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各类假期待遇规定标准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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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开嘉兴五县两区2天以内向科室请假,3天及以上(包括公休、法定假)填写请假单,按医院要求执行。

以下各类假期均需个人申请,科室、职能科室或分管院长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备案。

  

(一)年休假

  1.年休假对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2.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交流调动人员的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原单位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进行安排。

如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交流调动的当年度不再安排;

未休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休年休假或补足其应休天数。

  (3)职工的年休假假期一般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病假

  1.凡请病假者,本人须凭本院指定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防保院感科审核登记后向所在科室领导请假,上交人事科,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外院病假及急诊病假证明应凭病历卡,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诊签字。

  3.职工病假六个月为长病假,凡请长病假者,必须提供长期病史资料或每年复检一次,并经本院指定医生签字。

  4.职工连续病假三个月者,如要求复工须进行试工:

  

(1)连续病假三个月要求复工者,须经半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2)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要求复工者,须经一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5.职工长病假要求复工,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查,防保院感科审核,职能部门同意

  方可安排一个月试工,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6.试工原则上须在原工种、原岗位进行。

  7.各类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8.病假期间如遇法定假、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9.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10.病假期间福利发放待遇:

1-15天扣除半个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个月。

  11.职工病假工资待遇

  项目 病假工资 条件

  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

  二个月以内

  2-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工作年限满十年

  工作不满十年

  工作满十年

  待遇标准 100% 90% 100% 70% 80%

  附:

医院指定医生

  内科:

z  外科:

z

  妇科:

z  产科:

  (三)放射保健假

  为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假期制度,现对放射保健假期作如下规定:

  1.假期

  

(1)从事放射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每年4周。

  

(2)从事放射工作,不满二十年,满十年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3周。

  (3)从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可享受保健假2周。

  2.休养规定

  

(1)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并入参加医院组织的职工疗休养。

  

(2)工作二十年以下者,假期自行安排,不列入疗休养安排。

  (3)以上假期由科室自行安排。

  3.费用规定

  

(1)参加放射疗休养的对象,不再享受医院工会组织的旅游。

  

(2)参加每年一次的疗休养费用,给予一定的基数,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疗养费用按医院规定的地点及标准费用。

  (4)基数按每年1800元。

  (四)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项目

  职工国内探亲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出境探亲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已婚 未婚 已婚 未婚 出境 国内

  探父母 探配偶 探父母 探配偶 探父母 探父母 探亲兄弟姐妹

  年∕次 4∕1 1∕1 1∕1 2∕1 4∕1 1∕1 4∕1 4∕1 3∕1 2∕1 1∕1 4∕1 4∕1

  假期 20天 30天 20天 45天 6个月 

  

  30天 40天 4个月 70天 45天 20天 40天 20天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与路程假。

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和路程假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

  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

  6.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参照病假待遇。

  (五)事假

  1.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占用工作时间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一律以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职能科室领导签批的书面假条为据,并交人事科审核存档,未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批的假条一律无效。

  3.事假1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直接签批;

事假2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署意见后,职能科室领导签批;

事假2天以上,由各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分管院长签批;

事假3天以上,由院长会议研究签批。

  4.事假按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之和÷

21.75天扣除本人每天所得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参照病假待遇。

  5.事假计算3天以内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一周以内不含法定假,超过一周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影响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待遇:

1-3天不影响,4-15天扣除半个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个月。

  (七)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放环、取环、输扎、带环妊娠人流、带环妊娠宫外孕):

基本工资和福利参照在岗人员,由医院发放院平均绩效工资。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取节育器当日休假1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假期20天至30天;

  3.男性绝育休假7天;

女性绝育休假21天。

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以给予3至7天的假期。

  (八)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

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九)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路程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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