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桥牌竞赛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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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墩: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约,所缺少的每一墩牌称为一个宕墩(参阅第77条)。
定约(CONTRACT):
定约方按照最终实质叫牌中所规定的定约名目打牌,且赢得最终实质叫牌所规定的线位墩数的承诺。
无论未加倍、加倍或再加倍。
。
定约名目(DENOMINATION):
叫牌时所表示出的花色或无将。
对手(OPPONENT):
另一方赛员之一;
亦即对方同伴之一。
队(TEAM):
分别坐在不同桌上不同方位的2对或2对以上赛员,但其得分合并计算(通常比赛规定每队赛员允许多于四人)。
墩分(TRICKPOINTS):
定约方完成定约时所得到的规定的分数(参阅第77条)。
发牌或牌局(DEAL):
1.把一副牌分发给4家赛员。
2.指一副牌的牌张分配、叫牌及打牌。
防家(DEFENDER):
庄家的任一对手。
跟牌(FOLLOWSUIT):
跟出与引牌相同的花色的牌张。
国际比赛分(INTERNATIONALMATCHPOINT-IMP):
第78条B款所列换算表中的记分单位。
花色(SUIT):
一副牌中包含4种花色,每种13张牌,并各具有其特定的花色图案。
四种花色是:
黑桃S、红心H、方块D、梅花C。
因原先发牌有误再重新发一次牌加以替代。
加倍(DOUBLE):
对对方实质叫牌所采取的一种叫牌,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有所增加(参阅第19条及第77条)。
奖分(PREMIUMPOINTS):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参阅第77条)。
将牌(TRUMP):
有将定约所指定的花色中的每一张牌。
叫牌(CALL):
任何实质叫牌、加倍、再加倍或不叫。
节(SESSION):
比赛的一部分。
在一节比赛中需打完规定副数的牌。
竞叫(AUTION):
1、经过依次叫牌决定定约的过程。
2、各赛员所有叫牌的总称(参阅第17条E款)。
纠正(Rectification):
违例发生后,为了使叫牌或打牌尽可能地正常进行所采取的调整措施。
局(GAME):
一副牌定约的墩分达到或超过100分时,称为成局。
局况(VULNERABILITY):
计算奖分或罚分的先决条件(参阅第77条)。
轮(Round):
赛员在一轮比赛中不必移动位置。
轮到(TURN):
赛员叫牌或打牌的正确时机。
轮转顺序(ROTATION):
发牌、叫牌或打牌权的行使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
满贯(Slam):
需要赢得6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小满贯;
赢得7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大满贯。
明手(DUMMY):
1、庄家的同伴。
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明手。
2、庄家的同伴的牌,首引后,一经摊置在桌面上,该手牌便称为明手。
牌(PACK):
定约桥牌所用的52张牌。
牌墩(TRICK):
决定定约结果的计算单位,一个正常的牌墩应由4张牌组成,从引牌开始,每名赛员依序打出一张。
牌套或套中的牌(BOARD):
1、第2条中所描述的复式比赛用牌套。
2、每节比赛中,业已发好并放入牌套中用于该节比赛所用的4家牌张。
上家(RHO):
位于右方的对手。
实质叫牌(BID):
表示以指定的定约名目至少要赢得多少线位墩数的具体名称。
首引(OPENNINGLEAD):
开始打牌时的第一墩的引牌。
提醒(ALERT):
对本方的叫牌和打牌认为有必要解释时,提示对方注意。
提醒方式由主办机构具体规定。
调整分(ADJUSTEDSCORE):
以裁判第裁定的得分(参阅第12条)。
它可能是人为调整得分(ARTIFICIAL),也可能是裁定高速分(ASSIGNED)。
1、人为调整分,指一副牌因无法获得或估计结果而判给的得分(例如一副牌因发生违规而停打时);
2、裁定调整分,指违规发生后将一副牌的实际结果取消,而裁定给一方或双方以其他结果。
同伴(PARTNER):
比赛时与你同为一方,以对抗另外两位赛员者。
违规(IRREGULARITY):
凡对本规则中所的正确程序的偏离,均称为违规。
下家(LHO):
位于左方的对手。
线位墩数(ODDTRICK):
庄家一方,应得牌墩数超过6墩以上的数目,即为线位墩数。
心理叫(PSYCHICCALL):
蓄意作出的对大牌点力或花色长度有重大歪曲的叫牌。
一方(DIDE):
组成一对搭档的两名赛员作为一方以对抗另两名赛员。
一手牌(HAND):
起初分发给赛员的一手牌或打牌进行中手中剩余的牌张。
引牌(LEAD):
每墩牌的第一张出牌。
约定(CONVENTION):
1、同伴间商定的用以表示特殊含义的叫牌,并非表明愿意打所叫的定约名目(或上次所叫的定约名目),也不说明所叫花色的大牌实力或长度(3张或3张以上)。
但是用以表明一手牌整体实力的叫牌不是约定;
2、防守方关于打牌的协定,它并不是以常规的分析推理从打牌中传递信息。
再加倍(REDOUBLE):
对对方叫出加倍所采取的一种叫牌,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进一步增大(参阅第17条和第77条)。
庄家(DECLARER):
做出最终实质叫牌的一方,其首先叫出该定约名目者,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庄家(但若为越序首引时参阅第54条A款
]
第二章准备事项
第1条:
牌——牌张大小及花色等级
复式定约桥牌比赛用牌每副为52张,包括4种花色,每种花色有13张牌。
花色等级从高级到低依次为黑桃(S),红心(H),方块(D),梅花(C)。
每种花色的牌张,从大到小依次为A、K、Q、J、10、9、8、7、6、5、4、3、2。
第2条:
复式桥牌牌套
每一复式比赛所用牌套,均装有一副在一节中所用之牌。
各牌套上编有号码,并有4个小袋标明北、东、南、西4家位置。
每一副牌的发牌人及局况均指定如下:
发牌人牌套号码局况牌套号码
北家15913双无181114
东家261014南北251215
南家371115东西36916
西家481216双有471013
第17副至32副牌套,以及以后每16副牌为一组,均依序重复使用上表的规定。
凡未标明上述规定条件的牌套不得使用。
如果使用了未按规定条件标明的牌套,则该节比赛按照牌套上的局况及发牌人进行。
第3条:
安排牌桌
每张牌桌均有4名赛员参予比赛,所有牌桌应由裁判长按序排定桌号,并指定一固定方位为北,其余三个方位按照与北相应的关系决定。
第4条:
同伴
每桌的4位赛员组成两对同伴,或称两方。
南北方对抗东西方。
在双人赛或队式赛中,参赛者系以牌手对或全队参赛并在整节比赛中保持固定的同伴(除非裁判允许替代)。
在个人赛中,赛员因系个别参加,故在一节比赛中,轮流更换同伴。
第5条:
排定座位
A.初始位置
参赛者(个人、双人或队)在一节比赛开始时的座位,由裁判排定。
除非另有规定,同伴或队友间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协商选择座位。
但一经选定比赛座位后,在一节比赛中赛员只有得到裁判的指示或许可,才能改变座位。
B.换位或换桌
赛员须按照裁判的指示,变换其初始方位或移至他桌。
裁判的指示应力求明确。
赛员每次听到指示后,移至其正确座位上。
第三章比赛的准备与进行
第6条:
洗牌与发牌
A.洗牌
比赛开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匀地洗好。
如果有对手要求,还应请其切牌。
B.发牌
发牌时务必牌面向下,每次1张,发成4手,每手均13张。
然后牌面向下分别装入牌套的4个小袋中。
建议按顺时针方向循环发牌。
C.发牌时比赛双方均应有人在场
除非裁判有特别指令外,洗牌与发牌时,比赛双方至少各须有一人在场。
D.重洗或重发
1.牌张有误或牌面暴露
双方竞叫开始前(参阅第17条A款),如确有误发或某一赛员有可能看见了另一手牌中的某张牌的牌面,该牌即须重洗重发。
2.未洗或未发
如果未经洗牌即予发牌,或该副牌在其他节中已经打过,则打牌结果不得成立。
3.裁判的指示
根据第22条A款,裁判根据符合规则的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时,该牌即须重洗重发(但参阅第86条C款)。
E.裁判对洗牌和发牌方法的选择
1.由赛员发牌
裁判可指示各桌于比赛开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发牌。
2.由裁判发牌
裁判可自行在赛前洗牌和发牌。
3.指定专人发牌
裁判可指定其助手或专人于赛前洗牌和发牌。
4.发牌或预先发牌的其他不同办法
裁判可要求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进行发牌或预先发牌。
F.牌的复制
根据比赛需要,裁判可指示将原发的各副牌,复制一副或多副。
第7条:
牌套与牌张的管理
A.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该牌打完前,应始终放置在牌桌中央。
B.从牌套中取出牌张
各赛员从牌套相应方位的袋中,取出自己的一手牌。
1.事先数牌
各赛员须先将牌面向下地数牌,确定正好13张;
其后在叫牌前,务必检视牌面。
2.手中牌张的管理
打牌期间,各赛员均须管理好自己的牌张,不得与他人的牌张相混。
在打牌中或打牌后,非经裁判许可,不得触摸他人的牌张(但根据45条规定,庄家可以打明手的牌张)。
C.将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后,各赛员均须将其原持有的13张牌放回相应方位的牌袋中。
此后,除非双方各有一人或裁判在场,不得从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D.保证程序的责任
在一节比赛中,任何不改变位置的赛员对该桌的正常比赛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8条:
各轮的移动
A.赛员的移位和牌套的传递
1.裁判的指示
裁判指示赛员正确地传牌并移位。
2.传牌的责任
除非裁判有指示,每桌北家应负责将刚打完的所有牌传至下一轮应打该牌的牌桌。
B.一轮的结束
通常,当裁判发出下一轮开始的信号后,该轮即结束;
但此时如有某桌打牌尚未完成,则该桌比赛继续,直至赛员移位。
C.最后一轮的结束和一节的结束
一节的最后一轮,当各桌已把规定的牌全部打完并将所有得分无异议地记入记分表后,该轮比赛即告结束。
同时,该节比赛也告结束。
第四章处理违规的一般规则
第9条:
违规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A.指出违规
1.在竞叫阶段
除非规则禁止,任一赛员在竞叫阶段,不论是否轮到他叫牌,均可指出违规。
2.在打牌阶段
(a)除非规则禁止,庄家或任一防家在打牌阶段均可指出违规。
(b)明手(明手的限制和权利详见第42条和第43条)。
(1)在打牌阶段明手不得指出违规,但可在该牌打完后指出。
(2)明手可以试图阻止庄家发生违规(参阅第42条B款2)。
B.指出违规后
1.召请裁判
(a)召请的时间
在指出违规的同时即应召请裁判。
(b)谁可以召请裁判
指出违规后,任一赛员,包括明手,均可召请裁判。
(c)权利的保留
赛员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其召请裁判而丧失。
(d)对方的权利
赛员指明本方违规,并不影响对方的权利。
2.以后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未说明所有有关纠正办法及裁定判罚前,赛员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C.过早改正违规
违规者过早改正其违例行为,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判罚(参阅第26条引牌判罚)。
第10条:
判罚的裁定
A.裁定判罚权
需裁定判罚时,只有裁判有些权利。
赛员无权自行裁定(或放弃)判罚。
B.取消赛员自行接受或放弃的判罚
赛员未经裁判指示,自行接受或放弃处罚,裁判可予承认或取消。
C.违规后对判罚的选择
1.可选择判罚的说明
违规后规则规定有多项罚则以供选择时,裁判应说明所有可供选择的罚则。
2.罚则的选定
违规后如果某赛员有权选择罚则,必须自行选定,不得与同伴协商。
第11条:
处罚权的丧失
A.非违规方采取了行动
在召请裁判之前,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采取了任何行动,对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
当非违规方因对方对判罚不了解所采取的行动而获利时,裁判将裁决处罚权丧失。
B.观众指出的违规
1.应由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出时,对该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
2.应由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明时,对该违规的改正权则可能丧失。
C.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判罚
即使根据本条规则处罚权已经丧失,裁判长仍可给予程序性判罚(参阅第90条)。
第12条:
裁判的斟酌决定权
A.调整得分权
裁判只在本规则的授权下或者如下情况时,可自行决定或应赛员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
1.规则中无适当的补偿条款时
当裁判认为一方赛员违背某条规则,而按照本规则并不能给予非违规方适当补偿时,可以判给调整分。
2.该副牌已无法正常进行
当该副牌已无适当的纠正措施可使其继续打下去时,裁判可以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88条)。
3.错误的判罚已执行
如错误的判罚已执行,则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B.判罚过重时不另行调整
裁判不得以本规则规定的判罚过重或对某方过分有利为理由,而另行判给调整分。
C.如何判给调整分
1.人为调整分
由于违规,致使一副牌无法获得结果时,裁判根据各方对违规所负责任的程度,判给人为调整分:
平均负分(双人赛中至多40%比赛分)判给负直接责任的参赛者;
平均分(双人赛中50%比赛分)判给负部分责任的参赛者;
平均正分(双人赛中至少60%比赛分)判给毋须负责任的参赛者(队式赛参阅第86条,双人赛参阅第88条)。
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2.裁定调整分
裁判以裁定调整分取代违规后实际获得的分数时,应按如下原则判给:
对于非违规方,为在未发生违规情况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结果;
对于违规方,所得到的则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下最不利的结果。
判给双方的调整分无须平衡,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先裁定总分后,再计算比赛分。
3.除非地区桥牌组织另行规定,仲裁委员会为保持公平可改变调整分。
第13条:
牌张数目有误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注:
三手牌正确,一手牌不足时,不按本条规则,按14条处理),而牌张有误的赛员已叫牌时,如裁判认为不改动叫牌仍能将此牌纠正并正常进行,则在取得4名赛员同意后,可以按已发生的情况继续比赛。
否则,裁判将判给人为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如此时没有叫牌,则:
A.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
如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时,则可使该副牌照常进行比赛。
裁判应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阅牌型表
如有牌型记录,裁判应据以改正。
2.询问打过该牌的赛员
如无牌型记录可查,裁判应向打过该副牌的赛员询问,并据以改正。
3.要求重发
如果该副牌系发牌有误,裁判应当要求重发(参阅第6条)。
B.有赛员已看到他人的牌张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而在纠正牌张错误后,有一赛员已看到他人的一张或多张牌,如果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
如果该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裁判长在四位赛员同意下可允许该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与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对正常进行有影响
该信息至关重要,将会影响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进行,或者有赛员反对打该副牌时,裁判长应裁定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C.打完后发觉
一副牌打完后始发觉有一赛员所持牌张多于13张,而另一赛员恰好短少,则该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参阅第90条,给予程序性判罚)。
第14条:
牌张遗失
A.在开始打牌前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前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长应寻找遗失的牌张。
如果:
1.牌张找到
如果牌张找到,则归还给缺牌人。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
B.在打牌开始后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后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a)丢失的牌张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时,应用第67条。
(b)丢失的牌张在他处找到时,归还缺牌人,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罚
本条B款中找到并归还给缺牌人的牌张,视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该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且若未能适时地打出该牌,亦可能构成藏牌。
第15条:
打错牌号
A.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牌
如果所打的牌号并非该轮所应打者
1.该牌分数成立
如果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副牌,裁判通常允许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后补打
裁判可要求双方补打该轮应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打过该牌
如果该桌有赛员此前已打过该牌,无论是否对抗正确的对方,则该方该副牌第二个得分及对方的得分均应取消。
对被剥夺正当得分机会的参赛者,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
C.竞叫阶段发现
在竞叫阶段,如裁判发觉某参赛者所打的牌不是该轮所应打的牌时,则应取消所有的叫牌,确定赛员的就座无误后再告诉他们目前及以后各轮的权利。
第二次竞叫开始后,各赛员必须重复他们在前次所作的叫牌。
如有任何叫牌与第一次竞叫过程中相应的叫牌有异,裁判应取消该副牌。
否则比赛照常进行。
第16条:
非法信息
赛员根据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对方的举止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
但如果依据其他的额外信息,就可能违反了规则。
A.同伴传递的额外信息
赛员若通过说明、提问、回答,或以明显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别的强调、音调、姿势、动作、举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该额外信息,建议某种叫牌或打法时,其同伴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显然认为系该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1.该项信息已被传出时
当赛员发现对手已经给出这种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损失时,除比赛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他可立即宣称保留稍后召请裁判的权利(对方如对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的事实有异议,则须立即召请裁判)。
2.不合法行动已被采用时
当赛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注:
打牌结束后;
或者对明手而言,摊牌之后),对手本有合乎逻辑的行动采取,却选择了一个由这种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应立即召请裁判。
裁判应要求竞叫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如认为该违规造成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B.其他来源的额外信息
对于一副正在或尚未进行比赛的牌,赛员无意间获得了该副牌的非法消息。
如错看一手牌,听到他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竞叫开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张等,须立即向裁判报告,最好由获得信息的赛员自行提出。
如裁判认为该信息可能影响该副牌的正常进行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座位
假如比赛类型及其记分方式许可时,可以调整该赛员的座位;
使其持有获得信息之牌;
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4位赛员一致同意,指定人暂代获得非法信息的赛员;
3.判给调整分
立即判给人为调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来的信息
非违规方在对方违规后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规方违规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违规方
非违规方从取消的行动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是从本方或者对方的行动中得来的。
2.违规方
违规方从其自己的取消行动和从非违规方的取消行动而得来的信息,都是非法的。
违规方赛员,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非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第五章竞叫
第一部分正确的程序
第一节竞叫阶段
第17条:
竞叫过程
A.竞叫阶段开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赛员看了自己的牌,对于该方来说,竞叫阶段开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标明的发牌人首先叫牌。
C.接续叫牌
发牌人的下家第二个叫牌,然后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叫牌。
D.从错误牌套中取牌
如有赛员由于疏忽从错误牌套中取出牌张并叫了牌,则其叫牌应予取消。
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已对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则当违规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后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显的不同时(注:
违规的下家必须重复其原来的叫牌),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90条)。
E.竞叫阶段结束
4位赛员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后接序三家不叫并且首引牌张已翻明时,竞叫阶段结束(当越序不叫被接受时,参阅第34条)。
第18条:
实质叫牌
A.正确方式
一个实质叫牌包括线位墩数,从1至7,及定约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属于实质叫牌)。
B.超叫
一个实质叫牌超过前一个实质叫牌时,必须在同一线位墩数时定约名目高于前者或对任何定约名目线位墩数大于前者。
C.足够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足够叫牌。
D.不足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未能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不足叫牌。
E.定约名目的等级
定约名目的等级由高至低,依序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梅花。
F.不同的方式
地区桥牌组织可以规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第19条:
加倍和再加倍
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加倍。
在这一实质叫牌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加倍的正确形式
加倍时应仅简单的说出“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加倍
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敌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前面最后一个加倍作再加倍。
在这一加倍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确形式
再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再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本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再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