在老大桥停车场内有序排列待客,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城内通行的车辆,机动车必须有齐全的方向灯(特种车除外),在转弯时必须明确的表示:

有方向灯的必须打方向灯;

无方向灯的必须打手示。

违者,机动车罚款20元,非机动车罚款12元。

第五十八条城市通行的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后,必须10分钟内将车移离道路。

违者,罚款20元。

第五十九条逢集日(赶场天):

1.客运、货运、农用车、拖拉机一律不许进城(紧急情况除外)。

违者,罚款50元。

2.车辆停车线:

营运车辆一律进入苗疆汽车站、黔岭汽车站始发。

非营运车:

革东方向:

县工商局大门口起向革东方向靠右边停放;

施洞方向:

梅影综合体售楼部门口向施洞方向靠右边停放;

番省方向:

御江苑门口向番省方向靠右停放;

台盘方向:

和田大酒店门口向台盘方向靠右停放。

第六十条过境的客货运车辆,一律进入苗疆汽车站上、下旅客及货物。

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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