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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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管理机构、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查安全防护措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及事故隐患等。
(一)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查机构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规定,有效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2、查各级各部门是否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并成立以行政领导为主的安委会,安委会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事宜做出反应与决定。
单位的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分级是否合理,安全部门是否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3、专职安管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比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1、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的安全活动记录情况,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
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是否根据单位的生产实际,确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特种作业的审批记录,建立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和管理台帐。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了三级教育,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100%,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危险性较大的非煤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才任职。
4、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情况。
有无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以及应急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四)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并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五)技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目的记录、整改情况。
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1、是否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整改反馈单。
2、是否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并有标准化检查规定和记录。
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天然气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台帐是否齐全,安全检查监督是否到位。
(七)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帐、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存在问题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的存档制度或记录。
(八)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排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否齐全。
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
(九)安全投入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职工工伤保险的缴纳、煤矿等高危行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
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防护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达到了国家标准。
(十)隐患识别和整改情况
1、有无隐患识别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机制的活动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立了隐患台帐。
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能否做到:
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岗位,较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较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十一)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包括能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演练报告、演练效果分析。
3、能否根据演练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应急预案。
(十二)事故管理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
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
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3、事故结案情况。
事故处理结案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即:
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群众,处理事故责任者。
七、安全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定整改项目、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计划、定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
对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每次开展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完整地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督查,对依然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重处、重罚和严肃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安全检查记录表》要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备查。
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单位:
编号:
澄安字(200) 号
牵头部门
检查人员
配合部门
被检单位和场所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检查内容
检查中发现
问题和隐患
处理意见
和措施
跟踪督查情况
(跟踪时再填)
记录人员:
记录时间:
年月日时分
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为及时发现、整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较大安全隐患按《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统一领导下,按单位负责、部门监管、职工监督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每月、各单位按每旬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实行较大安全隐患公告制度,明确隐患整治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公开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跟踪工作的监督,确保较大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和销号,健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报告制度,坚持开展动态隐患排查行动,及时发现和排除较大安全隐患,并按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七、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各单位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较大安全隐患。
九、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检查制度》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治理较大安全隐患。
十、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
核查属实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一、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当记录建档。
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
无法立即排除的,要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各单位在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须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
十二、各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十三、较大安全隐患评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方式、整改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十四、评估结束,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并立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评估报告提出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等建议,应当客观、适度。
十五、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分级后,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较大安全隐患整改。
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较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成立由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
整改方案应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整改期限和目标;
(二)整改措施;
(三)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一律实行挂牌整改督办制度,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各单位安监部门挂牌整改督办。
较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管,明确责任人员,监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对隐患整改完成时限范围内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实行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分包责任制,督促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
十八、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组织检查和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对因整改不力或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十九、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的,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经验收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有权限的机构批准后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较大安全隐患登记制度,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对排除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时将隐患登记、销案情况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后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请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根据《澄合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煤矿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组织牵头;
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新城公安分局组织牵头;
民爆物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物资供销公司组织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供用电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生产技术部(动力)组织牵头;
建筑施工、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方面的联合执法,由规划发展部、行政事务处组织牵头;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党委工作部(宣传)组织牵头;
林业行业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林业中心组织牵头;
其他方面可根据具体联合执法项目确定配合单位。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各联合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素质高、作风正、业务精并持有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三)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由部门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
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