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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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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

19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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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11、1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8、15

6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5、3、1

7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87、1、1

8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7、4、1

9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01、12、1

10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7、1

11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9、1

1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4、1

13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11、1

1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4、2、1

15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6、3、1

16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8、23

1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9、2、3

19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2004、7、1

20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002、8、29

2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01、11、20

2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1、3、1

23

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5、3、18

24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文化部、建设部(文艺发[199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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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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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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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穗府[1983]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83、3、19

28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8、1、1

29

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2001、10、1

30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2005、1、13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行为(共24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共6项)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2倍的罚款;

对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4、《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二条“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6、《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建筑项目,均应符合建筑规范、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者违反建筑许可证要求进行的工程,均属违章建筑。

对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拆除。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条例者,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外,可区别情况,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会发出穗革通〔1977〕2号《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间,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按建筑报建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清理办”作如下处理:

1.在已征地段或历史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报建,或虽经批准,但不按建筑许可证核准事项施工,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移动建筑位置者,均属违章建筑。

上列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允许保留使用。

2.非法占地违章私建的简易建筑和临时设施,都要拆除;

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如不妨碍城市规划的,按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罚款。

在补办用地手续后,允许暂时保留使用,违章单位应具结在城市建设时无偿拆除。

3.影响市容观瞻,污染环境,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应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时应自行无偿拆除,清场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违章建筑论处。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能按时如实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罚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违章建筑,由区“清理办”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按下列各点处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违章建筑,凡能按时如实登记,又没产权纠纷的,按常住户口计(独生子女算两人),违章建筑人均面积不超过十平方米的,不予罚款。

超过上述面积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罚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按违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罚款,另对超过上述第一点规定面积的部份加倍罚款,可给予登记备案,保留使用。

3.占用公地、耕地或买地建房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拆除、没收或加倍罚款处理。

有产权纠纷的,由房管局裁决处理。

4.利用公房搞违章加建、扩建的,应先征得房管部门意见,如不影响房屋安全者,罚款后收归公房。

如属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违章建筑的,按其建筑造价(单据为凭),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

如属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则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违章建筑面积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违章建筑,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下,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章人与业主协商,由区城建会同房管部门审定或裁决处理。

8、《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违章的处理:

(一)违章用地,一律责令限期退出,并予以罚款。

(二)违章建设,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序,分别责令限期拆除、没收或予以罚款。

(三)对违章用地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责令检讨、罚款、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或由设计管理部门降低其设计级别,直至吊销设计证书。

(五)对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规划、标准和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或由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执照,直至取消其在广州地区的施工资格。

(六)违章用地罚款额,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

违章建筑罚款额,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对违章建设单位每平方米或每米不超过500元,对设计、施工单位每平方米或每米不超过10元;

不能按面积或长度计算的,对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罚款分别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的6‰和1%。

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额,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9、《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下列的违章建筑及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一)以土地使用者或业主名义报建,进行非法交易或变相买卖的;

(二)擅自兴建,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

(三)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属居住建筑折成套间没收,不足一套间的按一套间计,余类推;

其他建筑视使用性质和所处地点,将建筑物底层的相应面积没收);

(四)不按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规定,拒不提供给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及其他特定用途的建筑部份;

(五)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违章建筑,视违章次数或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罚款:

(一)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一次违章,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面积、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罚款;

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份计,处以其土建工程费的10%罚款。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按违章立面面积计罚;

擅自提高建筑高度,按每超过批准总高度2%折成总建筑面积的10%计罚。

(二)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

即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二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六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20%计罚;

第三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九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30%计罚;

余类推。

(三)各次违章,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

(四)每次罚款,每平方米、每米不超过五百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60%。

10、《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选址意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六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四款“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建筑工程、道路、管线、雕塑、纪念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4、《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雕塑设计批准后,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兴建。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通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

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4、《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行政强制(共1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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