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价实施细则广东文理职业学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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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价实施细则广东文理职业学院Word下载.docx

对于已接受过评估的院校,重点指导学校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深化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质量保障机制;

对于尚未接受过评估的学校,重点通过评估之前的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核查促使学校加大投入,明确办学定位,规范管理,加强基本建设,做好评建工作。

2.自主、创新、开放原则。

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要根据每所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方式、手段,要将评估过程、学校人才培养过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灵活性与针对性原则。

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下,引导学校通过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自下而上形成基本数据,强调从源头采集并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即时性,专家通过数据发现问题,根据不同的学校存在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评估的“灵气”。

四、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生师比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符合以下1-3项所列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标准;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医学类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4.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凡有三届(含三届)以上毕业生尚未接受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做好准备,安排好计划,在2009年6月之前接受评估;

仍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院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有5届毕业生但没有接受过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将在其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接受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5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五、评估指标体系

采用教育部下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并将其中“1.2办学目标与定位,2.1专任教师,3.1课程内容,4.1顶岗实习,4.4实践教学条件,4.5双证书获取,6.3质量监控,7.2就业”共8个关键评估要素列为重点评估要素,以充分发挥评估的内涵建设导向。

六、评估结论

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其中重点评估要素8项。

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

若主要评估指标下的一半以上关键评估要素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该主要评估指标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

同时满足:

(1)主要评估指标“合格”=7;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

(3)重点评估要素“合格”≥5。

2.暂缓通过

满足下列其中一项:

(1)主要评估指标“不合格”≥1;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

(3)重点评估要素“合格”<5。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

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暂缓安排招生计划。

七、评估组织实施

(一)评估组织

1.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组织制定评估工作总体规划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2.省教育行政部门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实施细则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3.成立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讨论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厅提供建议和咨询;

审议专家组对院校的考察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4.建立评估条件核查和评估回访机制,加强对评估院校的指导和检查。

5.省教育厅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上报教育部。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

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接受评估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自评

(1)学校自查评估基本条件。

学校对本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附件)。

(2)学校自评。

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

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依据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和分项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作为自评报告的附件),并提交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自评报告及数据平台的数据截止日期到正式接受评估前2个月。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在校园网常态公布。

3.评估条件核查

省教育厅在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组织专家核查组(5-7人)按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和教高〔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省教育厅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的具体时间。

经核查,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须加大投入,符合申请评估条件后再次提交申请评估报告,但必须在核查半年后提交。

4.学校上报和公布材料

确定接受评估的学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并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主要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

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

专家组成员名单提前7天通知被评学校,并对社会公布。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8人(含秘书1人)。

6.现场重点考察

专家组在进校前通过校园网查阅学校的上报材料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

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时,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现场重点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学校自评汇报、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实验实训条件)、深度访谈、到相关部门查阅原始资料、现场专业剖析,并视情况灵活采取其他考察方式,例如听教师说课、召开座谈会等。

现场重点考察的时间为3天。

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同时将专家组考察意见和考察结论上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

7.学校整改。

学校根据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

评估结束一个月以内,学校将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备案。

8.评估回访。

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到被评院校回访。

一般在学校接受评估半年后进行,回访专家组成员3-5名。

评估回访要加强针对性,主要考察被评院校落实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学校接受评估以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情况。

评估回访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时间一天。

9.审议专家组考察结论。

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每年12月召开会议审议专家组的考察结论,并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10.公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公布。

省教育厅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并报教育部。

(三)评估纪律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

不搞开幕式,不得安排专家参加任何揭幕、揭牌、剪彩仪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

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三星级。

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3.省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将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

学校(盖章):

学校类别1

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时间2

高职高专毕业生届数

教师总数3

专任教师数

聘请校外教师数

兼职教师数4

全日制在校生数

折合在校生数5

生师比6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数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7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8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9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10

图书总数(册)

纸质图书总数(册)

电子图书总数(册)

生均图书11

生均纸质图书12

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13

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平方米/生)14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数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占地面积(平方米)15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16

宿舍面积(平方米)

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平方米/生)17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18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19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20

生均年进书量(册)21

备注:

1.分为综合院校、师范院校、民族院校、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为准。

2.指院校独立设置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

3.按照教高〔2008〕5号文规定折算,即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4.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20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5.按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折算,即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

1.5+博士生数×

2+留学生数×

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

0.3+函授生数×

0.1。

6.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7.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不包括学生宿舍。

计算建筑面积时,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学校所属的中职院校为独立校区的,中职校区的办学条件不计算在内;

中职和高职在同一个校区,无法区分的,中职的办学条件计算在内,但同时必须将中职的学生数计算在全日制在校生数内。

其他涉及到中职的办学条件,按此规定执行。

8.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单价在800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计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时,已通过招投标但尚未到位和待招标的设备不计在内,企业捐赠设备按接受捐赠时的新旧程度估值后计算在内。

10.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11.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12.生均纸质图书=纸质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13.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可以计算在内;

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校外实训基地不计算在内。

14.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15.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始建设的不计算在内;

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场地,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16.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17.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18.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

100。

19.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

20.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21.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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