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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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Word下载.docx

志华副市长、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

以评分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二、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

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三、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评分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

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排序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提倡其他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并且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回避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工作。

六、评标开始时,招标人可以通过提供音像资料等方式向评标委员会介绍建设工程的概况、使用功能要求、技术特点等情况。

七、评标专家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公正评标,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现象或者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分畸高或者畸低又不能合理解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八、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倡招标人提高经济标在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降低技术标的分值权重或者在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中以经济标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倡招标人提高技术标在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降低经济标的分值权重。

九、对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市、区县招标办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过程监管,简化招标、评标备案手续,加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审查,严格合同备案手续,认真处理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关于资格预审

“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考察投标申请人的承包资质和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履约能力。

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未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时,递交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上签字,招标人应给投标申请人签发收条。

投标申请人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按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拒绝签收。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公告其不良行为,并限制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清出北京市建筑市场。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公正,并与资格预审申请书一并提交。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已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不得提前开封,并于资格预审评审当天将申请书送达至评审地点,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即时开封展开评审工作。

5、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之日的前一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3-2)(需派代表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表3-3)以及招标人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招标人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人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与交易中心协商安排评审室。

6、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的要求: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工程,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对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的要求:

是指与与招标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人员。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得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7、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评审办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的条款或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的条款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申请书是否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于投标申请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8、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采用定量评审的办法,招标公告应载明拟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不少于7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招标人应按照排序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可采取定性评审(符合性评审)的办法,所有满足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的,均可以参加投标。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标。

9、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

(1)《投标报名表》

(2)《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

(4)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

(5)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

(6)评审专家签到表

(7)主要评审过程记录、评审结果等。

二、关于评标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前一天或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和拟派评标代表的身份资料以及招标人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评标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2、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要求:

⑴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工程,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工程,招标人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提倡所有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在开标前到招标办办理招标人评标代表身份登记手续,并应在开标前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卡片进入评标专区指定场所等候评标;

不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当在评标前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卡片进入评标区指定地点等候评标;

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未遵守上述规定,参加了拟评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予以更换或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4、对建设规模比较大、技术比较复杂或者施工难度比较大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评标开始之前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周边情况、地质条件、建筑使用功能、施工过程中的难点等工程概况资料,以及能说明工程情况的相关设计图纸并应配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提倡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介绍招标工程详细情况的幻灯片(PPT)或计算机多媒体音像资料或VCD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

提倡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上述资料。

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文字或音像资料应当客观、公正和全面,在资料中不得含有任何引导评标专家的内容,也不允许出现与投标单位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内容;

有上述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更换资料,评标委员会成员阅读或观看了上述内容的,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关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人提供的音像资料一般应当以光盘为载体,内容尽量简洁,控制在30分钟之内,并在开标结束后将音像资料连同全部开标资料密封在封闭评标区内。

5、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使用通用图纸的住宅、工业厂房、及一般配套工程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经济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一般设定为7:

3(为了确保经济标评分的合理性,在评分办法中规定的经济标相邻评分等级的分差不能过大,使折算后的最终分值相差也不能少于2分)。

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太大的小型工程,也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对技术标只设定合格要求,评标时,在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中,以经济标评分决定中标人。

对建设规模比较大、技术比较复杂的建设工程,有特殊施工工艺要求的建设工程,经济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一般设定为6:

4,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建设工程可设定至5:

5,其中技术标部分的评审因素及细项分值的设立应结合工程特点,突出技术工艺要求的个性特色,并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三、关于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程序

“若干规定”所指非国有投资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不包括重点工程和有政府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先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全部招标工程完成至确定中标人后到招标办备案,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招标的条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招标人必须在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招标条件包括:

(1)取得立项审批手续;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开始时,向招标办办理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也可以在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办理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可以在招标开始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也可以在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

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招标办办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时,应提交相关材料:

(1)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提交以下材料:

a、法人委托书;

b、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书。

(2)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提交以下材料:

b、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c、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其办理的招标无效,招标办将责令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

7、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8、招标人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有关确定招标方式的相关材料:

(1)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提交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书。

(2)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提供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性质的相关材料。

9、招标活动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进行,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招标的行为,对依法应公开招标而按非国有投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行为,对违反法定程序、任意缩短法定时间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罚款等处理。

10、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各项内容及采取的招标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招标办确认后,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由双方合同备案人员向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向招标办备案。

12、符合直接发包规定的工程,持有关确定方式的文件和法人委托书向招标办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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