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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买方在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时,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例外是,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买方就无及时通知的义务。

进一步,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公约》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别。

【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资的各种形式以及以工业产权出资与股东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工业产权的区别。

出资形式:

总的说,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或工业产权。

(1)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如果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那么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比较:

(1)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后,得到的对价是相应的对合资企业的股份,而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工业产权,得到的对价一般是现金。

(2)法律适用:

前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面临很多行政管制,后者适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3)因此,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约束下,前者受到很多行政管理规则的制约,特别是前者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者则一般不需要此程序。

(4)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而作为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股权则没有这些限制。

4.案例分析

卖方:

中国一公司

买方:

美国一公司

案情:

买卖双方于1995年9月9日签订了售货合同。

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出售一级茶,合同总额为2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纽约,单价为20美元/公斤。

合同还规定,如果日后有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签订后,买方于1995年9月14日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

卖方于1995年9月30日在上海港将货物装船出运。

货物于同年11月18日抵达纽约。

货运公司于11月27日卸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水浸,严重变质。

买方经过检查发现,1万公斤茶叶中已经有80%失去使用价值。

买方在卖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请检验机构对货损原因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中指出:

货损原因是由于密封不严、包装不良而渗入海水所致。

买方提出了交付替代物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卖方提醒买方要分清CIF价格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界限。

并且辩称,本案项下的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和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证书表明:

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双方协商不成,买方遂向法院起诉。

请对本案中涉及的诸方面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和评述。

(考研北京大学2003年)

答: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由于双方约定了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该约定具体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应由该仲裁委管辖。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双方没有选择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CISG。

同时,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CIF。

因此,本争议首先适用CIF的相关规则,在CIF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CISG。

(3)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CIF下合同项下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

本案中,货物在卖方交给承运人是与合同相符的,货损原因是货物越过船弦以后,由于路途上原因造成的,这是处于买方承担货损风险的阶段。

(4)关于卖方的义务问题:

依据CISG,卖方承担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包括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本案货损原因是密封不严、包装不良。

因此,卖方违背了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

(5)关于卖方的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卖方违背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如果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无效;

提出合理的修理请求;

请求减低价格。

而且,如果卖方交付的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就不符合同的那部分采取补救措施。

买方只有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当然,不论哪种救济措施下,买方均可以就未获填平的损害额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茶叶是可分的合同标的物,80%失去使用价值,20%是符合合同规定。

80%的茶叶失去使用价值,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针对这80%请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部分无效。

如果选择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则卖方要向买方返还该部分的茶叶款,并且要赔偿买方的其它损失。

而剩下的20%茶叶是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

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该前述的部分违约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请求卖方返还所有的茶叶款和其它损害赔偿。

 

04年综合卷(25分)

1、比较空运托运单和海运提单的不同,另有一说为比较两者的异同。

(5)

相同点:

都是运输单证,均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者一部分。

不同点:

海运提单有两大特征是空运托运单不具备的。

一是,提单是海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二是,提单是可转让的。

2、MIGA公约对适格性国际投资的规定。

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以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

(1)投资形式: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公约》第12条(b)项规定,“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之内。

(2)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

首先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

其次,《MIGA公约》还特别要求投资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经济合理性;

二是,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是,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

四是,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五是,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免税法作为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优点和缺点。

作为一种消除重复征税的措施,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

(1)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

(2)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

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

(1)其是建立在居民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财产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

(2)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免税法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也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

4、案例分析:

(10)

在中国广州举办的一次国际商品博览会上,中国某市贸易公司与A国食品公司签定购买1000箱罐头合同于2003年5月16约定CIF中国S港。

贸易公司4月30日支付了价款。

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交付的食品至少可保质18月,贸易公司收货后X(忘了)天内应当验货。

在承运人装货时,因飓风延误,到港时贸易公司没有检验便出售,因变质造成人员伤亡,因中国媒体报道,卖出的250箱中许多人退货,库存750箱无法卖出。

本题有4个问,是关于管辖(冲突法)以及不验货的法律后果等。

【中国的某贸易公司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产品展览会上订购了参展的A国某食品公司的1000箱水果罐头。

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F(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合同订立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

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

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进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

但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

由于中国媒体对该信息的披露,致使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且尚未出售的850箱也积压在库房中。

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

为此,贸易公司立即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电子邮件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公司没有答复。

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证,由于服务器遭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司的通知。

合同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

(考研北京大学2004年)

(1)合同应当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

(3)假设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A.贸易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验货物。

B.由于部分罐头已经售出,退回的罐头的包装也已经破损,后来抽样检验货罐头时,破坏了部分包装,从而无法按照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货物。

(4)依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身伤害责任?

(1)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A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缔约国时,本案可以适用CISG。

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发出的通知有效。

因为:

a)货物存在83%的霉变率,而且新闻媒体的报道已经使得货物的再销售困难,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实际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

b)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只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即可生效,本案中即由卖方承担通知不能到达的风险。

(3)在A情形下:

虽然合同约定买方应该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内检验货物,买方没有及时验货,存在疏忽,一般是会因此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但是,合同约定了货物保质期为18个月,在有保质期约定的情况下,即便买方没有及时验货的义务,卖方也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在B情形下:

一般而言,买方如果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或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买方履行及时验货义务导致的。

所以,对于已经售出的部分罐头金和退回的罐头包装也已经破损的这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针对它们宣告合同无效;

但是,后来抽样检验而破坏了货物,导致买方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对于这部分货物,买方已经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4)不能。

《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05年综合卷(25分)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

(10)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是一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独立以其自身名义享有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这不同于只是临时适用性质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职能:

(1)便利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

世贸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

(3)便利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

(4)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开展贸易政策审议。

(5)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世贸也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管辖范围:

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贸管辖成员的贸易措施,和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和国内政策。

世贸的管辖范围体现在“一篮子”的世贸协定。

具体而言,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查和不在“一篮子”协议内的、只对签署国有约束力的诸边贸易协定。

更细的讲,货物贸易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2、案例分析:

(15)

A卖货物于B,说好提单信用证支付,B到D银行开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FOB,A交C承运,C给A开了不记名指示提单,A拿着到D银行取了货款。

B验货时候发现有被海水的浸泡痕迹,想向D银行主张不付款赎单。

问:

相互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可以用什么调整,怎样向B建议一步一步做。

【中国的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条件为FOB。

A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的C公司承运,取得了不记名提单,并因此提交给D银行得到合同货款。

A公司接受货物后,发现有海水侵蚀痕迹,于是不准备付款。

试分析:

A公司与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它们可能适用的法律,并给A公司指明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

(考研北京大学2005年)

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分析: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合同一般适用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本案中,由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缔约国,所以是有可能适用CISG。

在国内法层面,还有可能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当事人所在地即中美两国的国内合同法。

在国际惯例层面,由于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FOB,这将优先于法律和国际条约。

(2)A公司和D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

可能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一国际惯例。

(3)A公司和C公司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在国际规则层面,可能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由于我国不是这《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的参加方,因此,在我国法院起诉的话,需要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它们。

在国内法层面,由于双方均是中国当事人,可能适用中国海商法

A公司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

(1)由于双方约定的是FOB术语,因此,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起,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

因此,货物由于海水侵蚀而毁损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涉了。

(2)信用证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形式要件,如果不存在欺诈例外的情形下,银行就必须付款。

(3)买方主要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确保适航和保管货物。

具体到后者,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因此,本案货物由于海水侵蚀导致的,承运人在保管货物方面有责任。

06年综合卷(25分)

1、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一成员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

2、国际许可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也称为国际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种类:

(1)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

(2)根据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让的技术再行转让的规定,可分为可转让许可合同,不可转让许可合同。

07年综合卷(25分)

中国一公司和美国一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请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

这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如何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25)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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