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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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大力推进本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建设“便捷、高效、绿色”综合交通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上海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3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19号),对本市充电设
施建设和相关市场培育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5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
交通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
[2015]553号),进一步促进了本市充电设施建设的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的相关要求,统筹考
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加强充电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更好地便民利民惠民,特制定本规
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十三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配建标
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
办法》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共同构成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推进本市未来五年充电设施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行动指南。
规划期限为2016至2020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在全国名列前茅。
2013至2015年,本市共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57,666辆,占全国总量的15.05%,整体规模居全国首位。
其中,私人购买新能源车36,685辆,占全国总量的26.75%。
充电设施建设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截止2015年底,本市累计建成
各类充电桩2.17万个,基本满足“十二五”期间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其
中,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自用桩超过1.65万个,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
充电服务的专用桩约0.32万个,为公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充电服务的专
用桩约0.08万个,为社会公用领域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公用桩约
0.12万个。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市场培育取得一定成效。
随着新能源汽车用户的逐步扩大,一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茁壮成长,各具特色的运营服务企业平台逐步建成,为用户提供“上门安装(维护)、自助服务、刷卡消费、智能管理、平台结
算”等服务,充电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不断提升。
推广应用模式不断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推进,订单数和用户数逐月快速递增。
自用充电桩
公用/专用充电桩
图1上海市充电设施现状分布示意图
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2013年以来,本市发布实施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
列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覆盖规划建设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管理及运营服务要求、充电价格及服务收费、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等方面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框架,促进了本市充电设施的有序发展。
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2012年5月,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为规范充电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后,相继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加油站内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技术规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范的编制工作,涉及充电站设计、公共数据采集、引导标志设置、安全技术检验、维护保障等一系列内容。
随着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为促进本市充电设施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总的来讲,“十二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面临一些“瓶颈”和挑战。
一是日趋严重的停车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
中心城部分早期建成的居住区,车位严重不足,不具备安装自用充电桩的基本条件;
公共停车场(库)泊位资源紧张,规划建设滞后,给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受用地、电力、停车位等建设条件及停车场(库)产权人、经营者、管理单位等利益主体需求多元等因素制约,本市公用充电设施协调推进难度大,投运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均,整体利用率偏低。
三是充电设施资源缺乏整合,各建设运营主体各自为战,充电服务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给用户使用造成极大不便。
四是充电设施建设商业合作与运营服务创新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智能充放
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偏弱。
较为成熟的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尚未形成。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本市“十二
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经测算,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需求将达到26.3万辆。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约24.5万辆,公交、物流、环卫等其他车型约1.8万辆。
2017年,本市新能源汽车需求为13.1万辆,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约12.1万
辆,公交、物流、环卫等其他车型约1万辆。
表1本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预测表(单位:
辆)
类别
2017年
2020年
私人车
85000
172000
乘用车
租赁车
12000
24000
公务车
49000
物流车
3000
6500
其他车型
公交车
4700
8000
环卫车
300
500
客车
2000
合计
131000
263000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本市属于“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较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较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作为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要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
7,城市核心区公共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确定“十三五”期间本
市充电设施服务总体要求为,公共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
7,外环以内地区以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其他区域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5公里。
为满足上述服务要求,经测算,到2020年本市充电桩总量应不少于21.1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需68座。
其中,2017年充电桩总量应不少于10.3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需42座。
表2本市“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需求预测表(单位:
个)
公务、租赁、私人小客车
86000
175000
自、专用充电桩
城市公用充电桩
13250
28500
公交专用充电桩
1600
2700
物流专用充电桩
1500
3250
环卫专用充电桩
150
250
客车专用充电桩
1000
103500
211200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更加注重政策创新和市场培育,激发市场活动,引导社会各方更广泛地参与本市充电设施发展过程,更多更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要求,坚持自(专)用充电为主、社会公用补电为辅,更加注重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着力推进设施信息互联互通,积极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和运营模式,加快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与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设施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统筹布局、适度超前、协同推进。
加强充电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大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资源协同力度,建立政企紧密合作、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本市充电设施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满足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
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分类落实。
坚持“市场主导、快慢互济、合建为主、单建为辅”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有序分类推进不同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
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结合自有产权、长期租赁停车位合建;
专用充电设施采用快慢结合方式,结合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共停车位合建;
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以合建为主、单建为辅。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互联互通。
严格执行国家充电设施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及时修订或制订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设施,健全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建立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不断提升智能服务水平。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及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新,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引领。
不断完善本市充电设施推进工作机制,加大市、区政府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拧成一股绳合力推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
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开展“示范场站”、“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等试点示范活动,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
服务网络,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
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的城市充电设施体系。
率先建成长三角城际充电网络,实现与区域各主要城市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满足人民群众城际出行需求。
到2020年,本市投入运营的充电桩总量不少于21.1万个,满足本市26万辆
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1、公务、租赁、私人小客车自、专用充电桩不少于17.5万个,满足用户基
本充电需求;
2、城市公用充电桩不少于2.8万个,满足用户临时补电需求;
3、公交、物流、环卫、客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桩不少于
0.77万个,
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68座,满足行业的基本充电需求。
参照停车配建区域划分标准,综合考虑区域车辆保有量、交通联系密度特征、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等因素,将将市域范围划分为三大区域,提出不同的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覆盖要求。
表3上海市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表
区域区域范围
一类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世博地
地区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
二类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
地区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区域特点
车辆保有量大,区域内外交通联系频
繁
车辆保有量较大,有一定的区域外部
交通联系,新能源发展基础较好
三类
车辆保有量低,交通联系主要发生在
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它区域
地区
区域内部
备注:
1、市级副中心,指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
2、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为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虹桥商务区。
一类地区。
到2020年,基本建成多点分散、密度较高的服务网络,充电设施实现0.9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二类地区。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当集中、布局均衡的服务网络,充电设施实现外环内0.9公里服务半径、郊区新城及其他区域1.5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三类地区。
到2020年,基本建成分级明确、适当预留的服务网络,集建区充电设施实现1.5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1、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下同)。
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已建住宅,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公共停车场
新建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2%;
三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已建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3、停车换乘(P+R)停车场
新建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已建停车
场,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
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4、道路停车场
高架桥孔。
具备条件的高架桥孔应优先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具有充电设施的
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一类地区15%,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0%;
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应在2020年前按上述要求配建充电设施。
路内停车泊位。
以不增加交通拥堵为原则,结合智慧路灯建设,在路外充电设施不足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资源建设时段性公用充电设施。
5、高速公路服务区
充电设施应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8个直流快充桩。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
未来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增加配建数量。
6、充换电站
按照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公共充电站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直流快充设备,以及相关供电、监控等配套设备。
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以与停车场合建为主,浦东、嘉
定、闵行、松江、奉贤、金山、青浦、崇明8个区县宜根据已有用地规划,适当建设大、中型充换电站。
鼓励利用已有用地条件较为宽裕的加油加气站,配建直流充电桩(群)。
到2020年,全市公用充电桩应不少于2.8万个,公共充电站应不少于131个。
其中,2017年公用充电桩应不少于1.3万个。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充电设施配建规模。
表4区(县)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单位:
名称
充电桩(2017年)
充电桩(2020年)
充电站(2020)
浦东新区
2900
6200
29
黄浦区
600
1300
6
徐汇区
750
长宁区
650
1400
普陀区
1550
静安区
850
1900
虹口区
450
5
杨浦区
800
1700
闵行区
1250
宝山区
嘉定区
1050
2300
10
金山区
松江区
青浦区
奉贤区
550
1100
崇明县
200
2
合计
131
实现2020年规划目标,预计“十三五”期间会带动社会投资约40亿元,累
计充电总量约20亿千瓦时,节约替代燃油量约3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200万吨。
五、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成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行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强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责任和设施所有人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加强与停车设施建设的联动,统筹安排、聚焦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快建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体系,满足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分类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桩随车走”原则,严格落实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群策群力、分类解决用户充电难题。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结合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装尽装。
对没有固定停车位、小区有电源条件的用户,鼓励通过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充电车位等多种方式,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2020年前实现所有停车场(库)专用充电设施全覆盖,并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鼓励单位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错峰开放,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有序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自有停车场站内配建充电设施,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重点公交场站专用充电设施全覆盖。
在出租、物流、租赁、旅游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空间资源配建充电设施,有效结合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充电。
全力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公园景区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原则上,2020年前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服务功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5%,率先实现具备条件的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