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策略分析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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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策略分析开题报告.doc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策略分析

学生姓名:

院(系):

电子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

安全0701

指导教师:

刘灿

完成时间:

2011年月日

1.课题的意义

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工伤事故不可避免。

现代化大生产,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都使劳动者的职业危险性大大增加,工伤事故也随之发生。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资料显示:

全球每年发生类似事故1.25亿次,死亡50万人;每100个死者当中有7个死于工伤事故。

欧盟每年有8000人死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已累计有1000万人成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

发展中国家更为严重,每年有21万人死于工伤事故,已累计有1.5亿职工遭受职业伤害。

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基于其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和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活的基本特征,工作重点一般放在向事故伤害对象提供保险救助,办理医疗和抚恤赔偿上,很少介入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

随着社会进步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工伤保险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这种被动的赔付,而应当把重点放在工伤预防上,通过预防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这既可以减少经济赔偿,降低保险成本,也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从而实现工伤保险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西方有句谚语说:

一盎司的预防等于一磅的救治,即很小的预防投入可收到“几何效应”的效果。

对社会保险机构而言,工伤预防可以减少事故赔付,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及安全培训等方面,使工伤保险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对企业而言可以改善企业生产环境,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及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对劳动者而言,避免了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使劳动者能安心工作,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对我们整个社会而言,工伤事故预防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说是“重待遇、轻预防”的消极补偿模式。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以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该《条例》第一条把“促进工伤预防”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但在如何细化预防措施、保障预防落实上没有具体规定,只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显然这并未涉及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上要做的具体工作,可以说现行《条例》从总体上几乎将工伤保险和主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完全分离。

从工伤事故预防的监督管理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但国务院的职能机构设置中又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为企业提供工伤事故预防的服务和指导,因而也就导致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

从工伤事故预防的经济措施看,我国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并没有完全形成,在预防事故方面未能有效地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差别费率划分过粗,档次较少。

同时费率差距过小,如日本最高达14.9%,我国最高不超过3%。

目前的浮动费率机制中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均未有科学的模式,一般均为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的情况粗略规定,未能有效地发挥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的激励机制。

2.工伤保险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综述:

建国初期,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作了规定。

1958、1978年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党的14届3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作了原则规定。

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这些是目前处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

较多的学者从宏观上指出了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研究中大部分是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发布以后的,仅有少数时发布以前的,因此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2002年万楚雄、孔月红的一项研究中指出了中国工伤保险法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发布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此外他还提出了其他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2003年以来很多学者的意见是一样的,这些问题是:

1.从覆盖范围上看,中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

虽然工伤保险的参保率逐年提高,但是覆盖率还是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而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覆盖率较低。

2.从费率机制上看,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行业费率档次少。

在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上,中国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

费率机制上的缺陷使得其在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上的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

3.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上看,中国的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偏重于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有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

而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紧紧结合在一起。

4.从工伤保险统筹项目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统筹项目太少,至今未将工伤医疗费纳入统筹。

工伤医疗费是工伤基金支出中的大项目,平均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20%-60%,工伤保险机构没有将其纳入统筹范围,企业难以管理,不能切实起到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作用。

5.从工伤待遇上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只规定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

不少职工由于工伤造成收入降低、生活困难,有些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比同年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或退休金标准低了许多;其次是我国把上下班通勤事故列入工伤范围,与其他工伤待遇相同。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要高于在生产过程中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遗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生活补助金后,还可重复享受遗属年金;交通事故伤残者若旧伤复发,还可享受工伤津贴和医疗待遇,这样就造成了其他工伤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

除以上问题外,陈关兴还指出,工伤保险受商业保险冲击较大。

由于工伤保险立法滞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扩展措施不力,管理人员和宣传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工伤保险扩展步伐。

而商业保险有一支能说会道的保险队伍,工作机制和宣传经费都比较灵活,吸引了不少本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人员,冲击了工伤保险业务。

郝锦绣认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漏洞,致使基金浪费;有些行业和企业存在发生工伤事故在前而参加工伤保险在后的现象。

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受到商业保险冲击的说法是需要考虑的。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不存在选择现象。

而商业保险的层次一般会比社会保险的要高,是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

国外研究综述:

1.德国、法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

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使投保人在遇到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德国的工伤事故首次立法在1884年,职业病的首次立法在1925年,现行立法是于1963年颁布的。

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工伤事故和尽力消除工伤事故的不良后果。

陈彩云等从历史背景、管理机构、差别费率、工伤赔付等方面分析了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提出了对我国工商保险的借鉴意义,即谨慎处理老工伤、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体现企业责任、不宜设立定点医院等。

2.英国、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

英国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制模式。

英国现行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年。

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

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英国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全体雇员。

对于事故风险高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

自雇者不参加工伤保险。

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7方面内容:

工伤残疾津贴、长期护理补助、特殊护理补贴、医疗补助、收入降低补贴、退休补贴、遗属抚恤金等。

意大利是社会保险模式。

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创立于189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体系完备的重要保险项目。

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对于雇佣工人从事法律认为有风险的活动的企业是强制性的,因此对工人的所有工伤和职业病实施保护,范围覆盖所有工薪劳动者及家庭主妇。

目前适用的法规为1965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工作事故与职业病条例》。

为了减少事故,国家工伤保险所实施一系列办法以监控就业和事故的趋势,为中小企业在预防方面提供培训和建议,并为决定投资于改善安全的公司提供资金。

李明甫经过对意大利、英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比较后认为我国应该更加重视预防和康复工作,实行保险费用浮动政策,发挥民间机构的作用等。

3.日本的产业安全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所谓“劳灾保险”,日本定义为“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

”日本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以下情形:

在事业主的支配和管理下从事业务时、非从事事业主所支配和管理下的业务时、外出从事业务时受到伤害、业务上的疾病(职业病)、上下班灾害等。

日本的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而且实行费率浮动,如果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使用了保险基金,来年的保险费率要上调。

日本对于安全生产的深入研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以及安全生产观念的深入人心是我们应该学习的。

4.美国工伤保险的政府管制。

工伤保险从诞生之时起就是与政府行为紧密相关的,而美国的工伤保险管理则充分地展现了政府管制方式在不同阶段的变迁,反映了政府管制和市场化自我调节两种手段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此消彼长。

周慧文、陈真综合分析和介绍了美国工伤保险领域政府管制的由来、政府管制的类型、政府管制趋于放松的动向和进程等。

认为美国工伤保险政府管制方面的改革经历了一些曲折,也取得了初步成效,较好地调控了工人、雇主和保险承保机构各方的利益,完善了工伤保险的机制,在鼓励安全投资、鼓励工伤工人返回工作岗位、保证承保公司合理赢利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工伤保险政府管制仍是一个发展中的主题。

5.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

俞佳对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初步的考察。

在加拿大,工伤保险这一社会保障项目主要由政府(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主管,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税收、雇主与雇员的缴纳的费用和一些私人基金会。

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工伤保险计划,并由劳工赔偿局或委员会来管理。

此外,还有属于联邦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专门为那些特殊行业的工人制定的联邦性立法计划,联邦政府自己的雇员则属于政府雇员补偿法案的保障范围,但其申请权行政上归属于各省的工伤保险计划。

受伤工人收入中断和(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工伤保险提供补偿津贴,其标准根据工人的平均收入和残疾程度来衡量。

随着时间的发展有时会对丧失的劳动能力再次进行评估测定,对于残疾程度的认定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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