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治教育读本各章测试题及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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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2、学习教育法律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有哪些作用。

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

另一方面,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育行政法律制度

1、教育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建立起来的专门行使(国家教育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2、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公布)、(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

3、当今世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三种类型:

(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中央地方)合权制。

4、我国的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5、教育行政合同的实施原则包括(公开竞争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2、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机关人的意见。

3、教育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教育行政合同行使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如果因此造成权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不需要给予赔偿。

4、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

5、在教育行政执法当中,只要不是国家法律禁止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其就可以行使。

  1、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依法执行的原则。

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原则。

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

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

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2、教育行政部门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违法行为:

1、超越职权,如:

乱收费;

2、滥用行使职权,如:

处分学生或开除学生。

纠正与防治1、加大监督;

2、加大监查。

 

第三章学校管理法律制度

1、学校是指经过教育行政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以(实施针对人的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法律权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组织。

3、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学校章程是学校依照(<

教育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学校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主要任务)、(组织机构)和(教师和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5、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使用权)。

1、所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学校的校长。

2、所有学校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3、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给予资金持。

4、学校可以通过学生家长签订“免费协议”,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5、学校在适当的地点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没有侵犯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1、论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谈谈在学校活动中可能有哪些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应如何避免?

(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主要有:

(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

(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

(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

(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

(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第四章 

教师相关法律制度

1、学校与新任教师的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教师最基本的、首要的专有权利是(教育教学)。

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5、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1、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本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因为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绝不能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教师与学校间的聘任合同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直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4、学术自由权只有大学教师才享有。

5、罚学生写大量的作业属于变相体罚。

1、论述教师的专有权利都有哪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

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

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2、谈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

(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教鞭抽;

(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

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

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

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

讽刺、挖苦等语言为主的--名为“心理疗法”……

  第五章学生相关法律制度

1.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

5.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1.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2.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得正常上课时间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但在课余时间可以。

3.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何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1.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都有哪些?

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教师在维护未成年学生权益方面要注意那些问题?

第一,应注意尊重并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尚未成年,不享有人格尊严,因而,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严重。

有的教师对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采取歧视、污辱、体罚、变相体罚。

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犯法行为。

有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有的未成年人被致伤、致残,甚至死亡。

有的未成年学生逃学、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更大危害,所有这些后果都和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有着直接的联系,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教育工作者的注意。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从上述规定可知,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应注意织未成年人活动必须坚持有益、安全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集体活动时,首先,应该注意所组织的活动是否有利于学生、儿童身心健康的需要。

未成年学生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让他们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使他们进入社会角色,适应发展环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要注意选择对学生和儿童有益的、长知识、增见识的活动项目,使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在娱乐中受到教育,在活动中增长才干,而不能让他们经常参加,应付与学习、生活无关的社会活动,更不能让他们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场所。

再次,要注意活动场所、场地的环境卫生、安全,不能让学生、儿童在有毒、有害的、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最后,教职员在组织未成年学生活动时,要注意不能让幼儿使用有害的玩具、用具,更不能让未成年人饮用有害的食品饮料。

  第六章学校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的学校安全责任制的总要求是: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应急预案分为四个层次,即(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以及(临时预案)。

4、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有两大类,一类是(学校责任险),另一类是(学生人身平安保险)。

5、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几种。

1、当发生学校事故时,应先抢救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再救护未成年学生。

2、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3、在学校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赔付中,学校不负责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

4、只要学生在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校饲养的狼狗将学生咬伤,即使学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1、论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侵权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理论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款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其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对受害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

在判断教师是否违反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特定注意义务,即是否构成过失时,应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判断该教师当时的行为与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普通教师相比是否正确合理。

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如果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此时就可以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学校是学生参赛的受益者,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2、试分析你所在印的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值得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1)、建立长效机制,各方协调,合作促和谐。

教育、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应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主动到不同的学校去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并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对中小学有可能发生的学校安全方面的各类事故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才能将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让人民放心的教育落到实处。

(2)、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

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建议实行蔬菜、副食品定点采购制度;

每个学校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并制定检验规定,保证师生的饮食安全。

(3)、加强校园保安的专业培训,增强保卫能力。

中、小学校周边容易发生恶性打斗事件。

保安公司应有系统的培训计划,负责定期给各学校值班的保安以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积极调动保安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强教育,让学生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必要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耐挫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交通法规教育,传授学生必要的火场逃生知识、紧急救护知识,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第七章教育权利救济制度

1、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该法为教育行政复议行为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2、教育行政复议权只能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

3、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4、找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理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5、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教师只有拥有充足和确凿的证据证明教育行政部门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教育行政复议。

2、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申请,只要是发现该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就一律予以纠正。

5、只有人民检查院才能提起刑事诉讼。

三、试论述题

1、试论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是指发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公正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居中裁决,不偏不倚。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同种情况相同对待,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官官相护”。

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公开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合法、公正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

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办案质量,为公正、合法地处理复议案件提供程序性保障。

(4)及时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及时原则,主要包括及时受理复议及时进行审理、尽快作出复议决定等到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输复议审理延长手续。

(5)便民原则。

就是非曲直求行政复议要尽可能为老百姓提供方便,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

2、试讨论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以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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