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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市场定位、立法保护、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改进和科学的发展观念。
从1999年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tion简称AMC)的组建,到作为首家试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宣布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538亿元回收现金目标。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走过了6年的风雨历程。
其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较好地完成了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历史使命。
6年来,在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积极探索和推动下,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从无到有,参与主体逐渐增多,处置手段和交易产品日益丰富,交易规则趋于完善。
其取得的成绩,使人们对构建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更加充满信心。
今年是财政部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资产处置的实施3年承包的最后一年。
各资产管理公司在积极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收官任务的同时,也在为各自将来商业化转型谋划自己的蓝图。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转型和定位发展已经摆在中国政府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面前。
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和发展应立足于现实,重新认识以往定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才能找准自己的市场位置和发展方向。
一、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背景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基本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正确对待其存续期限,合理确定其具有“官办”性质,而又不是国家机关,同时从长期来看,则是市场化主体的市场定位。
资产管理公司这一重新定位和应具有的经营性、市场导向性、政府导向性,为其发展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产权及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从产权结构来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既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状况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是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全然不同。
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缺乏一个能够真正行使出资人权利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从而不能够形成出资者、决策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的制衡机制,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资产处置将会缺乏透明度,存在着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假招标、假拍卖,随意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等问题。
其次是国家立法滞后,无法与其资产处置和管理相匹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在总结、吸取我国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以来经验教训基础上的一种创新。
然而,毋庸讳言,《条例》中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很可能影响《条例》作用的发挥。
如:
资产管理公司性质应当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将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时,其首先应当是一个市场主体,其次才是应当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以及国务院的管理。
然而《条例》却赋予资产管理公司过多的政策性色彩,忽略其首先是一个市场主体之事实。
固然,加强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与监管可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波动。
但是,如果政府对于一个企业上到人员任免、业务范围,下到具体的经营管理,处处以行政手段加以干涉,那么这个企业也就不能称之为企业,而蜕变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而已。
在《条例》中正是处处渗透着政府的干预思想,明显地具有计划经济色彩。
这一方面打击了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无权自主经营,它又如何“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呢?
政策性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债转股企业的最大股东,却不能依照《公司法》完全行使股东职权,无法对企业经营者产生制约作用;
有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不良贷款处置进行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逃废债严重;
资产管理公司独特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职责,国家却没有赋予它特殊的法律地位,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享有的准司法、对债务企业的接管权等,6年过去了,而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依然未能争取到。
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过程中的一些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从而制约了资产处置效率的提高。
第三是激励约束机制缺乏。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不同,因此必须格外注意其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此提高公司工作效率,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行政化、机关化管理的色彩还很浓厚,用工管理、分配机制等方面还没有按市场化原则自主运作,缺乏对内部员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是市场定位不准确,市场机制的引入不充分。
在第一次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过程中,由于没有引入市场化的资产定价评估机制,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因此,国家难以用市场化标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其后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两率承包,其定价也只是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估算,而未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另外在不良债权市场上,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着亦官亦商的角色。
在处置过程中,政治色彩较浓,资产管理公司往往在等待处置政策中,而错过处置时机,导致回收率下降。
国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既要加快处置速度,降低处置成本,同时要求其千方百计提高资产回收率和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实际上给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了两个角色,即不良资产批发商与经营商为一体的双重市场身份。
而在美国和韩国的处置经验中,往往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不良资产批发业务,而经营业务,则交由专门经营不良资产业务的公司或投资银行来完成。
二、重新合理定位,谋求长远发展
(一)目前社会上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几种论调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提速和提前完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历史使命后的发展前途问题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目前学术界存在4种观点:
1、清算注销
我国在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初,即约定了其存续是10年。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扣变现、打包出售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
2、长期存在
这种观点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
3、区别对待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又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
政策性和经营性损失,农业银行需要在近年内进行股份制改革,在财务重组时需要剥离大量损失类和可疑类不良贷款;
信达公司收购中、建两行2787亿元可疑类贷款按规定应在年内基本完成批发处置;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以减轻包袱,积极应对国际竞争。
在市场需求上,不良资产投资者日益增多并渐趋成熟,在现行利率水平较低、证券市场不景气和房地产市场降温的政策背景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转向不良资产市场。
国外投资者也为此预留了大量资金。
据普华永道调查,在未来3年内,外国投资者已经为在中国投资不良资产预留了100亿至150亿美元的资金。
而正因为市场的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在短期内才不可能退出市场。
(三)找准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角色
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舞台。
一方面,当前,国有股减持正在进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将不断推进。
这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和业务优势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
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交易和处置也将日益依托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不断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来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拓业务,依托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最终达到提高效益、控制风险的目的,从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可持续发展、具有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定位于一种在职能上介于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性企业,其业务范围应该包括财务顾问、咨询、企业并购策划、托管、资产受托、企业资信评级等,使其既具有随时接受国家交派的维护金融稳定政治任务的能力,同时具有企业市场化运作的长远发展机制。
如信达公司在2006年工作会上,就提出了打造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思路。
(四)完善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是其发展的保障
从国外不良贷款处置较为成功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改变资产管理公司的预算软约束状况,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责任,适当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资产管理方面的一些特殊权利,提高不良贷款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经营。
针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现状,其立法的滞后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其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对其特别立法。
在金融资产管理立法中应当贯彻自愿、公平的原则。
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对策,使公司经营管理有法可依,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配套规则,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各项配套措施等途径,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使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真正作到有法可依。
(五)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其发展的关键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应将盈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主要目标。
严格分离受托业务的国家损失或受托主体损失与公司损失的界线。
合理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构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时,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从实际出发,应始终遵循效率原则。
首先应该考虑设立董事会这一常设决策机构。
现在我国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是以众多的行政管理机构代替董事会行使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决策,因此,必须考虑在四家公司中设立一个常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
设立董事会除了明确其为决策机构外,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在形式上可以明确董事会的委托主体地位,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会尽可能防止委托风险。
其次对监事会也应适当扩大监督处罚权限。
由于目前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可以考虑“四合一”的整合,这样可以统一监管标准和力度,实现监管的公平、一致,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监事会只有在赋予一定的权利之后,才能够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一部分,才能够真正起到威慑力。
第三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机制。
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力,资产管理公司就会陷入内部人控制的被动局面,就会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只要内部人控制所取得的利益大于公司的激励力度,就会有欲壑难填的经营者把罪恶的手伸向其所代理的资产。
因此,完善的治理结构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打破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制度,适当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把员工的收入与费用率、变现率直接挂钩,从而实现报酬和激励的市场化、绩效化。
第四要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特别是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以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向关系人出售这一问题,我们一定要设计充分市场化的资产出售机制,保证操作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六)业务创新决定发展
资产管理公司在以往的处置中,往往以利用传统的债权催收、债务重组、法律诉讼、债权出售、破产清算为主要处置手段。
而对于打包处置、资产证券化、托管经营、资产置换、IPO业务等技术含量高、运作周期长的创新处置手段则很少采用,基本上停留在粗放经营阶段,缺少精耕细作的运作机制。
随着不良债权市场的对外开放,传统的处置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求。
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开拓有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招标的打包处置、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等新的资产处置方式,从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公司要在内部控制和业务创新并重的基础上,创造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盈利机制,探索出一条能持续实现资本积累和资本补给的发展模式,不断壮大资本实力,为实现功能转型和长足发展创造条件。
(七)人才储备决定出路
资产管理公司6年来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为四家公司储备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和专业人才,其人才类型涵盖了金融、证券、投资银行、法律、会计等诸多方面。
这种全方位人才的储备,为其业务扩展和转型创造了有利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要在不断培育市场的同时聚集人才,树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专家形象,依靠人才树立品牌形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资产管理公司重新进行合理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目标,达到不良贷款最大程度回收、银行重组、企业振兴的三重目的,实现国家金融稳定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双盈才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之所在。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来无论业务转型或是整合,但其在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将日渐彰显出来。
参考文献:
1、《试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完善》
2、《美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作者:
王伦轩、孙威)
3、《借鉴国际经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走过六年探索之路》
5、《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作者:
刘成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