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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领导人方面,在1951年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中约有15万女干部。

8经过40多年的发展,就以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的人数比率来看,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共有女代表147人,占总代表人数12%,直至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时,妇女代表已增至626人,占代表总人数21.03%。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乃国家最高的决策机关,妇女干部在当中所占的席位逐年增加,反映出有更多的妇女能直接管治国家,中国妇女能在短短数十年创造出如此成绩,是值得赞扬的。

  于地方上,五十年代合作化时期,我国妇女参政出现了第一次高峰期,中央方面除了有女部、女人大代表外、地方上亦有女省长、女县长。

1956年全国共有75万6千多个农业合作社,当中70-80%的社有女的正副社长,约有50余万人。

10在广东省梅县龙坪乡中的一个“红旗”农业社中,正副主任全是妇女,9个社务委员有7个妇女,6个正副生产小组也全是妇女。

11而较实在的例子是山西平顺县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副社长申纪兰、陕西大荔县马廷海农业生产合作社副社长侯玉琴等。

12有此成绩,是基于中央要求社社要有女正或副社长,以加强妇女的参政意识。

  其实,拥有参政权利对妇女解放具有深远意义。

妇女能参与政治生活,是妇女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有相同权利和地位的表现。

在法律上给予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护,能够增强妇女对政治的觉悟,强化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自主精神,进而发挥自身的才能去管治国家,贡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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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妇女在经济领域的重任

  毫无疑问,共和国成立后妇女运动发展是偏重于经济层面。

由于经历过一连串外忧内患,国内民生困窘,社会经济破落凋敝,共和国的成立正是处于百废待举之时。

为复兴经济,共和国必须解放妇女投入生产。

早于1940年2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妇委的指示信》中指出“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

13毛主席更认为妇女只有通过对社会首先是经济的参与,才能向社会展示自己的价值。

换言之,妇女要求得解放,就必须参与社会生产劳动,透过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印证自己的价值及地位,并取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承认。

  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成就往往反映在妇女的经济地位。

无论在五、六十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或七十年代末至今的市场经济时期,都表现出以经济为主导的妇女解放运动。

妇女在投入社会经济生产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增加收入逐步实现经济独立,而且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更可学得有关技术,助妇女开动脑筋以增加产量。

于旧社会,妇女并无独立的经济能力,使妇女在经济上只得依赖丈夫或父亲。

她们这种严重依赖的惯性恶习,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加深男女间主奴的关系,使妇女失去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祰性。

因此,妇女在建国后经济地位之改善,推动着妇女解放运动,帮助妇女建立做人的尊严。

在经济地位方面,笔者分别会从妇女就业状况及在同工同酬制度下妇女收入的提高,从而反映妇女在经济地位上的提升。

  四、妇女就业状况

  于本部分,笔者将集中阐述城市妇女就业的状况,因为新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五计划”及改革开放时期的经济发展,都着重发展城市经济,故城市妇女就业的变化较大,其象征意义亦更为深远。

而农村妇女的就业情况,在五、六十年代没甚变化,要直到改革开放后,农村的经济生产如结构发生变化,农妇的就业状况亦有所改变。

  在人数方面,女职工的人数呈现大幅度的增加。

1949年全国女工人数只得60万人,占职工总人口的7.5%,14至1988年,女职工人数已跃升为5036万人,截至九十年代中期,中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8%,已高于世界34.5%的比例,15这些全赖国家的积极鼓励妇女“走出家门”,和妇女们自强不息的精神,才可创出如此成就。

  于五十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女工主要集中在纺织业、纱厂、烟草业,尤其在纺织业中,女工的人数大多合上总职工人数的70%或以上。

除轻工业外当时我国亦出现了很多重工业女技术人员,从事一些没有妇女担任过的工作,如交通运输、内河航行、地质勘察、建筑、炼钢冶金、机器制造、石油化工等部门,都有女工与男工并肩工作。

自从改革开放后,妇女就业结构出现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女职工在建筑业和资源勘探等重体力工作的比率明显减少。

相反,在适合妇女从事的第三产业等行业中的比率明显增多。

16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2年在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中,女职工的比例已超于半数。

在服务业、咨询服务等公用事业及商业行业中,女职工所占比率约45%。

17当中可见妇女就业的趋势正由五、六十年代的重工业、重体力行业向第三产业即服务性行业过渡。

这种过渡是基于改革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妇女首先受惠,因为第三产业适合女性就业,增加了妇女的就业机会,也使妇女就业结构趋向合理,更切合妇女体质上的弱点。

  在农村方面,女性就业结构到改革开放后产生变化,最明显的是乡镇企业的广泛设立。

令很多农村妇女转移从事农村非农业活动,加入乡镇企业的生产。

据统计,1988年有3500万个农村妇女进入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约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41%及占农村妇女劳动力的22%。

18这都为妇女提供大量就业机会,使妇女能够走出家门、进厂生产,体验社会生产,透过这些劳动生产去再人次证明妇女的用处和价值。

更重要的是使她们经济独立,消除对丈夫的依赖。

而妇女就业越普遍,就越能反映妇女与男子有均等的就业机会,这亦是男女平等的另一表现。

  五、同工同酬

  此外,妇女参加实业,从事生产,促使她们经济独立。

经济独立后才可以除去依附男人的恶习。

毛泽东曾言:

“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

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19而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要:

“实行同工同酬”,20确保妇女在法律上有相同的劳动报酬,与男子一样多劳多得。

建国以来,中共自1952年至1993年间共推行过四次工资改革,保证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全国各单位贯彻执行,以改善妇女的生活水平。

而目前各地正实行定额管理,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的形式,使贯彻男女同工同酬之政策有了良好的基础。

21

  同工同酬的制度于五十年代推行时已有初步的成绩。

在农业合作社中实行了一定的按劳分红制度及记工评分制度,农妇收益分配有相当部份是按“劳动日”计算。

在推行此制之初,固然出现重重困难,妇女参加生产或被轻视,或被认为是“小工子”、“小拉子”,阻碍了按劳分配的记工评分,剥削了她们的劳动成果。

22如马廷海农业合作社中最初亦有这些现象,因而使农妇的劳动积极性减低,直至女组员一致要求和男子同样作到“死分活评”后,才开始了第一次和男组员取得同工同酬。

23男女同工同酬这项原则进一步提高了妇女的经济地位,改变了旧社会歧视和虐待妇女的传统。

又例李顺达农业畜牧合作社的31名女社员,于1953年并做了1650个劳动日,占总工数的34.3%,分了11500多斤粮食,24社员不但在家中受到爱戴,在社会上也更被看重。

然而在合作社时期,报酬分配是以户计而非以人头计,女性收入仍混在家庭狠狠之中。

不过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复杂化多样化,“将男女劳动力置于多种的生产项目,个人收入可以辨别之特性,使女性收入边界清晰起来,经济贡献的社会评价提高,女性之自主意识增强”。

25目前,中国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已基本实行,但基于目前男女职工文化业务素质的差异,男女实际收入尚有一定距离。

据1990年调查所得,城市女工平均月收入为男工的77.4%;

农妇的年均收入为男性的81.4%。

此外,农村妇女的年均收入在1万元以上之人数占女性总数的1.2%,而男性这一比例亦同样是1.2%。

26从而可知,由于城市的市场竞争大,故此男女的收入差距亦较大。

相反农村的男女收入差距较少。

当然中国地大人多,要全国上下一致实现同工同酬制度,必然有所困难。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靠政治宣传外,提毅妇女文化素质及其教育水平可以拉近男女的经济地位。

  不过综观而论,中共推行男女同工同酬制度,使女工收入提高,生活得到保证,确保妇女有独立的经济杜地位。

经济地位的提升,不但改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可增强妇女的自信心,而且男女在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对妇女解放事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六、文化

  解放以来,我国妇女无论在政治及经济的地位大大提高,但可惜,妇女的文化水平偏低,以致大部份妇女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妇女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这会动摇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的男女平待的实现。

由于妇女文化水平偏低,造成妇女自卑自怜的心理,故此文化教育对解放妇女构成了关键的影响。

毛泽东对提高妇女文化素质表现关切,认为“没有扫除文盲、没有进小学、中学、大学,妇女还不可能彻底解放”。

27此句话表明了毛泽东的妇女观是重视妇女教育,并充分说出文化教育对解放妇女的关键性作用。

基于文化教育的重要性,中共遂于1986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适龄女童提供教育机会。

在五十年代国家的大力推行下,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掀起三次的扫盲风潮,28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等。

于1958年,全国已有1600万个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妇女愚昧无知的情况。

29于农村,很多农妇会在晚间到学校识字,例如马廷海合作社中有21名妇女上学,其中18名原是文盲的,她们坚持在非农忙季节学习两小时,文盲妇女已经可以认到一百至三百字。

30于城市,妇女学习文化的积极性更强。

1950年已有8648名女工参加学习,占文盲女工总数的90.4%。

就连48岁的老大娘蔡正凤也参与学习。

31城市妇女识字程度比农妇更高,普遍可认一千,甚至三千多字。

  建国五十年以来,我国的妇女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妇女在文化教育的道路上,由五十年代的扫盲行动,纯粹令妇女改变文盲无知的状况,进而发展到八、九十年代的提供高水平教育机会,使妇女接受较高质素的教育。

在义务教育的条例下,受教女性人口大大提升。

据1992年,中国7至11岁女童入学率由解放前的不足20%上升到96.2%,中学、大学及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43.1%、33.7%和24.8%。

32而1993年已有1149名女性获得博士学位,占博士总人数的9.4%。

33自中共实现四个现代化后,政府着力培养技术人员,提供了很多技术教育,妇女在这方面亦有所成就。

1993年中国已有女性科学技术人员809.7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5%,成就卓越。

截至1994年6月,中国已建立1699所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和3所女子职业大学,已有1300多万女性就读成人高等学校。

34可惜妇女整体的文化水平仍明显低于男性,尤其在高等教育上。

1990年妇女在大专以上、高中、初中、小学四个文化层次中的比例分别为30.33%、39.07%、39.05%和47.67%,均低于男性所占比例,35妇女文盲人数亦比男性为高。

不过文化教育的改进是需要长期推动,要令妇女的文化水平提高至男子相等,并非短时间内可以达成。

国家深明此点,不断推动妇女教育,近年以多种形式对农妇开展扫盲和实用技术培训;

对城镇女性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对山区的失学女童实施“春蕾计划”,务求使广大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所提高。

36妇女在这方面有出色的表现,除了政府的推动外,还得靠妇女对学习文化的兴趣与热诚。

妇女透过教育,除吸取知识,装备自己外,更能发展其内在的思维能力,明辨是非,开展对政治及自身的觉悟性。

妇女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自身质素,还在于使妇女的智力质素及思想道德质素有显著提高。

因此,妇女教育对其自身的解放及形成独立的思想起了很大作用。

  七、婚姻和家庭

  在过去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婚姻制度中,妇女在婚前只是作为家庭的财产,父母将其婚姻作买卖,所以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产物,亦是妇女在婚姻生活的恶梦。

没有爱情基础的婚姻,使妇女婚后与丈夫之间经常有磨擦,媳妇受到家婆的欺凌,甚至被虐打致死。

  为解决妇女自古以来堪虞的命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于1950年迅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婚姻制度”。

37更于1980年颁布另一婚姻法,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订,鼓励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

男女双方可自由决定其婚姻问题,包括缔结或解除婚姻。

政府颁布婚姻法后,很多长期受着丈夫欺凌折磨的妇女提出离婚诉讼,摆脱封建婚姻带给她们的不合乎人道的枷锁。

同时很多年轻男女在自由恋爱后组织的家庭,是以爱情维系,妇女在婚后得到丈夫的爱护,无形中使其家庭地位提升。

虽然仍有部份落后地区及农村反对并怀疑婚姻法,认为这是鼓吹离婚。

而事实上,婚姻法并不鼓励妇女胡乱提出离婚,只是希望妇女摆脱有名无实,已经死去的婚姻关系。

列宁曾言:

“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38保障婚姻自由绝非提倡离婚。

  妇女在婚姻关系改变后,其家庭地位亦随之改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亦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

39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反映她们于社会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家庭地位改善不少,其个中原因,除了是婚姻自由造就而成外,最大的因素是妇女经济地位的确立。

自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确立后,妇女收入增加,使妇女成为家庭财产的制造者,此令妇女摆脱在家中从属奴仆的角色。

妇女在家中自然会受到更多的尊重。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父权、夫权在家中拥有支配的地位,妇女的人权、个性、自由都被禁锢在封建家长式的家风之下。

农村妇女在家里死力劳动,可惜仍得不到家人的尊重,并受到家婆和丈夫的打骂、欺压,妇女在家庭中成了卑贱的可怜人物。

新中国建立了,妇女在家中的贡献和地位才受到重视和尊重,妇女从此得以建立起作“人”的尊严。

主要原因是她们与丈夫共同劳动,共同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持者,家庭收入增加了,家人自然重视。

例如在山东省城武县西洼农业合作社中的一位社员王凤云,过去经常受家婆、丈夫的虐打,但她积极参与劳动后,给家庭增加了收入,家人对她尊敬起来,婆婆更说“一样劳动、一样吃饭,以后谁也不兴欺负谁”。

40由此可见,妇女通过劳动生产,改善家庭经济,从而得到家人的尊重。

  随着改革开放,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后,由于妇女普遍就业,她们比以前争取到更多的家事发言权和决定权。

例如在1990年一次上海地区抽样调查中反映在家庭经济的管理方式及生育决策权上,妇女与丈夫共同管理及决定的比率大多超过70%,而由丈夫管理决定的比率较诸妇女尤低。

41从而窥见妇女在家庭所扮演的角色日渐重要,她们的决定和意见都受到丈夫家人的支持和同意。

妇女得以摆脱了过往家长式的婚姻制度和家庭,更受到家人的平等对待。

  八、劳动特殊保护

  由于妇女体质较弱,生理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投入劳动生产时面对的问题比男子多。

于建国前,妇女生理的特殊性受到漠视,很多工厂女工要超时工作,女工怀孕会遭受解雇,因而使很多女工在车间秘密产子,引致流产事件频生,甚至被工头虐待至死。

妇女在种种苛刻的厂规下,健康生命都得不到基金的保障,以至身心严重受到伤害。

为提高妇女对生产的积极性及改善劳动妇女的处境,建国后推行了一系列针对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及其生理特殊问题的劳动保护条例,分别有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5年颁布的《关于女工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42、199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有连串的《全国城乡孕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43条例的细节都是有关保护劳动妇女的身心健康及生理特殊需要。

妇女的生命健康被置于法律条文的保护之下。

  在法律条文的保护下,女工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在劳动条例中,较多保护怀孕妇女,规定女工在产假前后得到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工怀孕三个月内小产,给假15天,若三个月以上而未满七个月,给假三十天,工资照发。

44女工及职工家属生育时更可领取生育补助金,务求使更多妇女受惠。

而在各级妇联的推动下,各地很多工厂纷纷响应,在工厂设立哺乳室,妇女卫生室、月经卡纪录制度,免除孕妇当夜班的职务,并调往轻便之工作。

此外,政府更着意改善国内的医疗制度,于1987年有4,913间专设有妇儿科的医院、健康中心和诊所。

所有大型医院现有妇科、产科和小儿科,专治妇科病,顾及到妇女特殊的病症。

45国家为妇女订立的劳动保护条例,及工厂对女工之特殊安排,使女工在劳动上和身体上受到合理的保护,妇女的权益备受关注,改善了以往妇女在劳动上不公平的待遇。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妇女拥有双重角色,一方面是社会建设劳动者,另一方面担当家务劳动者,妇女负担远远照于男性,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正常发展。

为此,各级妇联大肆推动和鼓励成立托儿组织及家务互助组织。

在城市,群众自办、自管的托儿站、幼儿园等自发性的托儿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免除了妇女在生产与带孩子、做家务的矛盾。

在农村,中央于是提倡组织青年和老年妇女变工看孩子,组织抱娃娃组、农忙托儿所。

例如在合作社时代,河北县六个区成立了65个抱娃娃组,看抱254个孩子,46解决了农妇沉重的忧虑及切身的问题。

就以幼儿园为例,就由1957年全国仅有的16000所,发展至1987年的170000所,照顾了1800万个孩子。

47

  以上种种专为照顾妇女而设的措施条例,都是照顾到妇女切身的需要及生理上特殊的问题。

妇女的基本权益到国家的保护,社会的关注,都为妇女解放事业奠下基础。

  九、总结

  自古以来,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像四座巨山重重压在妇女身上,“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禁锢着妇女的行为,女性失去了做人的权利、做人的价值和尊严。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争脱了封建枷锁,得到解放,并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去为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优厚的发展条件,加上妇女对劳动的热情,对自身解放的积极争取,使妇女解放事业在建国后得到卓越的成就。

经过改革开放后,妇女的地位更上一层楼,妇女从最初被推向社会,接受社会法律保护而缺乏自觉的状态,改变为现今的自觉性的投入社会和参与竞争中提高自身质素,发表自己的声音、争取参政和生产的劳动权利,从而建立作为新女性应有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

这种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心理过渡,正好表明中国妇女对自求解放的热诚及妇女解放运动又一跃进。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阶时期,故此在解放妇女之事上仍存有若干问题,例如男女工资的差距和妇女整体文化水平较男性偏低等等都有待改进。

要知道,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建国只有50年,在历史的长流中,这只是一段很短的日子,不过在这短暂的五十年中,国家已经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的地位及对妇女特殊照顾种种难题上均有显著的改进和成效,这些功劳都不能抹煞的。

而且作为发展中的国家,中国正向文明发达的社会推进,我们确信,在未来的日子中,中国妇女的地位将会推至更崇高的境地。

(1999年6月稿。

此文在资料搜集方面,得学生杨晶蕙小姐协助,谨此致谢。

 注释:

  1丁娟:

〈试述毛泽东关于中国妇女解放道路的思想〉,《妇女研究》,1994年第1期,第9页。

  2载于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宣传教育部编:

《中国妇女运动的重要文件》,(北京: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

  3同上。

  4蔡畅:

〈列宁论社会主义建设与妇女解放〉,《新中国妇女》,1955年4月号,第4页。

  5陈耀荣、周胜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学》,(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3页。

  6杜厚琪、蒋宝:

〈保护妇女权益的国际法、体系和中国的实施成效〉,《妇女研究》,1996年第2期,第49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妇女的状况〉,《妇女研究》,1994年第2期,第8页。

  8(波兰)凯琳·

托马拉:

〈妇女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载于沙吉才编:

《当代中国妇女地位》(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9同注8,页12。

  10张桂华:

〈妇女参政的心态调整〉,《妇女研究》,1997年第1期,第69页。

  11燕凌:

〈合作化是农村妇女彻底解放的道路〉,《新中国妇女》,1955年第12期,第4页。

  12燕凌:

〈只有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妇女才能彻底解放〉,《新中国妇女》,1954年第1期,第8页。

  13毛泽东:

〈毛泽东给中共中央妇委的一封信(1940年2月8日)〉,载于中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

《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北京:

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261页。

  14NewStarPublishers,China-Facts&

Figures:

WomeninChina(Beijing:

NewStarPublishers,1990),pp7.

  15同上,并载于余红、舒筱君:

〈现代化与中国妇女发展问题〉,《妇女研究》,1996年第1期,第21页。

  16有关统计资料可参考孟宪范:

《改革大潮中的中国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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