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办非企业单位表新表文档格式.docx
《精品民办非企业单位表新表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民办非企业单位表新表文档格式.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4、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17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8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19
17、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
20
18、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声明
21
1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22
(三)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3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4
(五)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记批复(红头文件)
一、申请成立登记所提交部分文件、材料的文本及说明
1、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关于拟成立“×
×
(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
获嘉县民政局:
为了(成立的目的),由(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个人姓名)拟举办(行业类别)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开展(业务范围)活动,拟使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请予核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体举办单位(盖章)或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体举办个人(签章):
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写明“同意”)(盖章)
年月日
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个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拟申请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
备用名称
拟申请举办行(事)业类别及业务范围
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填写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意见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定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XXX同志情况证明
先写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家庭住址,个人简历。
经审查,该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活动。
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办理成立登记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办理(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成立登记事宜。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全体举办单位(盖章)或
全体举办个人(签章):
年月日
说明: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粘贴在本页背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专业
学历
职务
职称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电话
“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将所有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一般工作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将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此页请只填写单位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登记日期
性质
关于(拟成立的单位名称)成立登记的申请
(说明:
正文内容应主要阐明举办该单位的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筹备情况等。
筹备情况包括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人员、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经费等落实情况。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认为本单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特申请XXXXXX单位成立登记,请核准。
XXXXXX单位筹备组
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党员人数
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时间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者情况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签字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即执业人员加一般工作人员);
“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的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贴
像
片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拟任职务
专业职称
户口所在地
邮 编
家庭住址
电 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主要工作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愿意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以上各项情况属实,同意其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盖章)
贴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出生年月
拟任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基本设备、设施
1.“单位领导成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主任(校长、所长等)、副主任(副校长、副所长)等的人员,其中“拟任职务”栏应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任的上述职务;
2.“内设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登记表
应将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1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受理意见
负责人:
审核
年月日
批 准
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领证人签名: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
说
明
的
问
题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批准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时间
印
章
样
式
备案时间
经办人: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关于成立“XXXX单位”的资格审查意见
正文内容应阐明下列问题: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说明该单位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2、对该单位的名称、章程、开办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3、明确是否同意该单位申请成立登记,是否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请附上业务主管单位的红头文件或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兹证明,决定为提供办公用房间,面积m2,占用形式为(租用、借用、合署使用),租金元/年,期限年。
地 址:
市路号
邮 编:
房产单位联系人(或房产所有者):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联系电话:
房产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
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
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的,请提供相关房产证书复印件;
属租赁的,请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
请在此页粘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补充说明
一、声明:
我(单位、本人)自愿为×
单位出资万元作为开办资金,用于×
单位发展,该资金不再收回。
特此声明。
出资单位(个人)(签名按手印)
二、社会组织成立所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社会组织法人或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或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路×
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