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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文档格式.docx

运用是否得当?

请逐一加以说明

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多方案报价法和突然降价法这两种投标技巧。

多方案报价法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问,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4)承包商在开标前递交的降低报价的补充资料是否有效?

  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案例2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共有A、B、C、D、E、F、G、H八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F、G、H七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10月18日,G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3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B施工单位由于中途堵车于下午4时15分才将投标文件送达。

  10月19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评标时发现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

C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C施工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G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

其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本案例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A、B、C、D、F、H六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

  B、C、D、F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B单位标书逾期送达;

C单位的报价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

D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A、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19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例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不妥之处三。

  (6)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指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

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案例3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期间适逢两会期间。

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至3月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谁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应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

双方签定《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遂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

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22天×

6000元=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340万元×

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6天×

6000元=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

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

停工有建设单位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给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多功能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

 

  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

其原因是:

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

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①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

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②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为什么?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从3月1日至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

6000元=5.4万元。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赔偿,为什么?

  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因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多少?

  建设单位共应增补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

5.4万元

  石材保管费:

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

3.6万元

  共计:

12.4万元

案例4

  某建设单位有一宾馆大楼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了由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并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价为1600万元,工期为130天。

合同规定:

业主与承包方“每提前或延误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罚”“石材及主要设备由业主提供,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方与石材厂商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

业主经与设计方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

施工进行到22天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天,施工方8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36天时,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使部分工程停工累计达16天(均位于关键线路上),施工方10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52天时,业主方挑选确定的石材送达现场,进场验收时发现该批石材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石材不得使用。

承包方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退换,因此延误工期5天。

石材厂商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拒绝。

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方要求索赔;

施工进行到73天时,该地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天,施工方5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137天时,施工方因人员调配原因,延误工期3天;

最后,工程在152天后竣工。

工程结算时,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了索赔报告并附索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各项索赔要求如下:

  

(1)工期索赔

  1)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9天;

  2)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16天;

  3)因石材退换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5天;

  4)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2天;

  5)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3天。

  

(2)经济索赔

  35×

1600万元×

0.02%=11.2万元

  (3)工期奖励

  13×

0.02%=4.16万元

  

(1)哪些索赔要求能够成立?

哪些不能成立?

  能够成立的索赔有:

①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②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③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不能够成立的索赔有:

①因石材退换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应由施工方向石材厂商按合同索赔);

②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2)上述工期延误索赔中,哪些应由业主方承担?

哪些应由施工方承担?

  应由业主方承担的有:

①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按合同补偿,工期顺延;

②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按合同补偿,工期顺延;

③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承担工程损失,工期顺延。

  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有:

①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施工方损失;

②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的停工,自行承担施工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方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经济补偿各为多少?

工期奖励应为多少?

  施工方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25天,经济补偿为25×

1600×

0.02%=8(万元),

  工期奖励为[(130+27)-152]×

0.02%=1.6(万元)

  (4)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②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④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⑤延误的工期顺延。

案例5

  某幕墙施工企业中标承包了华南地区某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在2003年签订了施工合同。

幕墙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已委托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按照幕墙施工图完成了预埋件的埋设工作。

在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施工单位陆续向建设单位提出下列索赔要求:

  

(1)幕墙施工队进场后,对主体结构进行了实地测量,发现主体结构局部施工偏差较大,超过了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导致预埋件埋设位置偏离。

经统计,需要采取焊接等补救措施的预埋件有324块,漏埋、错埋需要加做后置埋件的有42块。

还有部分混凝土构件施工偏差妨碍幕墙施工安装,需要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

由于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

  

(2)业主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花岗石板材的抗冻性进行复验;

同时考虑到本工程采用的6063T6铝合金型材,以前使用较少,要求对其强度进行复验。

施工单位同意进行复验,但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经过复验,花岗石抗冻性合格,铝合金型材强度未达到标准要求。

  (3)对现场后置埋件的锚栓,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现场拉拔力随机抽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参加。

幕墙面板安装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转角节点的锚栓有疑问,要求打开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业主支付幕墙面板拆除、安装工料和锚栓检测等费用。

  (4)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中空玻璃,因玻璃生产厂原延误20天到场。

由于中空玻璃板块制作、安装是幕墙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为此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20天并索赔窝工损失。

  2.问题

  

(1)施工单位提出的第一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它的索赔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

  合理。

因为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超过了规范要求,造成幕墙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相当于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的索赔主要应包括工期顺延和预埋件补救、后置埋件增加等费用。

  

(2)花岗石和铝合金型材两项材料复验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花岗石的抗冻性,规范只要求在寒冷地区应进行复验,本工程地处华南,可以不复验,且复验合格,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铝合金型材强度虽然规范没有要求复验,但业主考虑该型号以前使用较少,提出复验是有一定理由的,且复验结果不合格,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

如果复验结果合格,其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

  (3)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拒绝监理工程师的重新检验的要求?

检验的费用应当如何承担?

  施工单位不能拒绝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都有规定: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4)施工单位提出的第四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案例6

某项工程,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工期紧,任务重;

基础为整体底板,混凝土量为840m3,底板底标高-6m;

钢门窗框,木门。

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土方采用大开挖放坡施工方案,开挖土方工期20天,浇筑底板混凝土24小时连续施工需4天。

(1)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了一份请求报告,报告请求延期8天开工,其理由为:

①电力部门通知,施工用电变压器在开工4天后才能安装完毕。

②由铁路部门运输的5台施工单位自有施工主要机械在开工后8天才能运输到施工场地。

问: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同意承包延期4天开工,因为①项属于业主的责任,应当同意;

②项属于承包人自己的责任,不应当批准。

(2)基坑开挖进行到18天时,发现-6m地基仍为软土地基,与地质报告不符;

根据合同约定,该情况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了以下工作:

①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配合勘察单位利用2天时间查明地质情况。

②通知业主与设计单位洽商修改基础设计,设计时间为5天交图。

确定局部基础深度加深到-9.5m,混凝土工程量增加210m3。

③通知承包人修改土方施工方案,加深开挖,增大放坡,开挖土方需要6天。

①监理工程师应核准哪些项目的工期顺延?

应同意延期几天?

②对哪些项目(列出项目名称内容)应核准经济补偿?

①项同意延期2天;

②项同意延期6天,其中包括因设计延期5天,新增混凝土浇筑延期1天;

③项同意延期4天。

共计12天。

②应核准经济补偿的项目包括:

承包人配合勘察单位利用2天时间查明地质情况的费用;

新增混凝土工程的费用。

增大土方开挖量的费用。

(3)工程所需的200个钢门窗框是业主负责供货。

钢门窗框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有10个钢窗框有较大变形,即下令承包人拆除。

经检查,变形原因属于钢窗框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

对此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业主应当将10个不合格的钢窗框运出现场,并及时补齐;

而拆除所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及工期延误,应当由承包商承担。

 

案例7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5月20日签订了建筑面积为6600M2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

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5000M3,每天开挖土方量500M3,假设开挖土方直接费单价为5元/M3,基础混凝土浇筑量为3000M3,每天混凝土浇筑量为200M3,假设基础混凝土浇筑直接费单价为250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

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00元/台班,在开挖土方开挖当天进场)。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6月11日开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在施工过程中,因租赁的挖掘机出现故障,造成停工2天、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因业主延迟8天提交施工图纸,造成停工8天、人员窝工200个工日。

3.在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停工5天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20个工日。

4.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1000M3。

5.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同时提出混凝土基础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基础混凝土浇筑量800M3。

问题:

⒈上述哪些事件建筑公司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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