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及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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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提案是政协提案的一种。

通常说的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的提案,而组织提案是由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提出的提案。

5、代表建议的分类

⑴按提出的时间分类:

会议建议、平时建议。

会议建议是指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

平时建议是人代会闭幕后代表提出的建议。

两者办理的程序和要求完全一样。

⑵按代表身份分类: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省人大代表建议、市人大代表建议、区市人大代表建议。

⑶按建议产生程序分类:

代表建议、议案转建议

市代表建议由承办部门办理并直接答复代表;

议案转建议(简称:

议转建)是议案经人代会主席团审议后,决定不列为会议议程而转成的建议。

议转建由主办部门将书面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经同意后,再按建议办理程序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代表。

6、政协提案的分类

会议提案、平时提案。

含义及办理程序、要求,与代表建议相同。

⑵按委员身份分类: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省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协委员提案、区市政协委员提案。

⑶按提案产生程序分类:

委员提案、组织提案

委员提案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协提案,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委员,办理程序及时限与市人大代表建议相同。

组织提案是指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提案。

属政府系统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带队面复后,将书面办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委统战部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地位:

⑴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⑵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

⑶是发挥人大工作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2、承办要求:

⑴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⑶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

⑷高度重视办理工作;

⑸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章交办

第四条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由大会秘书处交承办单位办理;

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市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1、会议建议交办流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承办单位。

2、平时建议交办流程: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

3、会议和平时提案交办流程: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

我市承办的全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级机关转交我市后,由我市交办机关转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办理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级交办机关,由市级交办机关报省级有关机关。

全国建议和提案交办流程:

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代表或委员)。

我市承办的省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级机关交我市后,由我市转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办理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级交办机关,由市级交办机关答复代表或委员。

省建议和提案交办流程:

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市政府办公厅(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五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

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1、提出改办的期限:

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由交办机关视情重新明确承办单位。

2、新的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

3、改办注意的问题:

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改办建议;

第三章办理

第六条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按照“认真、主动、高效、务实”的要求,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

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解决;

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1、办理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2、办理总要求:

认真、主动、高效、务实。

3、办理要求:

⑴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

⑵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解决;

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第七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三个月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和代表、委员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对经交办单位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

1、办理期限:

办理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2、延长期限:

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3、需要尽快办理的:

经交办单位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

第八条交办机关指定两个以上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

交办机关指定主办与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

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取得共识;

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1、对主办单位的要求:

⑴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

⑵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取得共识;

⑶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2、对协办单位的要求:

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

第九条对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办理,由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带队面复,并及时向交办(转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

1、哪些建议提案是重点建议提案:

⑴全国、省建议和提案;

⑵议案转建议;

⑶组织提案;

⑷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建议和市政协主席包案的提案;

⑸市政府领导做出批示的建议和提案;

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且非常关注的建议提案;

⑺事关民生且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⑻办理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或需要续办的建议提案。

2、市级交办机关有哪些:

党群系统的交办机关是市委办公厅(督查室);

政府系统的交办机关是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处);

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实行“双互动工作法”,通过承办单位与提建议者、提案者进行办理互动,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办理过程,使代表和委员理解在办理之中、满意在答复之前;

通过交办机关与承办单位进行工作互动,形成办理合力,提高办理质量。

1、什么是“双互动工作法”:

是指承办单位与提案人进行办理互动,让代表、委员理解在办理之中、满意在答复之前;

交办机关与承办单位进行工作互动,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办理效率。

2、“双互动工作法”的核心内容:

是利用各种方式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过程、了解办理动态,实现整个办理过程的透明化、互动化。

同时聚集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和谐的工作局面,提高办理质量。

3、创建“双互动工作法”的目的:

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面复不注意效果等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代表、委员与承办单位的互信和理解,提升服务型政府的形象,让人民群众和代表、委员更加满意。

4、“双互动工作法”是在何时提出的: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23号)。

5、落实“双互动工作法”的要求:

各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全力落实这一办理方法,并与本单位已有的经验做法有机结合,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积累新经验,提出新举措,使我市的办理工作出现新生机、新活力。

6、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目的是提高“满意率”,让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政府的工作;

核心是提高办理质量,使办理工作有新的提升;

关键是提高“落实率”,切实解决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

重点是议案转建议、组织提案和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包案等一批影响面广、要求高的建议提案;

方法是深入贯彻实施“双互动工作法”,让代表委员理解在办理之中,满意在答复之前。

第四章答复

第十一条答复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根据主办单位要求,积极参与答复活动。

正式答复需在承办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答复代表和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代表和委员填写后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承办单位不得要求代表和委员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逐件答复。

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集中答复代表;

对联名提出的政协提案,答复前三名委员。

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名义答复代表、委员。

1、主办单位牵头答复,协办单位参加答复。

2、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逐件答复。

3、对联名建议的答复:

⑴答复每位代表;

⑵商领衔代表同意后,答复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将答复内容转告其他代表;

⑶商领衔代表同意后集中答复全部代表。

以上三种方式均可。

4、对联名提案的答复:

答复前三名委员。

5、答复代表和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清楚,由代表和委员填写后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而不是带回本单位)。

两个表格下载网址:

XX政务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6、可以由下属单位提供答复意见,但不得由下属单位出面或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二条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严肃认真。

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格式规范(建议、提案答复格式见附件)。

答复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

担任答复的人员应当熟悉情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

答复时应当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同时应当虚心听取、认真记录和对待代表及委员的意见。

正式答复意见必须形成书面答复函,经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或委员。

1、答复工作原则:

⑴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严肃认真;

⑵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

⑶逐条答复,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格式规范。

2、答复工作注意事项:

⑴答复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担任答复的人员应当熟悉情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

⑵答复时应当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同时应当虚心听取、认真记录和对待代表及委员的意见;

⑶正式答复意见必须形成书面答复函,经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如果选择面复,则当面交给代表或委员,如果选择函复,则邮送或传真给代表、委员。

3、提高面复效果的基本要领:

(1)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情况、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员去面复;

对热点、难点的建议、提案,应由单位领导带队面复;

(2)要做好答复前的准备,特别是对提出问题没有解决或所提问题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面复前一定要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3)答复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态度诚恳、耐心说明、解释圆满,切忌躲躲闪闪、回避矛盾,或轻易许诺、简单生硬、应付了事;

营造、形成互动交流的氛围。

(4)面复时,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当面答复的,应认真、诚恳的把问题带回来,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5)不要将应当回答的问题或矛盾推卸到其它部门。

第十三条答复方式分为面复和函复,以面复为主。

答复方式标注在答复函抄送件和电子抄送件的左上角。

送交代表或委员的答复函可不标注。

1、除所提问题已经解决、代表委员已表示满意、且主动提出不需要面复的外,都要选择面复,且由单位领导带队。

所谓面复,就是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所谓函复,就是用邮寄、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答复代表、委员。

答复方式要标注在书面答复意见首页左上角。

送交代表或委员的答复函可标注,也可不标注。

2、以下建议、提案应进行重点面复,且由单位领导带队:

⑴驻青省人大代表和政协提出的建议提案;

⑵市政协组织提案;

⑶市领导做出批示的建议提案;

⑷重要、重点建议提案;

⑸代表、委员非常关注的建议提案;

⑹涉及民生、影响较大的建议提案;

⑺代表委员不满意或要求续办的建议提案;

⑻交办机关要求面复的建议提案。

3、采取函复时,必须确认代表委员是否已经收到书面答复件。

办理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标注在答复函抄送件和电子抄送件的右上角。

“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B”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近期难以解决;

“D”表示所提问题因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客观现实,确实不能解决,只能留作参考。

1、办理结果分类:

A、B、C、D。

2、办理结果标注方法:

标注在答复函抄送件和电子抄送件的右上角。

3、办理结果分类的标准:

“A”类:

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B”类:

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C”类:

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近期难以解决;

“D”类:

表示所提问题因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客观现实,确实不能解决,只能留作参考。

4、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分类,并对分类负责。

第十四条XX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并按党群系统、政府系统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答复函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对市人大议转建,主办单位形成办理意见后,应当先将书面答复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按党群系统、政府系统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由上述机关视情呈送市领导审阅,经同意后再由承办部门答复人大代表。

属党群系统或政府系统办理的市政协组织提案,分别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领导阅批,然后根据批示转相关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组织提案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将办理意见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由其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属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系统办理的议转建和组织提案,按该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或委员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录入金宏网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并按照规定格式抄送交办机关,同时发送纸制书面答复意见1份。

1、建议提案答复的几个细节:

⑴市人大议转建:

主办单位形成办理意见后,先将书面答复意见报送对应的交办机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党群系统的报送市委办公厅、政府系统的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上述机关视情呈送市领导审阅,经同意后再由主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

办理流程为: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承办单位→交办机关(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

⑵市政协组织提案:

先由交办机关(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领导阅批,再根据批示转相关单位承办,由承办单位办理并组织面复活动,然后将办理书面意见报送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函复提出提案的组织,并抄送市委统战部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机关(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办理并组织面复活动)→交办机关→函复提出提案的组织。

⑶其它XX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⑷关于抄送:

①XX市人大代表建议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如属党群系统的,则抄送市委督查室);

②XX市政协委员提案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如属党群系统的,则抄送市委督查室);

市政协组织提案抄送市委统战部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③答复函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④由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抄送市委督查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⑤抄送方法: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或委员的同时,将答复意见通过金宏网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发送需要抄送的机关,同时发送纸制书面答复意见1份。

第五章续办和总结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正式答复代表、委员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续复:

(一)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后,代表、委员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续复。

如落实时限较长,则在落实过程中,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代表、委员续复。

(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兑现后向代表、委员续复。

不能兑现的,则应当及时续复,并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

(三)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作答复。

(四)答复过程中,代表、委员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建议、提案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1、续办后,应当由单位领导带队面复。

2、对答复不满意的处理方法

⑴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新办理、限期续复;

⑵如代表、委员所提问题因政策等客观因素难以解决、落实的,应实事求是的解释、耐心细致的说明原委,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⑶经过反复做工作,代表、委员仍坚持原来意见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如实向交办机关反映情况。

3、续复期限:

一个月以内。

第十六条办理工作完成后,或到交办机关规定的办理期限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回头看”活动,认真自查,抓紧办理遗漏事项或未能如期完成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七条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数量超过5件(含5件)的单位,在交办机关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形成书面总结,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措施等。

书面总结应当附有《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览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案号、标题、答复方式、答复结果、面复率、落实率及有关数字统计等。

书面总结按系统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检查、考核及表彰

第十八条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

对办理质量不高的,责成承办单位加以改进。

第十九条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为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按照XX市表彰工作有关规定,评选表彰优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的标准和要求详见《关于评选XX市优秀市人大代表建议、优秀市政协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的通知》(青厅字[2007]52号)

第七章保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接收和处理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的保密工作,承办部门负责答复意见的保密工作。

在报刊、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发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或答复意见时,应经上述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承办单位和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下发的《XX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办法》(青人办发〔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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