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蜀河兴煤矿安全罚款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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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停开工、过老空、旧巷、石门、断层、巷道贯通、探放水、瓦斯排放、采、掘设备入井、安装、回收、处理堵仓等险、难、重点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罚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九条:

各类规程、措施、停、开工、复工、贯通等通知单必须按规定时间下发,不按时间下发,罚主管业务的人员300元。

 

第十条:

施工前不向职工贯彻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考试,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第十一条:

对不按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停开工日期施工,罚第一责任者500元。

第十二条:

对无规程措施进行施工、开工,安监人员不制止,罚安监员300元。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三图一表”,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罚生技科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十四条:

初放、收尾,大型设备入井等险、难重点工作安排矿级领导现场跟班,跟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晚下井、早升井,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处理机电运输事故、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无报告、无专人指挥,罚机电副矿长、单位第一责任者各300元。

第十六条:

生产科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探放水工作,安排不到位或探放水工作不及时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第十七条:

安监科或业务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第一责任者停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由此导致的事故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无理阻挠安监或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用暴力威胁、侮辱、殴打安监人员,罚单位3000元,罚主要责任者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当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或较大隐患时,跟班队长、安监员、班组长在险情、隐患未排除之前离开现场,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在集团公司、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达标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预期不彻底改正,且在第二次检查中仍然发现,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每条问题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当班的班组长、工长、科队领导、安监员及各类特殊岗位工种无故不按时上岗,班中脱岗、班中睡觉、晚下井、早升井,每次罚款200元,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井上、下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随意操作,除停止工作外,罚第一责任者及责任人各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现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罚责任者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调离工作岗位。

第3章采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次、根)罚款50元。

1.工作面采高超规定。

2.不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支架架设不合理,缺梁少柱,不接顶、初撑力不够,柱距、棚距超过规定。

3.采煤工作面的备用柱梁数量不够。

4.各工种或各工序之间安全距离不够,回采工作面上、下回柱段及支柱和放顶平行作业时,距离少于15m。

5.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合格,上下缺口不合格。

6.工作面伞檐超过《规程》规定。

7.乳化液泵站的压力,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

8.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超过《规程》规定。

9.空顶作业。

第二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每少打一根柱子罚50元。

2.支柱打在浮煤上、浮矸上,迎山角不合理每根罚30元。

3.底板软时,不按规定穿底鞋,每根罚20元。

4.失效支柱超过3根,每根罚50元。

5.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100元。

6.柱子不捆绑,每柱罚10元。

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不进行人工强制放顶,罚500元。

第二十八条:

排放水或接近积水的老窖、采空区的巷道,不执行探放水措施或超距离掘进,罚生技科长、技术员、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各300元。

第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架或金属探梁支架,无前探梁罚500元,前探梁及卡环不合格、数量不够、不使用,一处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背帮刹顶不实、空顶背板数量不够,每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支架间撑木或拉杆不全或不合格,每根罚10元。

第三十二条:

锚喷巷道锚杆角度、喷厚、挂网、托板安装达不到要求,每处罚10元,人为将锚杆锯短每根罚100元。

第三十三条:

砌碹巷道厚度不够,帮顶充填不变,基础不够,每处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

架棚巷道柱窝深度不够,每处罚50元。

第三十五条:

每班作业前,班组长不先进入工作地点敲帮问顶,检查顶帮支护情况,罚班长100元。

第三十六条:

靠近掘进工作面迎头10m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不加固,罚班长、组长各100元。

第三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崩倒的支架、支柱不立即修复,继续生产,罚班组长3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4章火工产品及放炮管理

第三十八条:

火工品运输、保管不执行规定,罚责任人款300元。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进行电雷管编号,检查每发现一根罚50元。

第四十条:

放炮员不按规定的容器领送火药以及雷管火药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

火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火药、雷管箱内,乱扔、乱放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

火药箱不上锁,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

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运输火工产品,每次罚款10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

出现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

第四十五条:

火工品丢失罚款3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

第四十七条:

携带矿灯进入井上爆破材料库,罚保管员100元。

第四十八条:

作引药不用竹签,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用煤沫、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每眼罚款5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五十条:

放糊炮、明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放炮警戒人、绳、牌不齐全,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

2人以上进行放炮母线的脚线连接,通电工作,放炮员连线时,放炮母线不扭结或不从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五十五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规定,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

放炮线有明接头一处罚50元。

第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短线放炮,放炮母线长度不够发现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培训,未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放炮,责任人停工并罚款300元,按“三违”处理。

第5章一通三防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和电源不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一处罚款200元;

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行自动切换,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六十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一条:

该封闭的巷道不及时封闭,罚款500元。

第六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六十三条:

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

第六十四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措施,采用一风吹,一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五条:

无风、欠风作业罚主管部门5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风筒破口不及时处理,接头不合格,吊挂不合格,死弯一处罚款50元。

第六十七条:

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随意停开风机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不按规定洒水降尘,清扫除尘,使风尘浓度超标一处,每处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破坏通风设施、隔爆水槽,损坏、私拆风门,栅栏、密闭、转载点喷雾降尘设施,同时打开2道风门使风流短路,发现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六章机电运输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矿灯、放炮器)具体参照公司失防爆管理细则,失爆一台,罚款500元,且对责任人进行追查,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七十一条:

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七十二条:

保护装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时修理,整定值不按规定计算,而随意确定者罚100元。

第七十三条:

低压检漏装置,每天必须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查记录)少一次罚5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设备,一次罚款200元。

第七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刮板输送机无信号,或信号使用不灵敏可靠,机头、机尾无防止翻转的压杠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

第七十六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械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装防护罩或遮栏,每处罚100元。

第七十七条: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次罚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七十八条:

保护接地装置不用一次罚款200元,装设不合格一处罚款50元。

第七十九条:

电缆悬挂不合格,用铁丝捆绑,一处罚10元。

第八十条:

下班后,各类开关应断电的电气设备不停电,一台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停电工作牌制度,罚款300元。

第八十二条:

电机车照灯、尾灯、闸、警铃等安全设施,一处不合格罚200元。

第八十三条:

电机车运行中不安装驾驶楼,或驾驶楼不按规定安装或安装不牢,应停产安装,并罚款300元。

第八十四条:

机车运输,机车在列车后顶车前进,罚款200元。

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距离少于100m,罚50元。

第八十五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刹车闸,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超挂车辆运输,每超挂一辆,无论平斜巷,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十七条:

用不合格的销子、链环或其它物体连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十八条:

斜坡运输不按规定设置使用防跑车装置、声光信号、托绳轮、立轮、导向轮,安全设施损坏、失效,一处罚款300元。

第八十九条:

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不插或插接长度不够,绳卡连接时不按规定尺寸,和要求连接,绳卡松动或不使用桃形环罚款300元。

第九十条:

轨道质量不合格,轨道间打撑杆,零件不全,每处罚款10元。

第九十一条:

小绞车固定、倒拉牛、绞车提升导向轮,固定装置不符合规定,无地锚或防脱装置,罚款300元。

第九十二条:

斜井提升,行车行人,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九十三条:

绞车司机开车前,信号把钩工发出开车信号前,不按规定检查各部状况,罚款100元。

第九十四条:

一个人推两辆(含两辆)以上的矿车,同向推车间距小于10~30m,罚款100元。

第九十五条:

人力推车时放飞车、蹬车,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九十六条:

乘坐架空乘人器时不按要求,在其上打闹、晃动、携带长柄工具每次罚款100元。

第7章未遂事故的处理

第九十七条:

发现以下未遂事故,罚责任单位5000元、事故责任者1000元。

1.采掘工作面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冒顶。

2.影响全矿生产4小时以上,局部停产2天以上。

3.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4.未遂机电事故(提升设备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倾斜井巷跑车)。

5.重大隐患限期不改。

第8章指标罚款

第九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采掘工作面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款500元。

2.文明生产不合格一次一处罚款300元。

3.采煤工作面在工程质量低于规划等级一次罚款1000元。

4.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低于规划等级一次罚款800元。

第9章其他

第九十九条:

出现其他情况的:

1.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罚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2.酒后上岗,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停止作业。

3.脱岗、睡觉,不按规定交接班,提前下班罚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4.在井下设睡铺罚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5.在井下拆卸矿灯,罚100元。

第一百条:

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10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

第一零一条 

本办法由安监处负责解释。

第一零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可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并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

蜀河兴煤矿安监科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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