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参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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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或贵单位、贵公司等.下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申请.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您提供该政府信息。
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也可到我单位网站(网址:
)查阅。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
(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日
二、“不予公开”的情形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
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理由如下(备选项):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我单位于×
日通过电话×
(或以其他方式)与权利人联系.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或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
规定.不予公开。
(二)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部分公开”的情形
根据您的申请.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您提供该政府信息中的×
部分信息。
这部分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也可到我单位网站(网址:
您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中的×
部分信息属于×
”本机关于×
(或以其他方式)与权利人联系.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四、“一事一申请”的情形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我单位现有的信息.且涉及大范围提供资料数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关于“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请您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主动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或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公开申请。
五、“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情形
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材料.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注:
列明具体行政执法案卷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六、“与申请人无关”的情形
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或理由不充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请进一步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您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重复申请”的情形
您已于×
日提出过同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日以×
号进行答复.且邮件系统(或其他系统)显示您已于×
日收到我单位答复。
请您不要提出重复申请。
八、“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因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请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一步明确。
九、“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情形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单位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请您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注:
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十、“信息不存在”的情形
经查询.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注:
提供查无此信息的证明.或对查询过程进行说明)。
十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情形
日收到您提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您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请您按以下方式办理(备选项):
(一)您提出的事项属于非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述政府信息公开.请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二)您提出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延期答复”的情形
因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经报我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需延长答复期限(注: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亦即不得超过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我单位将在×
日前给予能否公开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