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畜牧产局制度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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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畜牧产局制度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监察室负责对《办事时限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公开承诺制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畜牧水产部门的职能任务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事项和工作标准

(一)接待来访

1、对来局上访、咨询、办事人员做到热情、文明、耐心、诚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2、做到当日能办的当日办,确有原因不能办理的,说明原因抓紧办;

对上访人员做到不推、不躲。

(二)办理涉牧、渔《许可证》

1、对申办《兽药生产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把关,15个工作日内报省。

2、对申办《渔业捕捞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审批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3、对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保证措施

(一)建立局社会服务承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和管理投诉、举报等具体工作。

(二)把服务承诺纳入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承诺服务各项制度,强化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效率。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是指通过来访或其他途径来我局办事、投诉和咨询的群众(以下简称当事人),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承担现场处理、引导办理的责任;

首办责任是指按照岗位职责范围,第一个接待当事人并负责办事的人员的责任。

第一个接待当事人并负责办事的人为首办责任人。

2、凡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即为首办责任人,须认真及时为当事人办理;

对不属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在问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后,及时将其引至相关股站室的人员处理。

由首问责任人为当事人联系的负责办理该事项的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领导指定的具体经办人,或在现场依法执行公务,或为养殖户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员也是首办责任人。

3、首问首办程序。

首问责任人接待当事人时应笑脸相迎,热情接待,泡茶让座,问清来意,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

属自身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即为首办责任人;

不属自身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负责为当事人联系承办工作人员。

首办责任人对当事人要礼貌接待,并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事由、办理结果及反馈情况。

对当事人提出需要办理的事项,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

不能及时办理的,要给当事人承诺一个最短的办结工作时限;

对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超出其职责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打破常规急办特办的事项,或有其他意外情况的,都必须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总之,要做到让当事人满意而归。

4、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群众投诉的,第一次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次通报批评,由局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发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公文督办工作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茶陵县畜牧水产局机关建设,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督办工作,是指由本局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办文规定和要求,对职能股站室受理各类公务来文、领导交办事宜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第三条公文督办工作遵循“领导授权,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

查处违章办文、拖延办文、以文谋私的行为;

公正、快速、负责地处理领导交办的任务;

及时反馈、通报办文情况,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公文督办工作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督办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督办对象:

局股、站、室受理、办理文件的人员。

第六条督办范围:

督促检查受理公文的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勤于政务;

是否消极怠工,贻误工作;

是否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完成行政事务;

督促延时公文的处理;

查处违章办文以及以文谋私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督办职责和程序

第七条督办人员在督办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职能:

对受理公文、办理公文的宏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催办职能:

对己至规定期限或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公文进行催办。

(三)跟踪督办职能:

对进入运转的各项主要办文实行跟踪督办。

(四)调查职能:

调查办文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对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和事,移交监察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督办工作程序:

(一)督办人员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文情况。

正常情况下,对公文及督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按领导要求随时反馈。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公文,督办人员可向承办人员发出口头通知。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还未办结的公文,督办人员应及时向承办人员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

(四)督办人员发出《催办通知书》后,承办人员既不按催办要求作出处理,也不及时反馈办文结果的,超过二个工作日后,督办人员再向承办人员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次催办二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由行政监察员开展调查工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领导审定。

第九条督办人员在公文催办工作中,应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漏催、错催、迟催或督办不力等情况。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年终考核评分为优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各项办文任务;

(二)能熟练运用国家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经办的公文质量高,无差错;

(三)办理公文中,服务态度好,受到来文单位的好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办文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办文任务的;

(二)其它因工作中的疏忽延误办文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离岗培训:

(一)业务能力差,全年完成办文任务率低于80%的;

(二)第二次催办后,仍不能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所办公文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其它因个人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本职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一)私自收取公文、截留公文、滞留公文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泄露领导指示或批示,或将领导指示、批示告知来文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来文单位投诉;

(四)以文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五)其他因主观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绩效考核制度

1、依照局机关各股、站、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局机关各股、站、室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效进行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职能到位。

2、绩效考核主要是考核股站室的工作成效及其干部的德、能、勤、绩,分为思想作风和工作实绩两部分。

思想作风主要考核政治学习、遵纪守法、队伍建设、文明办公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各股、站、室本职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按季对股站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效进行考核。

4、各股、站、室每季度末写出工作小结,填报绩效考核卡,并进行自评分,再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评分。

每季度的考核成绩作为平时绩效考核成绩,占年度考核成绩的50%;

年终考核由局考核委员会组织大会,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年终考核成绩占年度考核成绩的50%。

5、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6、股站室负责的工作获得省、市有关部门奖励、争取项目成绩突出、股站室人员在国家、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等酌情加分。

7、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人员,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其所在股站室考核酌情扣分。

8、为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政工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政工科和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行政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系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追究行政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或越位、缺位、错位等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做到行政行为主体、内容和程序合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又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法定住所而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法律法规设置的许可前置条件,需经多个部门审查的,受理机关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交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

(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

(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行政处理,或者给予行政撤职至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条 局机关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监察室、法规科、政工科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应当由纪检组、监察室、法规科的工作人员组成。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

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三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

对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要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两个月之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总的要求是,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切实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干部职工“进、管、出”的管理,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促进干部队伍廉洁、高效、务实。

二、局党组根据上级部署和新形势的要求,结合自身干部队伍实际,作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凡属上级部门调训的,由局党组决定人选;

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原则上以业余学习为主,每门功课参加考试给2天以内假。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其他面授时间按事假办理,该项事假可抵销轮休假。

三、在机关岗位轮换或职位晋升中,实行竞争上岗,由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竞争上岗的适应范围、资格条件、方法程序、组织管理等事项,并对竞争上岗人员实行试用制。

四、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

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抓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加快后备干部的成长。

五、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在考核工作中,要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切实把握好机关工作人员一年来德、能、勤、绩表现情况的主要方面,以此作为加强考核,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在组织年度考核中,要严格按照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股站室自评与互评、召开股站室会议工作人员述职、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科长述职、民主测评、党组审定等程序进行,确保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

六、局机关干部回避、退休等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执行。

廉政制度

为推进我局廉政建设,保持干部、职工清政廉洁、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结合我局情况,制定如下廉政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我局有关廉政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若干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二、领导干部要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四严”、“五自”。

四严,即严格要求、严格制度、严格监督;

五自,即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自律。

确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全面落实本单位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账、物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有关机构的监督。

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五、加强廉政修养,严守从政道德,带头执行廉政规定,塑造高尚人格,坚持原则、纪律,管住小节,不准索、拿、卡、要,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家属、亲友谋取利益,也不准接受礼物、礼金、红包、代金券等。

对业务往来单位、个人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应当谢绝。

凡难以拒绝而接受的务必在一个星期内报告和上交局纪检监察室。

对不及时上交者和索拿卡要者,依纪、依法查处。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企业(公司)兼职和获取报酬。

财务管理管理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厉行增收节支,制止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关于加强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茶纪发[2008]1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本制度。

本单位财务由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分管,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内审,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

2、各项开支事先由相关股站室和相关人员到财务股领取并填好开支申报单,500元以下的报局长同意,5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凭正规发票经内审领导审核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

3、国家下拨的各类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大宗开支项目,必须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4、进一步推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医药费报销

1、干部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报销按茶政发[2002]17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住院期的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发70%,已满15年以上者发80%。

住院2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卫生津贴、技术服务费、公务员称职奖、目标管理奖。

3、停薪留职和下岗人员的医疗、分娩等费用均按合同执行。

(三)办公费支出

1、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造出计划,请示局长同意后统一购买。

2、按照县会计核算中心的规定,凡购买商品及劳务交易其金额在50元以上(含50元),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否则拒付。

3、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材料纸一般干部每个季度一本,笔记本半年一本。

如因写材料需材料纸,可视情领取。

(四)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由司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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