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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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Word格式.docx

认识不清,往往误导侦查实践作。

因而,对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的涵义及关系加以阐明,十分必要。

一、侦查假说--一种查明案件真相的科学认识方法

所谓假说,是指从已知的事实和原理出发,对未知现象的性质、原因等提出的推测性解释。

在科学研究领域,在初步掌握事实与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说,而后逐步加以验证和修订,再形成科学原理,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和途径。

比如,哥白尼的"

日心说"

、达尔文的"

进化论"

等,最初都是一种科学假说,以后为一系列的科学观察所支持、所验证,就成了科学理论。

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

"

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

综观科学发展的历史,人类认识真理的过程,通常就是不断提出假说、验证假说的过程。

对假说的这种作用,一位英国科学家曾这样论述:

假说是研究工作者最重要的思想方法,其主要作用是提出新实验或新观测。

确实,绝大多数的实验以及许许多多的观测都是以验证假说为明确目的来进行的。

假说的另一作用是帮助人们看清一个事物或事件的重要意义,若无假说则这一事物或事件就不说明问题。

例如,在进行现场考察时,一个用进化论假说武装头脑的人就比没有这种假说武装的人能够作出许多更为重要的观察。

实际上,不仅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

在一切认识活动中,假说都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

它是由现象探求本质和规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中介与桥梁,并为人类各种实践活动提供路径和方向。

有了它,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才能日渐逼近真理。

假说运用于侦查活动,即为侦查假说。

与科学假说以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为认识对象不同,侦查假说只针对具体的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往往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运用科学原理、侦查经验和逻辑推理,对案件情况、作案人情况等作出的初步推断。

这种推断,即为侦查假说。

它是在分析、研究已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假说的内容包括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过程及作案人性别、年龄、职业特长、作案人数等案件情况。

正如假说对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一样,能否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侦查假说,往往是侦查成败的关键一步。

没有侦查假说的指引,侦查工作就会陷入盲目,侦查人员就无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和选择侦查途径。

构建侦查假说的过程,是一个借助"

回溯式思维"

复原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

它采用的是一种由结果来推断原因与过程的"

方法。

侦查假说准确与否,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作为假说根据的已知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

二是假说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侦查经验是否确实可靠;

三是侦查人员是否遵循了正确的逻辑思维规则。

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侦查假说出现偏差,从而误导侦查工作。

因而,提出一种合理的侦查假说,既有赖于初期侦查取证工作是否深入扎实,更有赖于侦查人员是否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和科学原理,是否拥有丰富、有效的侦查经验,是否善于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

但不管如何努力,侦查假说都是根据初步的、不完全的事实材料对案情作出的尝试性、推测性解释,所以具有不确定性、或然性、暂时性特点。

侦查假说要成为侦查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验证,经历一个"

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

的艰辛过程。

再进一步,侦查结论要转化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更须经受住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严格检验。

这样说来,验证侦查假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也就是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

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有的侦查假说被证实,成为侦查结论,进而成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

有的则被否定,迫使侦查机关另辟蹊径,提出新的假说,开始新的侦查;

有的则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导致案件侦查进入僵局,或者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形成"

疑案"

  二、无罪推定--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社会有罪推定而提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普遍实行有罪推定。

一旦有人被指控犯罪,司法官员就抱着先入为主的偏见,强迫被告人招供,最终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

为了逼取口供,不惜采用各种肉刑,对涉案人的肢体进行肆意摧残。

许多无辜者在严刑拷问之下,为摆脱肉体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往往只求速死而胡乱招供,因而造成无数冤假错案。

在有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沦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任由封建君主和司法官员处置,刑事司法活动十分野蛮和残酷。

为反对有罪推定和刑罚擅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

无罪推定"

原则。

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

如果犯罪是不确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将"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战后,有关国际公约也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

如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吸收了无罪推定的主要精神,在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无罪推定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它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即"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因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

罪犯"

与之适应,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它决定了由控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从无罪推定出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而享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的权利。

但作为控诉一方的侦查、起诉机关,要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三)它确立了"

罪疑从无"

即在控方不能将案件事实证明到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司法机关应作出无罪的结论。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而并非事实上认定。

从事实角度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

但在法律上,他们均被假定为"

无罪"

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封建社会野蛮、落后、专横、蔑视人的尊严的司法程序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

它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其核心精神在于强调证据裁判原则、控方举证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

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无罪推定早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各国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三、现代侦查--法治原则与科学方法的有机结合

如上所述,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是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

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侦查的过程,既表现为查明案情的认识过程,也表现为价值选择与实现的执法过程。

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活动离不开法律价值论的指引。

特别在提出和验证"

时,究竟是以无罪推定为指导,还是以有罪推定为指导,往往决定了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重要分野。

所谓"

,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案情分析的基础上,缩小侦查范围,进而确定重点嫌疑人的过程。

的形成,是侦查成败的关键一环,它既是前期侦查成果的总结,也是侦查进一步深化的基础。

由于已有初步证据证明"

作案人"

涉嫌犯罪,出于思维惯性,侦查人员此时极易误入有罪推定。

而一旦从有罪推定出发,侦查人员就会把"

侦查假说"

视为"

侦查结论"

,甚至不惜采用刑讯、诱供、指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以迎合侦查假说,这种做法极易产生冤假错案。

因此,在"

的提出和验证过程中,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用无罪推定原则为侦查假说设立必要的法律边界和验证规则。

具体

从无罪推定出发,"

做为一种事实推测,不能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

从事实认识角度看,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事实和证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

但从法律上讲,却无权认定谁是"

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只要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个--"

因而,要求侦查机关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视为"

,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自觉维护其正当权益。

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侦查机关承担。

首先,无罪推定要求侦查机关不能凭空假说、无端猜测。

特别是"

,必须建立在初步侦查取证的基础之上。

其次,如果侦查机关根据"

采取侦查行动,特别是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出相当程度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才能进行。

否则,即为违法。

从无罪推定出发,在"

无法证实时,法律上只能按"

存疑从无"

处理。

如上所述,"

最终可能查实,也可能查否,或者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查否。

对于第三种情形,就必须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次加以区分处理:

一方面,从事实认识角度,侦查机关可继续坚持原来的"

,对涉嫌人继续开展侦查,直至查明全部案情;

但另一方面,从法律处理角度,凡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人身、财产等强制措施的,都应在期满后及时解除。

不能以侦查假说尚未查否为由,来抵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的法律处理;

也不能因已经作出某种法律处理,而轻易放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努力。

总之,侦查假说是不可或缺的科学方法,无罪推定是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

把科学方法与法治原则有机结合,正是现代侦查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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