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验收监理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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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1.1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055—1996

1.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1.1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1.14《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100—1999

1.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16合同文件:

HL—TJ—1

1.17合同文件:

HL—TJ—2

1.18第Ⅰ标招标文件技术条款、

1.19第Ⅱ标招标文件技术条款

2控制目标

根据工程合同、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严格对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3控制内容

3.1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3.1.1审查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订货清单及供货协议。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提供材料及设备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

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供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审查备案。

3.1.2审批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及试验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进度计划,其中应包括:

该年施工所需要的机具设备、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需要采购计划。

该年施工的各项工程项目的试验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每月2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监理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进度计划,季/月进度计划应列出季、月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工程设备采购计划。

3.1.3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检查;

参加设备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3.1.3.1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1.3.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

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

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3.1.3.3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共同检查验收,并在监理的见证下,按规定的频率进行取样、封样,送试验室进行检验。

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本细则3.1.3.1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1.3.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情况的处理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1.3.5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

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本细则第3.1.3.2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5)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3.6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1.3.7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3.1.3.4和3.1.3.6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承包人材料和施工设备的管理

3.2.1审批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

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提交一份施工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14天内批复。

施工设备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2.2督促承包人施工设备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施工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3.2.3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

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3.2.4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3.2.5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

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3.2.6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

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4现场试验

3.4.1现场材料试验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根据监理人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4.2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4主要材料试验检测

4.1水泥

4.1.1水泥检测内容:

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标准稠度等。

4.1.2取样数量及编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个编号;

60万T以上—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个编号;

30万T以上-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4-10万T,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4万T以下,不超过100T和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4.1.4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6kg。

4)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检。

5)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4.1.5结果评定与报告审核:

4.1.5.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9)有如下要求:

1、技术要求:

(1)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kg,普通水泥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2)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390min。

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3)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4)强度:

水泥标号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规范数值(详见规范)。

2、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GB175—99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GB175-99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码、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可经设计同意降标号使用。

4.1.5.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92)有如下要求:

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水泥标号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规范的数值(详见规范)。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全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GB1344—92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GB1344—92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4.2钢材机械性能检测

4.2.1检测内容:

常规的钢材机械性能检验中,主要做钢材的拉伸检验和钢材的弯曲检验。

拉伸检验中测定钢材的屈服点、抗拉强度、延伸率三个指标。

4.2.2取样数量与方法:

4.2.2.1钢筋:

1、取样规则:

(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冷拉钢筋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20t的同级别、同直径的冷拉钢筋组成。

2、取样数量:

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货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直条钢筋:

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GB700—88)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盘条钢筋:

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冷拉钢筋:

每批冷拉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4.2.2.2钢筋焊接件:

1、闪光对焊:

(1)钢筋闪光焊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

(2)在同一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

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3)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4)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Ⅰ—Ⅲ级钢筋焊接时不得有明显烧伤;

Ⅳ级钢筋焊接时不得有烧伤;

负温闪光对焊时,对于Ⅱ—Ⅳ级钢筋,均不得有烧伤。

(5)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4°

(6)接头处的钢筋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

2、电阻点焊:

(1)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制口,即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

(2)热轧钢筋点焊应作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

冷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作拉伸试验,试件各为3件。

3、电弧焊:

(1)在工厂焊接条件下,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为一批;

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同焊接位置)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2)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

4、电渣压力焊:

(1)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为一批;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作为一批。

(3)接头焊包均匀,不得有裂纹,钢筋表面无明显烧伤等缺陷。

(4)接头处的钢筋轴线偏移不得超过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

5、钢筋气压焊:

(1)钢筋气压焊的机械性能检查时,在一般构筑物中,以200个接头为一批;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中,在同一楼层中以200个接头为一批。

不足200个接头仍为一批。

(2)机械性能检查时,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位伸试验。

根据工程需要,也可另切取3个接头作弯曲试验。

4.2.2.3机械连接件:

1、锥螺纹连接件:

(1)在接头安装前,每批同规格接头中随机抽取三个试件进行静力拉伸试验。

对于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如果有几台机床或几个操作人员同时工作,也可以从不同机床和不同操作人员加工的接头中,随机抽取试件进行试验。

(2)接头强度试验,原则上只需进行静力拉伸试验。

2、带肋钢筋挤压连接件:

(1)挤压连接接头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现场检验。

(2)现场检验:

拉伸性能检查以同一规格、同一压接工艺完成的500个接头为一批,且同批接头分布不多于三个楼层。

不足500个接头仍作为一批。

(3)拉伸性能检查,每批随机抽取三个接头,施工层不少于一个。

(4)接头不得有裂纹、折叠或影响性能的其他表面缺陷。

(5)接头的两端钢筋的轴线弯折不得大于4°

4.2.3结果评定与报告审核

4.2.3.1原材料:

1、钢筋:

钢筋原材料力学性能必须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详见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2101—89)的规定,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二)冷拔低碳钢丝:

冷拔低碳钢丝的力学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中所规定的指标。

冷拔低碳钢丝:

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的规定,甲级钢丝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乙级钢丝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

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对该批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2.3.2钢筋焊接件:

拉伸试验:

三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抗拉强度值;

余热处理Ⅲ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热轧Ⅲ级钢筋抗拉强度570MPa;

至少有两个试件断在焊缝之外,并呈延性断裂。

弯曲试验:

在规定的弯心直径下弯曲至90°

时,至少有两个试件不得发生破断。

焊点的抗剪试验结果,应符合建设部标准JGJ18—96所规定的抗剪力指标。

焊点的拉伸试验结果,应不低于冷拔低碳钢丝乙级的规定数值。

钢筋电弧焊焊头的拉伸试验,三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抗拉强度值:

3个试件均应断于焊缝之外,并应至少有两个试件呈延性断裂。

钢筋电渣压力焊焊头的拉伸试验,三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抗拉强度值。

5、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

预埋件T型接头强度检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级钢筋接头不低于350Mpa;

Ⅲ级钢筋接头均不得低于490Mpa。

6、钢筋气压焊:

钢筋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低于GB1499—91中该等级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值,并断于焊压面之外、呈延性断裂。

钢筋气压焊接头弯曲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压焊面处在弯曲中心点,弯至90°

,试件不得在压焊面发生破断。

(1)闪光对焊:

当检验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两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三个试件呈脆性断裂,则该批接头即为不合格品。

弯曲试验结果如有两个试件未达要求,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该批接头即为不合格品。

(2)电阻点焊:

试验结果如有一个试件未达要求,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检;

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该批制品即为不合格品。

(3)电弧焊: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2个试件发生脆性断裂时,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当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3个试件呈脆性断裂时,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4)电渣压力焊:

当检查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指标,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达不到要求,该批接头即为不合格品。

(5)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

检验结果当有一个试验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试件低于规定数值,则该批预埋件即为不合格品。

(6)钢筋气压焊:

拉伸试验结果若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切取6个接头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接头不符合要求,则该批接头判定为不合格品。

弯曲试验结果若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应切取6个接头复验;

4.2.3.3机械连接件:

1、锥螺纹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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