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686360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区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Word下载.docx

9、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投入研发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建成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重点航运服务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

(二)对同一单位就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项扶持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三)资金申请单位若存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以及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等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不予奖励扶持。

二、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1)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区财政、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拟扶持单位的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支持金额,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提交区有关会议研究。

(三)资金支持方案经区有关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南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审。

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公示完毕后,按市南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监督,对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专项资金。

四、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宁夏路286号A1楼市南区政府1819房间)。

联系人:

孙云联系电话:

88729214

附件: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3、市南区促进航运服务和远洋渔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23日

附件1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市南区2017年度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我单位向贵局提供了此次资金申请的全部相关资料,并对下列情况做出承诺:

一、所提供相关资金申请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

二、如果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况,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金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资金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一步发展计划、高层次人才情况、从业人员数量、行业资质、资金申请内容和依据)。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签字并盖章)。

3、企业营业执照。

4、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2017年纳税额证明。

6、申报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7、申报“新引进知名航运服务企业”项目还需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实缴资金证明、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8、申报“鼓励发展海外仓储”项目还需提供海外仓认证文件。

9、申报“拓展物流服务网络”项目还需提供2017年度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证明、2017年度市南区注册总公司纳税额证明。

10、申报“加快产业整合优化”项目还需提供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费用明细及相关发票、专项审计报告、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

11、申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投入相关凭证及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付息凭证、贷款及付息情况汇总表。

12、申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项目还需提供新购置或首次租赁办公用房投入的资金明细表及发票、购置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13、申报“强化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投入明细及发票、能有效证明标准化建设达标或者取得成果的有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性材料。

14、申报“支持航运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用于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明细及发票、平台建设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3

市南区促进航运服务和远洋渔业发展

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市南区航运服务业和远洋渔业发展,根据市南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和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航运服务企业、远洋渔业企业、航运功能性机构。

(二)本细则所指的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远洋运输、航空运输、陆路运输、码头经营;

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报检、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交易、航运金融、保险公估、海事诉讼与仲裁、航运信息咨询;

船舶及其配套管理、维修;

电商物流、综合物流服务等相关企业。

(三)本细则所指的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上述航运服务业范围内的协会组织、研究院所、交易中心、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

(四)本细则所指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是指其投资主体近三年内进入世界500强(依据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世界百强航运企业(依据英国克拉克森等世界知名航运经纪公司发布名单),全国先进物流企业、中国百强物流企业(依据中国物流和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8大行业协会发布名单)等权威行业排名的航运服务企业。

(五)本细则所指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是指在市南区实际经营期限满3年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航运服务企业。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给予奖励扶持:

1.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4.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5.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6.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二、奖励扶持标准

(一)航运服务企业

1.引进知名航运服务企业。

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经费奖励。

其中,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含50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5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

2.引导发展第四方物流。

对当年新引进、投资建设物流交易中心、物流集成服务、物流综合咨询、物流技术研发等第四方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的航运服务企业,按其注册年度起三年内形成的区级贡献,分别给予80%、60%、40%的开办经费奖励,三年累计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发展海外仓储。

对市南区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并获得省级以上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含)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资金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4.拓展物流服务网络。

对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对外拓展物流网络,在青岛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且运营期一年以上在市南区汇总纳税的,按新设分支机构区级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加快产业整合优化。

对市南区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兼并重组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绝对控股航运服务类企业的,就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用于发展提升企业的主营业务,即企业物流硬件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物流设备的购置、物流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企业申请被受理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含)以内,进行一次性贴息补助。

当年度每家企业享受的贴息额度参照其上一年度的区级贡献度确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对市南区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或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市南区新购置办公用房,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

首次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支持,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强化物流标准化建设。

年度内实施,投资200万元以上,通过应用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货物快速分拣技术以及采用标准化托盘、货架设备和其他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设备,显著改善企业原有技术和标准化水平,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区级贡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航运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对市南区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建设与市南区航运及物流软环境建设密切相关、企业认可度高、具有行业领先性、权威性和公益性、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和重大行业影响力的综合枢纽工程、供应链管理工程、服务监管工程、智能化信息网络等重点航运服务公共信息平台项目,且项目建成并投入实际运营期达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平台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视项目运营情况,经评估,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扶持期为三年。

10.财政贡献奖励。

区级贡献超过500万元的航运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在市南区实现区级贡献同比增量的20%给予奖励。

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知名航运服务企业,从引进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

(二)远洋渔业企业

1.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入驻。

对在市南区新注册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拥有不少于5艘1000总吨以上(或者不少于1艘5000总吨以上)从外地来青岛落户或者新建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

2.鼓励远洋渔业配套企业入驻。

对于国内外知名远洋渔业企业在市南区设立的销售公司,为远洋渔业企业服务的船员管理、人事代理、专业培训、人才输出等服务性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扶持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

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制造或购置远洋渔船给予补助。

对远洋渔业企业新建远洋渔船或购置二手远洋渔船,总吨位不超过2000总吨的,每千吨补贴10万元,总吨位超过2000总吨的,每千吨补贴2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一事一议事项

涉及重大项目、重点人才引进等对市南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或者按照区发改部门每年发布《市南区支持航运服务及远洋渔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新引进优质企业的申报和审核

(1)资金申请报告;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出资证明文件、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存量重点企业的申报和审核

(2)工商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材料;

(4)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3.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注册3年以上企业,还需提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4)设备采购发票等项目投入证明。

(三)区发改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拟扶持或奖励的企业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区发改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提出支持金额,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本细则中只设置上限但未规定具体奖励扶持金额的,需经评估或评审确定,由区发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从项目投资额、区级贡献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形成资金支持方案,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六)资金支持方案经区政府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南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改部门重审。

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发改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七)公示完毕后,按市南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监督,对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专项资金。

四、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1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