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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限在受理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汉口青年路257号611室电话:

83310207篇二: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

根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送给你们。

  同时,公布第一批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及其等同、等效采标标准目录,今后还将陆续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和相应标准目录,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相应标准目录(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椎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

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等。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二)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3)。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1—2的要求。

  第九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另发)。

  采标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

  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单位存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保存。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

  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1—4。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经查出,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各受理备案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

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方法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应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1.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中译本。

  3.企业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比表和必要的采标说明。

  4.必要时可提供其他能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已采标的材料。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标准应予采标认可: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三、经采标认可的企业产品标准由认可单位签发《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昂质量检验报告;

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

(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能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

(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

  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

(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

  

(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报告;

(2)有效期内的产品采标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篇三: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要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2019040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生效发布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

19940510生效日期:

19940510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3)。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12的要求。

  采标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14。

  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成为标准化对象。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

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什么是标准化?

根据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的规定,"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3年7月发布的第二号指南(第四版)中对标准化的定义是:

"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

  一般说来,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

  什么是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某些标准。

  这些组织是:

(1)国际计量局()

(2)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3)食品法典委员会()(4)关税合作理事会()(5)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6)国际照明委员会()(7)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8)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9)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10)国际原子能机构()(11)国际空运联合会()(1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3)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14)国际乳品业联合会()(15)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16)国际制冷学会()(17)国际劳工组织()(18)国际海事组织()(19)国际橄榄油委员会()(20)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21)国际兽疫防治局()(2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23)国际葡萄与萄葡酒局()(24)国际铁路联盟()(2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信息技术标准化信息技术标准化是围绕信息技术开发、信息产品的研制和信息系统建设、运行与管理而开展的一系列标准化工作。

  其中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术语、信息表示、汉字信息处理技术、媒体、软件工程、数据库、网络通信、电子数据交换、办公自动化、电子卡、家庭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硬件、工业计算机辅助技术等方面标准化。

  是什么样的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最大的、非政府性国际标准化组织。

  它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其前身为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和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

  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司库一人,秘书长一人,并设有理事会,理事会中有一个执委会,下设技术局。

  每年召开一次的全体成员大会,是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体成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中央秘书处主持。

  的目的和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发展,以利于国际商品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各国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间的合作。

  的主要工作是制修订与出版国际标准。

  标准的范围涉及除电工与电子工程以外的所有领域;

电工与电子工程标准,由国际电工委员会()负责制修订;

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由和共同负责。

  1987年11月,这两大国际组织成立了的联合技术委员会即"

信息技术委员会"

,现有50个成员团体参加其工作。

  截止2000年,共有技术委员会()176个,分技术委员会584个。

  34个国家承担了技术秘书处的工作,我国也是承担国之一。

  通过2651个技术团体,20000多名来自世界各地、各个技术领域的专家从事制修订标准工作,至今共制修订12000个国际标准。

  标准标准()1国际标准必须严格经过五个阶段的审批后,才能成为正式的标准。

  国际标准由中央秘书处用英语和法语(有时用多语种版本时亦包括俄语,尤其是专门术语)。

  2.技术报告(,)各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国际标准,出版技术报告是一例外,而且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在一个技术委员会内,当成员团体将建议草案作为国际标准草案呈报、或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表决时,虽然经过多次努力,仍未能获得必要的多数票(或实质性的支持),则该技术委员会可申请以技术报告的形式来发表一份文件。

  在该文件中应注明未能获得必要多数票的原因。

  当有关项目还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以及根据其他理由认为今后某个时候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则技术委员会可申请发表一份较恰当的技术报告。

  当某个技术委员会汇集了一些与国际标准性质不同的资料(例如包括对成员团体进行调查后获得的真实情报,有关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工作情报,或某些成员团体有关标准的某一特定项目"

目前工作水平"

的情报),技术委员会可以技术报告推式出版这些情报。

  同一国际标准的不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每种文本都作为标准的原文。

  3联合技术委员会制订的标准()联合技术委员会

(1)制订的标准。

  4国际标准的补充草案(,)。

  5国际标准的修改草案(,)。

  我国参加的情况如何?

我国是创始国之一,由于历史原因,1978年9月1日,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名义,重新加入。

  1982年9月,我国当选并连任理事国(1983-1994);

原国家标准局局长程传辉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6-1988);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徐志坚当选为技术局委员(198-1991);

国家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瑞当选为技术局委员(1993-1995)。

  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派出400多个团(组),1590人次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召开的725个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技术会议。

  有近50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工作组()的工作。

  在我国召开了35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各国与会代表750多人。

  1984年,在我国上海为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举办了产品认证和质量保证学习班等等。

  1999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22届全体大会。

  上述活动推动了我国标准化工作和质量保证工作的发展,也加强了我国与的联系。

  通过标准化的国际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同各国的技术交流,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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