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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分管信用(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合同)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

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经理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

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

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做好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技术合同。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L考核范围:

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3

5

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

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3

6

4

1.检查有关合同审查表的办理和送审,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定期或不定期与业务员对账。

3.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行为。

4.全面了解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

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

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1.建立合同台帐。

2.检查合同台帐的登记质量(台帐登记及时、正确、全面)。

3.检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4.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10

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创新的典型事例(包括运用计算机管理等事项)。

合计

100

4,考核部门: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

即先进、优胜和表扬;

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考核内容

●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土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

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

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合同)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人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人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Ⅲ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投资、联营的合同;

●涉外合同;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XX,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买卖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章。

●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和分公司。

●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

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留样备案。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

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

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

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

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

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

受理客户信用申请;

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

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o,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反馈;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

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

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合同)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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