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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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亲密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难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难时,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状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难或者出现地质灾难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地质灾难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难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难调查,编制地质灾难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掩盖全国的地质灾难监测网络。

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亲密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市(地、州)、县(市)的地质灾难信息系统,准时传送地质灾难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难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难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难中、短期趋势预估,建立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难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难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难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难点的威逼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详细有效的地质灾难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难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难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难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觉险情时,要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准时划定灾难危急区,设置危急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依据险情变化准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状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难危急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详细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难隐患点威逼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难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难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难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准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难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马上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急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预备工作。

3.3地质灾难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难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马上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难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难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难类型、灾难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难,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地质灾难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难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难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2)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难险情为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难灾情为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3)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难险情为中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难灾情为中型地质灾难灾情。

(4)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难险情为小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难灾情为小型地质灾难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难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依据地质灾难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马上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马上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急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准时划定地质灾难危急区,设立明显的危急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依据险情和灾情详细状况提出应急对策,状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逼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详细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准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难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大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马上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大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详细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准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难的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中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马上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中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详细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准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难出现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难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难应急工作。

5.4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小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马上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马上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急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小型地质灾难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详细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准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难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难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难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已消退,或者得到有效掌握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难危急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难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难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气准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常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

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

6.3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供应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难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难趋势预估、地质灾难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难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学问的宣传和培训,对广阔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难防治学问教育,增加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信息发布

地质灾难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准时总结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难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难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责任与奖惩

8.1嘉奖

对在地质灾难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嘉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难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难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简单发生地质灾难的区域。

地质灾难危急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难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难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难:

指由地质灾难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难,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难及次生灾难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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