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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婚,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被告人赵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某当场死亡。

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危害社会的结果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3.被告人钱某,司机。

被告人钱某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告人不肯。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接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某矿务局警卫。

日凌晨,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被告人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防卫行为。

5.被告人魏某,5.被告人魏某,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5.答:

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备工具、制造条件;

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

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未遂。

一天晚上,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6.答:

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定为共犯。

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

(;

(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

(罪故意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年月日,其中写明,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1遗嘱是否有效?

(2万应如何继承有身孕四个月。

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万元作如下分割:

7.答:

(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

(1遗嘱有效。

(2。

(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归其妻所有,万元为遗产。

万元遗产中,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

万元为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有其妻、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

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

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的归胎儿继承;

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继承。

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1880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逛商场,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

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再去仓库提货时,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1商场同甲、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元的价格卖出,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买下沙发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2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2)残留所致?

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4)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4?

(?

(农场应向谁索赔?

农场应向谁索赔?

9.答: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中毒的原因。

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10。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买一台机器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但未还丁款。

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

这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

“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等奖,持券人为丁某;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

个人出资部分,等奖,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为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3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3)贺宣布一等奖归?

(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

(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10.答: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10.答: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张奖券归他。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应归贺某所有,(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和刘乙系邻居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

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你给王甲打个电话,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李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空调。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空调。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该如何处?

(理?

11.答:

(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恶意串通,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

《民法通则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根据《民法通则》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李丙人的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元钱,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岁的申先生,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日举行结婚仪式。

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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