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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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厂)级教育由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5)历年的重大事故案例的介绍与分析。
时间不少于一天。
6.2.5车间级教育内容:
(1)车间安全生产概况,安全生产力组织及人员结构概况,产品、工艺流程及特点;
(2)车间劳动规则和应注意的事项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介绍;
(3)车间危险地区、危险机电设施、有毒有害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及其特殊规定的安全要求;
(4)车间正反典型事例以及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做法和要求等。
教育方法,一般由安全工作负责人组织学习安全基础知识,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组织实地参观、直观教育,介绍事故教训等。
车间(分厂)教育由各车间主任(分管安全主任)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
6.2.6班组级教育内容:
(1)本工段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2)新员工将要从事的生产工作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各种机器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3)工作地点和环境的清洁卫生事项;
(4)容易发生事故或有毒有害的地方;
(5)个人防护的使用和保管等。
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增添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员工工作时,必须对员工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岗位教育方法,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等方式,要订立包教合同,规定具体期限,使员工按规定掌握岗位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搞好这一级的安全教育,并使工人熟练地掌握安全操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
时间不少于二天。
6.2.7安全部门负责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班组长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2.8经矿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安全部门书面通知人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6.2.9班组级教育应着重安全技能培训,即结合本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训练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安全防护方法,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讲解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6.2.10矿山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
6.3班组长安全教育
6.3.1每期工程开工前应对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新任命或改变工作性质的班组长,任职前必须进行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
6.3.2班组长培训内容应包括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班组长在安全管理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作业中的多发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突发事件的处理;
反习惯性违章教育;
班组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方法。
6.3.3班组长安全教育由矿山人力处组织,工会和环安处配合。
6.4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学习
6.4.1第一安全责任人包括项目主管、各分公司(工程处)、子单位负责人、矿山各部门处长等。
6.4.2第一安全责任人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学习。
6.4.3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学习内容有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体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矿山安全规章制度,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矿山安全管理的各项内容及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6.4.4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学习由矿山人力处组织,工会和环安处配合。
6.5技术人员安全教育
6.5.1技术人员包括: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6.5.2每半年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6.5.3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内容有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教育;
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应办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及其安全措施、交底;
“五新”作业中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和人机工程学知识;
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
6.5.4技术人员安全教育由矿山人力处组织,工程部和环安处配合。
6.6专兼职安全员培训
6.6.1专兼职安全员从事具体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工作,他们应该具有系统全面的安全知识。
为此,应该创造条件让他们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
6.6.2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政府部门认可的有关安全资质证件才可上岗,并须按规定的年限进行年审。
6.6.3新任专兼职安全员上岗前应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
6.6.4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安规”和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事故处理程序和反习惯性违章教育。
6.6.5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由矿山人力处组织,矿山环安处配合。
6.7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7.1特殊工种人员包括汽车驾驶员、装载机司机、挖掘机司机、推土机司机、起重机司机、潜孔钻钻工、爆破工、监炮工、火工材料仓管员、押运员、电气焊工、电工、电机车司机、主扇工、行车工、压力锅炉工、水泵工等。
6.7.2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的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准上岗操作。
6.7.3必须根据特种作业岗位的身体条件要求,选拔合适的职工作为候选对象;
6.7.4对候选对象,按照劳动部1991年发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签发的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曲认真、严格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7.5特殊工种人员持证后须按规定的年限进行年审。
6.7.6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内容有“安规”中的有关规定,基本操作方法学习,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等。
6.7.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有两种形式:
(1)岗前培训。
这种培训一般集中进行曲,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术。
严把考试关,只对考试合格者才能发给操作证,准予上岗操作。
(2)在岗管理。
对所有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中要加强安全监督和实行管理措施。
6.7.8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工作由矿山人力处组织,环安处和有关部门配合。
6.8“五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作业安全教育
6.8.1“五新”作业要尽可能用系统安全分析和人机工程学分析等科学方法预先找出一切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
6.8.2对操作的工人和有关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允许进行操作。
6.8.3由于“五新”作业未知因素多,因此教育应突出应急应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以及在紧急危险情况下的防护和自救的训练。
6.8.4“五新”作业安全培训由矿山人力处组织,工程部和环安处配合。
6.9复工和调岗安全教育
6.9.1复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开操作岗位较长时间,又重新上岗操作;
调岗是指调换工种。
6.9.2复工和调岗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可参照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教育进行安排。
6.9.3复工和调岗安全教育也应实行考试和发放安全操作证的制度。
6.9.4复工和调岗安全教育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
6.10由矿山人力处组织,工会、环安处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利用工闲时间可进行全员定期安全培训教育、各种形式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6.11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6.11.1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活动中心,下设教室、展览室等,有必要的资料、图书、教材、设备等。
6.11.2安全教育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力求生动形象,避免空洞说教。
可适当开展“典型工伤事故图片展览”、“安全在我心中”、“安全施工百日无事故”等安全教育、竞赛活动。
6.11.3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教育的经常化、普及化、规范化。
6.11.4要结合事故的预防、预测进行教育。
要注意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事前进行教育。
如节假日前后的教育,结合季节特点进行的教育等。
6.11.5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全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11.6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施工实际,结合“安规”和矿山及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程序制定。
6.11.7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要进行考试并登记在册,保存备查。
7.1总则
7.1.1为了进一步促进本矿安全生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紫金山金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7.1.2矿属各单位和各工程公司(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抓严、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做到奖罚分明。
7.1.3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重奖重罚制度。
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施工人员应给予重奖;
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
7.1.4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7.1.5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1.6安全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
7.2奖励
7.2.1生产过程中,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排除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7.2.2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者,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7.2.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给予建议提出者一定数额的奖励。
建议或措施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给予建议或措施提出者200元奖励。
7.2.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了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关人员200至500元的奖励。
7.2.5研究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7.2.6对7.2.1到7.2.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考核,报请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并抄送环安处备案,奖励金在各单位安全管理基金中支付。
7.3处罚
7.3.1矿属各单位和各工程公司(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
(1)单位和工程公司(队)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排上岗的,每人次处罚5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200元处罚。
(2)单位和工程公司(队)没有实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每人次处罚5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200元处罚。
(3)单位和工程公司(队)隐瞒事故不报的,经审查核实,除按规定处罚外,另加予处罚:
轻伤事故每人次1000元至3000元;
重伤事故每人次5000元;
死亡事故每人次20000元。
并给予单位负责人500元至5000元的处罚。
(4)单位和工程公司(队)每月未按矿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处罚,并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至200元的处罚。
(5)单位和工程公司(队)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落实矿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每次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6)单位和工程公司(队)违背矿安全规程进行生产的,每发现一次,给予处罚300元,造成一般事故或损失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处罚;
或按损失的50%给予处罚。
7.3.2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重伤事故一人次,取消本月安全奖;
发生重伤事故二人次,另加罚单位2000元。
工程公司(队)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取消本月安全奖外,另加罚1000元;
发生重伤二人次,加罚5000元。
7.3.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或重伤三人次事故,除按安全责任状处罚外,另给予单位处罚1000元;
工程公司(队)发生同类事故,除按安全责任状处罚外,另给予2000元处罚。
7.3.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辞退处分。
⑵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和辞退处分。
⑶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辞退处分。
⑷对事故责任所在班,撤销班长职务并予辞退。
⑸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⑹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给予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和撤职处分。
⑺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和撤职处分;
给予分管副职和安全主管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处分。
⑻待事故处理完毕后,矿山环安处处长应引咎辞职。
7.3.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⑵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下调月薪工资一档处分或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⑶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的处分。
⑷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⑸对事故责任所在班,给予班长行政记过和撤职处分。
⑹对事故责任所在项目,给予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处分。
⑺对事故责任所在单位,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和安全主管通报批评并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半年的处分。
⑻事故责任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加重对第一安全责任人处罚,直至撤销行政职务。
7.3.6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⑴对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和下岗处分。
⑵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处分。
⑶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⑷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给予班长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处分。
⑸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给予项目主管通报批评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半年处分。
⑹对重伤事故责任所在单位,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
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人身重伤事故,对4)条规定加重处罚,直至撤销班长职务,对5)条规定加重处罚。
7.3.7发生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机械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⑴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的处分或下岗处分。
⑵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⑶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⑷对事故责任所在班,给予班长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⑸事故责任所在管理部门(专业公司驻工程点的二级机构或工程点事故机械的管理部门,下同),给予行政正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半年的处分。
⑹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类似机械事故,加重对事故责任者处分。
7.3.8发生一次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机械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处分。
⑵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⑷对事故责任所在班,给予班长撤职处分。
⑸对事故责任所在管理部门,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工程处、子公司,下同),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7.3.9发生一次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
⑵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⑶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⑷对事故责任所在班,给予班长下岗处分。
⑸对事故责任所在管理部门,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和撤职处分;
给予专职安全员行政记过及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或下岗处分。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处分;
给予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安全主管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
7.3.10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如下处分:
⑴经济损失在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者通报批评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半年的处分。
⑵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处分。
⑶经济损失在15000元及以上,25000元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记过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处分。
⑷经济损失在25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和下岗或解除合同的处分,给予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队(班)长通报批评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半年处分。
⑸经济损失在50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者辞退或解除合同的处分,给予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队(班)长行政警告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处分。
⑹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给予事故责任者辞退处分;
给予事故责任所在车队(班)长行政记过处分和下调月资工资一档,时间一年的处分,给予车辆管理部门行政正职下调月薪工资一档,时间一年处分。
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者按事故损失的10%的经济处罚。
7.3.11新入矿员工未进行完三级安全教育私自上岗的,给予200元的处罚。
7.3.1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私自从事特种作业的,给予200元的处罚。
7.3.13未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作业的,给予50元的处罚,屡犯者加倍处罚。
7.3.14酒后上岗作业的,给予100元的处罚。
7.3.15违反火工材料管理规定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
7.3.16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的,给予100元至3000元的处罚。
7.3.17违反井巷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7.3.18违反“两危”物品运输、储存、保管、领用制度的,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处罚。
7.3.19违反车辆、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7.3.20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7.3.21违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7.3.22违反其它安全规定进行作业的,给予100元的处罚。
7.4其它处罚
7.4.1矿山及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其它存在的问题,除对有关责任人员加重处罚外,对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主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7.4.2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下岗五天到安全教育室进行安全再教育学习和反省,由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7.4.3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下岗五天到安全教育室进行安全再教育后,由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7.4.4对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和下岗五天到安全教育室进行学习,由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7.4.5对严重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处分。
7.4.6下岗期间的待遇按矿山有关规定处理。
7.4.7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7.5处罚金额的管理、使用
7.5.1由矿山组织处理各类事故的处罚金,矿山查处的违章作业,事故隐患的处罚金,全部上交矿山安全管理基金账户。
各单位处理的各类处罚金上交各单位安全管理基金账户。
7.5.2处罚金额主要用于各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资料、对有关人员奖励等。
7.5.3处罚金的提取必须由安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的使用情况明细的支持文件,报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7.6安全管理基金、安全奖罚基金的管理使用
7.6.1各单位在经济划块中划定的安全管理基金(无经济划块的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5%--2%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基金),应制定阶段提取计划和安全奖惩细则,报矿山主管系列领导及有关部门,并严格控制奖励面,使安全奖励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7.6.2安全管理基金的提取必须按阶段计划向矿山提出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阶段安全情况、安全巡视检查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及安全管理基金的使用计划。
7.6.3矿山为工程项目设立的安全奖罚基金,由矿山环安处制定考核细则,按提取计划和评分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考评,并报矿长和主管施工副矿长审批。
7.6.4安全管理基金、奖罚基金的发放要真正起奖励和激励的作用,不得搞平均分配。
7.6.5各单位的安全奖励由安全部门审核,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7.7附则
7.7.1在有关处罚条款中,涉及到下调月薪工资处分的,除有期限规定,到期限经考核恢复原档月薪外,其余无期限规定的,从受处分起一年内不得调升月薪档次。
7.7.2各单位应按本程序制定相关的安全奖惩细则,对本规定中没有提及的其他事故处理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7.7.3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7.7.4由于事故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不进个人人事档案,但重大伤亡事故及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7.7.5本细则若与上级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7.6本细则从二00二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7.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7.1.1人的行为规范
7.1.1.1必须坚持程序作业,不得反程序盲目作业。
7.1.1.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不准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凉鞋、高跟鞋。
7.1.1.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佩戴出入现场的胸卡,作业中不准将安全帽取下、垫坐。
7.1.1.4严禁非爆破指挥人员进入采爆生产作业范围。
7.1.1.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持现场的文明与卫生,不准戏耍、打闹、睡觉、乱丢废物、随地便溺。
7.1.1.6作业中行走,必须走安全通道,严禁在危险区域通过或停留。
7.1.1.7在施工现场驾驶机动车辆,必须遵守限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