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考勤休假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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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考勤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须指定考勤员负责部门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如有考勤员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考勤管理部门。
第七条考勤以考勤设备记录为准,因公外出需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且在缺勤登记表备案,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月度提交公司人事备案。
突发情况不能按时考勤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且应有信息、记录等可查,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八条实行轮班制的工作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各部门考勤员须于月终前将下月轮班计划表报部门负责人、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公司考勤管理员处备案。
第九条缺勤管理
1、迟到、早退
员工无正当理由于工作日上午九点整(不含)以后到岗视为迟到;
员工无正当理由于工作日4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8:
00(不含)、11月1日至3月31日下午17:
30(不含)以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2、擅自离岗
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关手续,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小时的视为擅自离岗。
员工工作时间离岗须得到直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批准,管理人员离岗还须得到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的批准,并于离岗当日向部门考勤员通报、提交因公离岗的证明文件并在《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缺勤登记表》(见附表1)中登记备案。
3、旷工
未办理相关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三小时以上或无故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员工因变动工作地点,无法参加指纹考核的,需提前填写《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事异动表》(见附表2)向公司考勤管理员备案。
第十条加班、加点管理
加班是指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周六、日)进行工作。
加点是指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1、对于临时加班、加点,申请人须提前提交加班申请,经直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特殊情况可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提加班申请。
2、对于常规性加班,各部门考勤员须于月终前将下月加班计划表报部门负责人、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公司考勤管理员处备案。
加班人员须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考勤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班申请。
加班、加点期间须严格考勤管理。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非因公情况下,员工离岗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一个工作日的,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请假一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须提交休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司考勤管理员复核,部门考勤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需休假五天及以上员工及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需分管领导审批,需休假五天及以上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总经理室人员需总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应统一提交网上休假申请,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由部门考勤员及公司考勤管理员分别备案。
第十四条员工休假完毕应按时回部门报到,由部门考勤员销假。
第十五条员工因加班调休的,须提交加班申请员工调休审批流程同第十二条。
第四章各种假期
第十六条病假
(一)休假天数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凭医院或公司医疗中心证明,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执行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参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病假期间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二)休假要求
员工休假前应提交网上申请,将医院或公司医疗中心证明交各单位审核批准,由各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公司医疗中心审核确认。
因客观原因未能事先办理休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并征得同意,报单位考勤员备案,休假结束后2日内应补办休假手续,未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薪酬福利
病假期间,各种津补贴照发;
标准工资按照60%发放;
绩效奖金不发。
月应发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月实发金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公休假
公休假为每周周六、周日。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
依照国务院通知、深圳市政府或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工作满规定时间后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原则上按照国家法定年休假标准执行,公司年休假标准高于国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按照公司年休假标准执行。
1.国家法定年休假标准
国家法定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的第Y个日历年
天数
Y=1
Y=2
A
Y=3
5
Y=4
6
Y=5
7
Y=6
8
Y=7
9
Y=8
10
Y=9
11
Y=10
12
Y=11
13
Y=12
14
Y=13
15
Y=14
16
Y=15
17
Y=16
18
Y=17
19
Y=18
20
说明:
新进公司且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含)以上的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
A=(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员工当年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公司年休假:
(1)旷工1天以上的;
(2)上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E的;
(3)当年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或病、事假合计超过35天的。
如员工已享受当年公司年休假的全部或部分天数,则应从下一年度的公司年休假中予以冲抵。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全部或部分天数,则应从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予以冲抵。
(三)休假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休假:
(1)员工的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不计为年假。
(2)员工离职时,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员工休完其当年的法定年休假。
(3)因生产和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情况,各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确认并向企业管理部报备。
员工应在次年休完,各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
(4)年假按照自然年度核算,有效期截止第二年6月底,过期作废。
2.员工应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结合本人实际,合理安排个人年休假:
(1)可用当年度年休假冲抵病、事假;
(2)员工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可分段使用;
(3)员工年休假天数,先计入法定年休假,超出部分计入公司年休假;
(4)员工离职时,应主动申请休完个人未休完的年休假,如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薪酬福利
年休假期间,各类薪酬福利项目照发。
薪酬福利项目包括各类津补贴、绩效奖金、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等。
第二十条婚(丧)假
1.婚假
在公司正式入职后,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凭《结婚证》,享受以下假期:
(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享受3天假;
(2)男女双方均为初婚且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在享受3天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0天晚婚假;
(3)再婚的员工享受3天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2.丧假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享受5天休假。
3.婚(丧)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婚假应自登记结婚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婚(丧)假期间,各类薪酬福利项目照发。
第二十一条孕、产、哺乳、看护及节育手术假
1.孕期
(1)孕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2)孕期工作安排按国家规定执行。
2.产假
情况
非晚育
晚育
证明材料
生育第一胎
98天
113天
无。
考勤管理员需审核员工是否签署《产假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女方享受增加产假15天的优待
难产
30天
凭医院难产证明原件
领取独生子女证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共休假期
163天
193天
(1)已婚妇女24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胎按照非晚育以及难产规定假期执行。
(2)女员工请产假时需与考勤管理部门签订产假协议书(见附表1),凭医院难产证明原件享有难产假,凭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享有独生子女假;
(3)凭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男方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享有10天看护假;
(4)在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产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视情况可按病假对待;
3.哺乳假
婴儿在1周岁以内的,生育婴儿的女员工享受以下哺乳假:
(1)在工作时间内享受每天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可合并计算哺乳假总共为20天。
4.看护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的男员工,凭独生子女证明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0天看护假。
5.节育手术假
凭医院相关证明,员工享受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自手术之日起,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至30天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的享受42天假;
(2)施行节育、绝育手术的,根据医院证明,在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假期范围内休假。
6.产假、哺乳假、看护假及节育手术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7.地方政府对上述假期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员工休看护假的,应于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未提供的视为事假。
孕、产、哺乳、看护及节育手术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调遣假
员工户籍调动需返回原户籍地办理手续的,凭政府《户籍调动通知》等文件复印件,享受3天调遣假。
调遣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假期顺延。
(二)薪酬福利
调遣假期间,各类薪酬福利项目照发。
第二十三条献血假
1.义务献血的员工,凭《献血证》复印件一次性享受2天休假;
2.义务献造血干细胞的员工,凭相关证明一次性享受5天休假。
3.献血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献血假期间,各类薪酬福利项目照发。
献血假必须当年一次休完,逾期作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工伤假
(一)相关要求
被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休工伤假。
员工应及时将工伤认定书、医院证明提交所在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延期的,本人应凭相关材料于期满前3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单位报公司审批。
工伤假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事假
(一)休假要求
员工因事请假应先获得批准,事假天数应先冲抵当年年休假天数。
休假前应提交网上申请,因特别情况无法提交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并征得批准,报单位考勤员备案。
连续事假15天以上的,所在单位应报公司审批。
事假期间,各种津补贴照发,标准工资、绩效奖金不发。
第二十六条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应逐级审批,经理级及以上级别应报总经理级审批。
(二)相关要求
1.员工休假均应提交网上申请,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单位考勤员备案。
2.员工休假应严格按照批准天数执行,假期届满应按时到岗工作,超期休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无故未按时返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无正当理由超假、捏造理由骗取假期或制造虚假考勤信息的,查实后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旷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履行各类请假、销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出勤者;
(二)假期期满后未按时到岗工作,又不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不出勤者;
(三)一天内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累计2小时(含)以上者;
(四)向单位提供各类虚假休假证明休息者;
(五)公司按规定分配员工工作或调整工作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超过办理调动手续规定的时间后拒不到岗工作者;
(六)因个人违法行为导致被有关司法机关采取行政、司法拘留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造成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七)其它符合旷工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一个月内迟到三次视为旷工一次,所在部门及企管部做好相关记录。
员工旷工年度累计达到3次时,视为员工自行离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通知员工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季度内员工累计旷工1至3次(不含)时,当季绩效考核不得高于D档;
年度旷工累计达3次时,当季及年度绩效为E档。
旷工期间,月度津补贴、标准工资、绩效奖金不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考勤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